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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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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 》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四条【 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
《 :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源企业【由市供热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源:企业由?所在地县《供热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供热企》。业和热源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供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按照《审批程序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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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和热【源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
《 ? , 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对供热温度】、热能流量、供热区!域、有效期限、服务!标,准,、安全管《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 ,
第?二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热《用户,为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供热 《。
《 : 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与—其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不相适应时【,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对供热》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次年!供热发展《。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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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业规划】和供热企业报送的】。供热发展《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下达本年《度供热发展计划【 ?
第二十九条【 热源企业应—。当根据热《源生产能《力与供热企业签订】入网协议,并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 热源】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量:地为供?热企业提供热—源,,其:热源流?量、压力、温度等】。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 ,
《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供—用热合同《应,采用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
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
【 ,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热用?户
】。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热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热用:户,同时《应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二条 热源企业、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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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三十三!条 热?源企业、供热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选择具备《条件的供热企—业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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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5日通知热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热用户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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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20日!根据气候变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
《 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5日进!行预: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采暖期内【居民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卫生间、厨》房内温度不低于1】0℃ 《。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七条》 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热用户【室温监?测点,使用符合【规定并鉴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测温时应】做好测?温记录
【
供】热企业供热运行的参!数、监测点》的设立、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供《。热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资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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