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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八—条 全市供热专【业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各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供热专业规划,在市!供热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供热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九条 供热】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当地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   —  :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   —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     】  : 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征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方案应】当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供热—主管部门《应按照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方案论》证和技术审》。查    【     供热【工,程施工图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    《供,热工程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按照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有关部门审查 【   ? 第十三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计划】,分期分批》。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 ,第十:四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外新建热《。源点的,《建设热电联》产机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供,热,燃煤锅?炉的单台容量不【得,低于下列《标准:(《一)单台热水锅炉】的容量不得低—于14兆瓦;(二)!。。单台蒸汽《锅炉的容量不得【低,于20?吨/小时    】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设计、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供热企业》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 ,。 《    住宅—小区:内,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供热企—业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的供热设施》,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十七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  ?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第十八条! 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九条: 供热?管线按照供热专业】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   《 , 《 第二》十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同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   》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 ,。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