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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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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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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四条 》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 《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源企业!。由市供热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源企业由【所在:地县供热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供热企业和热!源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供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按照审】批程序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和热源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
! 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对供热温度】、,热能:流量、供热区域、】有效:期限、服务标—准、安全管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热用户—,为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供热
】 —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与其—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不【相适应时,》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对供热《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次年供热!发展计划
】。
《 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业规划和供热企业!报送的供热发—展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下达本年】度供热发《展计划 》
第二十九条】 热源企业》应,当根据?热源生产《能力与?供热企?业签订入《网协议,并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
热!源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量地为供热!企业提供热源,其】热源流量、压力【、温度?等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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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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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用热合同应】采用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
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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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热?用,户 :
— :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热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热用】。户,同时应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二】条 :热源企?业、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
第三十—三,条 :热源企业、供热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选择具备条件的【供热企业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5日通知热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热用户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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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20》日,根据气候变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
》。 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5日进行》预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
第三十六—条 采暖《期内居?民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卫生间》、,。厨房内?温,度不低于10—℃, :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七《条 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热用户室温—监测点,使》用,符合规定并》鉴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测温时应做!好测温记录 —
【 供热企业供热!运行的参数、—监测点?的设立、《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供热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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