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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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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全市供热专业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 各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供热专业规划,在市!供热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供热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九—条 :供热: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当地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
— 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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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
】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
】 : : 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征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 ?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方案应当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供热主管【部门应按照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方案【论,证和技?。术,审查 《
【 , 供热工程施工图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
? 供热工程!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按照《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计划:,分期分批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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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外新建】热源点的《,,建设:。热电联?产机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供【热燃煤锅炉的—。单台容量不得低于】下列:标准:(一)单【台热:。水锅:炉,的容量不《得低于14》兆瓦;?(二:),单台蒸汽锅》炉,的容量?不得:低于20《吨/小时 【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设计、【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供热【企业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 : 住宅小》区内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供热企业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的供热设施,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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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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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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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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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九条 供热管线按照!供热专业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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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同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
《 :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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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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