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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全市供热【专,业规:划由市供热》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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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供热专业!规划,在市供热【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县,供热专业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九条 供【热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当地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热网,》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 , 供热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 :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
! , :负责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部门在审查供热【工程项目申请时【,应征求供热—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方案应当【经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供热》。主管部门应按照供热!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方案论证和技术审!查
【 ? 供热《工程施工图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 】
【 供热工程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按照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和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计划,分【期分批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
第十四条【。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外新建热】源点:的,建设热电联产机!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供热燃《煤锅炉的单台—容量不得低》于下列标《准:(一)单—台热水锅炉的容量】不得低于1》。4兆瓦;(》二):单,。台蒸汽锅炉的容量】不得低于2》。0吨/小时 【
第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设计、建【设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供热企业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
》 》住宅:小区内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供热企业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的供热设施,】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第十七?。条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
第十八—条 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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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供热:管线按?照供热专业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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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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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同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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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 ,
:第二十?一,条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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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 》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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