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 ,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    《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四条 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源企业由市!供热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 :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源企业由所在地!县供热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供热企【业和:热源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供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按照审【批程序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和】。热源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  :  : 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对供热温度、【热能流量、供热区】域、有效期限、服】务标准、安全管【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  第二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热】用户,为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供热 —   《。     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与【其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不相适应】。时,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对供热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次年?供热发展计划   ! :     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业规!划和供?热企业报送的供【热发展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下达本年度供热发】展计划  》  第二十九【条 热源企业—应,当根据热源生产能】力与供热《企业签订入网协议,!并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 , ,    热源—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量地为》供热企业《提供热?源,其?热源流量、》。。压力、?温度等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     】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 :     供用热】合同应?采用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   《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热用户?    【 ,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热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热》用户,同时应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热源企业】、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三十三条 热—源企业、供热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选:择,具备条件的供—热企业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5日通知热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热用户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企,业 :   【。 第三十—五条: ,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20日根据气候变!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     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5日进行预》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采暖期内居民!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卫生间、厨房【内,温度不?低于10℃   】。 :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七条 《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热用户室温监【测点,使用符合规】定并鉴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测,温时应做好测温【记录    】   ?  供热企业供热运!行,的参数、监测—点的设立、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供热?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资料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