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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供热管理! ,。 第》二十二条 》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      !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 ,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 ,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二十《四条: 供:热经营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   ?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源企业》由,市供热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   《   《  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源企业由《所在地县供热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供》热主管部门》批准颁发供热经【营许可证    】 第二十《五条 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供】热企业和热》源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供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供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按】。照,审批程序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和热源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   —   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对:供热温度、热能流量!、,供热区域、有效期】限,、服务标准、安【全管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  : 第二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业规?划确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主管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热用》户,为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供热》    》    》 供热企《。。业的供热能力—与其供热《范围内的热负荷【不相适应时》,供热主管部门可以!对供热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次年【供热发展计划   !   —  供热《主管部?门,根据供热专业规划】和,供热企业报》送的供热发》展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下达本》年度供热《发展计划    】 第二十九条— 热源企业应—当根:据,热源生产能力与供热!企业签?订入网协议》,并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  :     】。热源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量地为供热!。企业提?供热源?,其热源流量、【压力、温度》等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 ?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供【用热合同应》采,用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 第三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热用户 】    【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热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热用户,同时应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热源:企业:、,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热源—企业:、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   第三十【三条 热《源,。企业、供热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特许经营权,选择!具备条件的供热企】业,。托管,并确定托管】期,。限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必?须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5日通?知热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热用》。户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企业    】 》 第三十五条— 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20日根据!气候变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       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5日进行预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   第三十六】条 采暖期内居民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卫生间、厨房内温】度不低?于,10℃ 《     】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供热时》间和:供热温?。度另有要《求的,?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 , 第三十七条 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热用》户室温监测点—,使用符《合规定并鉴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测《温时应做好测—温记录?。 ,   》 ,   ?。 供热?企业供热运行的参】数、监测点的设【立、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  :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供热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资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