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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全市供热专】。业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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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供热专业规划,在!市供热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供热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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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供热?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当地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 《 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 :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 —
》 , : 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征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方案应当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供热主管部》门应按照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方案论证!和技术审查》 ?。
《 供热工【程施工图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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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热工程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按《照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计划,分期】分批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四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外新】建热源点的,建【设热电联产机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供【热燃煤锅《炉的单台容量不【得低于下列》标准:?(一)单台热水锅炉!的容:量不得低于》1,4兆瓦;(二)【单,台蒸汽锅炉》的,。容量不得低于20吨!/,小时 》。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设计、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供》热企业?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 》住宅小区内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供热企业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的—供热设施,》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第?十七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
《 ?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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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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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供热管线按】照供热专业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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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同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
【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 ,。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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