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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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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
第六》十六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批准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及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为依据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导致上述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无法实施—或者无法完全实【施的应?当先按?法定程序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并修:改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建筑立面【设计:、公共服务》。设施、停车配建、建!筑景观、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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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
《。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示
《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七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
【 第七十一》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规—划,条件包括消防、抗震!、人防、环保—。、,园林绿化《。、交通?、市政、管线—、广告、防洪、【安全、微波通道【、信息?通信网?络、:风景名胜、文物保】护、:无障:碍设施等国家和湖】北省、咸宁市的有】。关规定
! 第七十二条【 从事各项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设计任?务,;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建设工程设计任务!其完成?的设计成果》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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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确认《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
变更已》审,批,的设计图纸应报【。送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七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采光、】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 第七十五条 】居住建筑间距—日照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日照标准【要求
?
, , (一)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日照时数【(h) ≥2;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
!注1:、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获!得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 《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二)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 第七《十六条 《 居住建筑纵—墙面的间距》按下列方法确—定建筑高《。度计算标《准
【 :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以南侧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以?遮,。挡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
:
《
第七十七【条, 建筑之间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 (一)建筑!之间夹角小》于、等于45度的】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 ,(二)建筑之间夹】角大于45度的【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计—算
】 第七十八》条 : 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一、:多、低层《居住建筑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控制
! (?一):。相互平行《。布置:居住建筑的纵墙面之!间最:小间距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为,11.2;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 1?1.0;《且其最小间距为6米!
》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为1!1.:0;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 】10.9;且其最小!间距为6《。米,
,
:
,。 (二)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
《 , 1、南北向的!间距在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其最小间距为!6米:
【 ,2、东西《向的间距在》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不小:于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3!、,当山墙面进深小【于14米时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山墙?。进深大于等》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居住—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 山墙与山墙】的最小间距多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得小于】6米低层相对不【得小于4《米;并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控】制,
: (一》)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多—。、低:层,居,住建筑纵墙》面,南侧间距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24米】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4米以!上部:分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当高层建筑高度【超过:80米时按80米】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为点式】建筑的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 (二》),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多、低层居【住建筑纵墙面—东,。、西、北侧最—小间距为多》、低层高度的—1.2倍;且与多层!最小间距为1—8.0米;且与低层!最小间距为13.0!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面》之间最小《间距为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年版)】规定控制高层建筑】与多:、低层≥9.0米;!高层建筑裙房与【多、低层≥6—.,0米;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
三—。、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控制
》
(》一)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相对《布,置时间?距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24》米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4米以上部】分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当高层建筑高度超过!80米时按》80米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为点式建!筑的: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 (二》)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垂直—相对布?置时间距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最小间距为新【建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3倍且《大于等?于,20 米;当高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0米时其间距按【平行:相对布置时控制
】
》 (三)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与山墙间》距最小间距大于或等!于13米
!
第七十九条 !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 《(一)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二)文、教、卫、!幼托及养《老院的主体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在同高度】同类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0:%(平行布置—时文、教《、卫幼托及》养老院等主体建【筑在南侧的除外)】当中小学教学楼长】边相对时其建筑【间距必须大于或等】于25米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 :。(三:)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文、教、【卫、幼托及养老院除!外)之间的间—。距可在同《。高度同类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四)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
第》八十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纵墙面的间距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计算》;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计算!;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非居住建!。。筑高:于居住建筑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计—算;居住建筑高于】非居住建筑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计算?。;
》 (《二)山墙面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山墙面—的,间距计算《;
? (—三)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在居住建筑!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的间!。距计算
【
第八十一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应相应增加(或减!少)地?形相:对高:差
【 第八《十二条 新建建筑!与相邻用地建筑之】间的:间距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的!日,照标准且其退让【用地红线不》小于:本规定?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规定间》距的一半时新建【建筑:。与相邻用地》建筑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新,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少量住户达!不到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经征得该【部分受?影响住户同意的可】予,以规划许可》
,
》 第八《十三条 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协商同意后!相,。邻用地可以统一【规划、按协商—的,意见建设
— 按?照第七十六至八十二!条,之规定仍然无法【确定:相邻建筑间距的【在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的日照【标准基?础上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
, :
第八十四】条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
《 (一《)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即外墙垂直】投影线之《间的水平间》距)计算;
】。 (二—)建筑纵墙外挑阳】台、楼?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的水平距离计】算;未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建筑外纵墙面【。的水平距离计算【;
:
: (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墙的水平距离计算;!
(四)】因建:筑物为?不规则?异,形建筑建筑间距按本!条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
第八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 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的地区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
》
第八十六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用地范围线】起计:算后退?距离;
》。 (二)】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规,定间距的一半且低】。层建筑纵墙》面最小为4米多层建!筑,纵,墙面最小《为6米高《层建筑纵《墙面最小为12米】多低层建筑山—墙,面最小为3米—高层建?。筑,。山墙面最《小为6.5米
!。 《(三)毗邻地块为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时其后退距—离在上述基础上【加,退2~3米;
】 , (四)相邻!地块为绿《地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2~3米;
! (五)老【。城区和改建项目【后,退距离确有困难【的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1~2米.
!。 :
,
第《八十七条 —沿,街建:筑物:的阳:台、台阶、》平台、坡《道、建筑基础—、地下室、雨—棚、窗井等均应在划!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
?
? 第八十八—条 ?围墙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
】 第?八十九?。条 : 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其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7倍且!最小退距不得—小于3米有特定要求!的地区?除外但不得影响道路!结,构,。与管道
— ? 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
,
第九!十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
— ,(,二)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核!准后确定;
【 , ? (:三)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建:设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九十】一条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控制指!标,有批准?规划:的按批?准规划执行无批准】规划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 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
?
《
《
? 道路等级】。
》 快速路 】
】主干路?
!。次干:路
?
【支路
!
—
— , 后退距离(米)】 ,
≥!。10
】 ≥8
】 》≥5
】 ≥3
【
【
【 (一)当—建筑:物山墙面向城市道】路时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1-2米!;
(!二)当围墙及—建筑物的《附属:。建,、构筑物面向道【路时其?后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 第九十二条 】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次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
!第九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货运【装卸平台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
:
第《九十四条 经规划!。批准在道路两侧建设!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骑》楼,净宽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 (》二)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0.10~0!.20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
】(三)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
?
, , 第九十五条 【 建筑?物后退各级公路用】地边界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
后—退公路用地》边界线距离
【
《
:
》
: 公路类别!
:。
》 一般公》路
?
省道!
!国道
!
,
【 : , 后退公路用】地边界(米)
】
1】0
!15
】 :20
【
?
! 第九十六条 【 建筑物《后退:其它距离
—。 (一)后!退各种工《程管线?的距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
—(二)后退》边坡、挡土墙—等距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
:。 : (三)在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后【退距离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从建!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起算—外挑部?分(累加超过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
第?四节 建筑高—度控:制
第九》十,八条: 建筑控》制高度?。除应满足日照—。。、通风、建筑—间距、城市》景观、历史文物【保护、高压线、【微波通?道等限高要求的允许!最大建筑高度—。的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 第:九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空!间景:观重点控制地—带其建筑高度必须】按照已审批》的相关规划》执行
?
第一!百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第一百零一条 【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下,列两式?之一
【。 ,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 , H≤1.5(W+!。S)
—。 , 式中》H沿路?建筑高度
! , W道《路红线宽度
—
》 , 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 ?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 ?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控制:高度 A—≤L:(W+S)》
,
》。 ,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 : W道路红线】宽度
【 , S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 L建筑基地沿道!路的长度
! 沿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控制应按【较宽的道《路计算但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宽度计算
】
第一百】零二条 高层建】筑,应以点式建筑为【主不:宜将两幢《以上:。的点式建筑拼接成】板式建筑形成庞大】的,建,筑体:量影:响城:市,景观与街道轮廓线】高层住宅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组合时!应以单?元为单位进行—前后错位《组合:错位距离原则上不少!于3.0米
】 》高层:建筑的?。高度:和宽度比《一般宜?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筑主体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32—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0.81;
! 《。(二)建筑》主体:高度大于32米【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1.2?。1,;
? (—三,)建筑主体高度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8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01?;
】(四)建筑主体【高度大于8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71
【
第》一百零三条 【住宅(包括公寓)层!高宜为?2.8?-3.0米》。当其:建筑标准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小于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5.1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
第】一百零四条 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超过6《.6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次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
:
第一百零五条【 住宅区内建【筑底层架空》部分作为绿化、休】。闲,公共活动空间—。且层高不《低于2.8米不高】于5.1米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五节! 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第一百零—六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区的景观【。规划设计《或城市设计》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该!地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
?
《
?第一百?零七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内容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地形特点合】理规划设置绿地【、水体、铺地—和景观小品等—景观:元素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
第!一百零八条 建】筑工:程的立面《、体:量、体型、风格、】色彩:等应当?与周:边建筑、生态—。、人文?等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对于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位于城市重要地区】的建筑工程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论证!。
【 第一百零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客运中心、大!。型商场等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在主入口《设置绿化休闲广场广!场,。应设置绿化、建【筑小品、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
第》一百一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周围设置的建筑】物前:活,动,场地、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的铺设材《质及:形式应?当协调并应》与绿化、建筑小品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
》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标明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建筑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注意与相邻空!间环境?的协调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居,住建筑和《文,。。教体卫?等公共建筑宜设【置,公共:开放空间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居住建》筑景观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一)居住建】筑连续展开长度不】宜大于?80米超过80米的!必须设架空人行通】道
(!二)新建居》住建筑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尽量避免零星插!建
】(三)?同一居住《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居:住建:筑的标识性
—
? : (四)涉及—已建居?。住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 (一)沿【。街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并与城?市夜:景景观设计同—。步考虑;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街面和【。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
: 》(二)?沿城市?主,干路:、临水及临公共【绿地界面的阳—台宜进行《封闭设计
— 》(三)独立设置【的配变电室》、泵房?。需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
, 》(四)沿街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加固、》隐蔽或美化》
,
《 (五《),屋顶:太阳能装置设置应统!一布置?整齐:划一
》 (六)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因?特殊要求《。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需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批围墙形《式为:透空式高度不宜超】过1.?6米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修缮改造《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危房的》翻建不得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基底《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尽—量与周围建筑—式样、色彩相协【调
《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老—。城区在原有路网格局!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宜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尺度老城区!内翻建?、改建和新建项目应!满足消防要求底【层商业建《筑经规划论》证批准后可沿规划道!路红线建设》但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及道路上空—。净高5米《的空间内的一—切挑:出物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一)设置—城市雕塑《要按:照专项规《划实施?。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
! (二)雕塑—。和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地域》文化:。和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及其?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牌、!灯箱、宣传》栏(牌)、路—牌的设置必须符合】广告、宣传》栏(牌?)、路牌的专项规划!。在建筑物外墙上设】置的招牌必须按【。照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效果图设》置不得随意变动其】规格和位《置改变必须报请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六节 停【车设施配建
第一!百一十八条 建【设,用地的基本地块【都应设独立的—交,通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米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边—缘不应小于5米
】
《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
《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
: (》五)人员密集(电】影院、文化》娱乐中心、商业中心!等)的建筑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其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基地至少有2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通道出!口;基地或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流、车流集—散用的空《地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下表!的规定?对老城区和新—城区的拆《迁还建、改造项目】可以将配《建,标准适当下调至8】0%既设地上停车场!又设地下停》。车库的其地上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应少于!建筑物应配停车【位的10%;鼓【。励地下停车》其中地?下停车位的数—量宜:为核定建筑》物应配停车位的【80%并符》合相关?专业:规范: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
— 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
!
! 建筑类型 】
— 计算单位 【
: —标准:车位:
【
: :
》 :。 旅《馆
— 四、五【星级:
【
— 】 车位/间》客房
《
0.!6-0.7
—
:
【
?。
— ,一至三星级
【。
: , 0》.5
— ,
》
《。 —一般旅馆《
? : , , 0.《3
【。
,
! 办公 【
》。 ?商业办公《(写字楼) —。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1!.0
】
! 市—级机关办公
【
: 》2.:5,
,
—
》
,
? 其它—。办公
》 :。 0》.,6
】
,
!。 商业 —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4
《
】。
》 , 《。餐饮、娱乐
】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1.》2
【
》
!市场
】 , 批发市场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6
【
!
】。生鲜食品超市
】
【。1.5
!。
》
《 ? 博物馆》、图书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8
!
《
【
》 : 旅游区
【 :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6.0
【。 《
》 ,
【 城市公园 —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3.0
!
《
》
》 展览馆
!。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1.0—。-1.5
】
》
—。 医院
!
市级!医院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3-:0.4
《
《
《 ,
】 :其它医?院
— 0.2
】。
!
】 体育馆
! , ? 一类体育场>1】5000《座
?
《 或—体育馆>4000】座,
【 车位/100 !座
— 3.0【-6:.0
—
?
?
【 , 二类《体育馆
】 : 2.0-3.】0
【
】 《 影?剧院
【 : 电影院 —
》。 , 车位/100 !座
》 《 2.?0
【
! 《。 剧院 《
: —3.0-《4.0
《。。
—
:
《
? 交通建【筑
《。 火车站!
《。 车—位/1000名旅客!。
! (最高》聚集人数《) :
2!.0
》
】
— , 机场
! 10—.0
】
【
? 《码头
! , 2.?0
? ?
?。
! : 客:运广场?
— 4.0
】
》
! ? ,。住宅 ?。
】别墅
】 车《位/户
》
1.!0,
?
》 :
】 建筑面》积>150m2
!。
—。 1.?0
【
:
》
【建筑面积90-15!0m2
— : 0.8
!
—
】。。 : 建筑面积<—90m2 》
】0.5
《
:
》。
— 商【住
《 : 商住楼
!
》 车位/户—
《 0.【6
?
— ,
》 —学校
— 中小学】
《 》车,位/:100名学生—
》 1.0
!。 , ?
:
— : 大专—院校、成人》学校
【。。 0.—7
!
】 : 工业厂房、仓】储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2
》。
—
?
】注,1、表?中住宅一《般,指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每户可减】少0.1至0.2】。车位
》。 【。 :2、立体机械停【车库四周不得有【围墙:围合其间距按车库】高度的?0.8倍控制—
】 ? 3、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 — 4、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
《第,一,百,。二十条 各类—车,辆应按附《表五的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机动】车(:当量小汽车》)停车位规划标【准露天地面停车场】为2530》平方米/《停车位路边》停车带为16—-,-,20平?方米/停车位室内停!车库为30》--35平方—米/停车位》。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可设【在地:上、:半地下和地下大型公!共建:筑和车流量》大的: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一—般设在次要道路【上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
》。 (一)《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二)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必—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必须大于80!米;
【 (三)供车辆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其净!宽不少于4米;供双!向行驶的不》少于6米纵》坡直:线段不应大于15%!纵坡曲线段不—应,大于12%;—
(】四,),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必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 (《。五)小汽车停车【场停:车泊位长度不—应,。小于5.5米宽【度不应小于》2.3米《;通道?净宽不应小于6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米;
!。 (六?。)停车场(》库)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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