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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五【。章 建?筑工程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 【 第六十六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批准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及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为】依据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导,。致上述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无法实施或者】无法完全实施的应当!先按法定程序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并修改【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建筑立面设计、公共!服务设?施、停车配建、【。建筑景观、》。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 《 第六十《。八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示 【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七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 第七—十,一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规划条件包【括消:防、抗震、人防【、环保、《。园,林绿化?。、交通、市》政、管线、广—告,、,防洪、安全、—微,波通道、信息通【信网络、风景名胜】、文物保护、—无障碍设施等国家】和湖北省、咸宁【市的有关《规定 》 ?。 第七《十二:条,。 :从事各?项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设计!任务:;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建设工程—设计任务其完成的】设计:成果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确认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 变更《已审批的《设计:图纸应报《送,。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七!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采光、—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第七十五条 居住!建筑间距日照—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日照标准要求 ! ?   ?(一)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日照时数(h)【 ≥2;《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   —  注1《、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获得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 ,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    (—二,。)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 第七十六条— 居住建筑纵【墙面的间《距,按下列?方法:确定建筑《高度计算标》准     !。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以南侧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以遮:挡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 《 《 第《七十七条 —建筑之间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    (一)建筑!之间夹?角小于、等于—。4,5度:的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    (—二)建筑之间夹【角大:于,45:度的: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计算: : —第七十八《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一、多?、低层居住建筑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控制 【 ?   (一)相【互平行布置居住建筑!。的纵墙面之间—最小:间距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为11.2;!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 1?1.:0;且其最小间距为!6米  【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为】11.0;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 10.9;且!其最小间《距为6米 —  ?。 , (二?)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 ,。。     1—。、南北向的间距在】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其】最小间距为6米【     2!、东西?向的间距在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不小!于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  :  3、当山墙面】进深小于14米时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山墙进!深大于等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居住?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 山墙》与山墙的最小间【距多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得小于《6,米低:层相对不《得,小于4米;》并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控制 !    (一)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多、《低,层居住建筑纵墙【面南侧间距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2【4米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4》米以上部分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当,高层建?筑高度超《过80米时按80米!。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为点《式建筑的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多、低层—居住建筑纵》墙面东、《西、北侧最小—间距为多、低层高度!的1.2倍》;且与多《层最小间距为18.!0米;且与》低层最小间》距为13《.0米 《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面之】间最小间距为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年?版)规定控制—高层:建筑与多、低层【≥9:.0米;高层建筑裙!房,与多、低层≥6【.0米;《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三、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控制    (!一)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相对布置】时间距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24米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4米以上部分】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当高层建筑高【度超过80米—时按:80:米,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为点式建筑的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    —(二)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垂直相【对,布置:。时间距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最—小间距为新建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3倍且大于等!于20 米;—当高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0米时其间距按平行!。相对布置时控制【   —。 ,。(三:)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与山墙【间,距最小间距》大,于或等于1》3米 【 第七》十九条 《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一)《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   (二)文【、教、卫、》幼托及养老院的【。主,体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在同】高度同类《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0》%(平行《布,置时文、教、卫【幼托及养老院等主体!建筑在南侧的除外)!当中小学《教学:楼长边相对时其建】筑间距必须大—于或等于《25米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 ,  (三)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文、—教、卫、《幼托及?养老院除外)之间的!。。间距可在同高度【同类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四)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 : 第八十》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一):纵墙面的间距—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计算;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计】算;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非居住建—筑高于?居住建筑《。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计—算,;居住建《筑高于非居住建筑】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计》算,。; 《    《(二)山墙面—。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山墙》面的间距计算;【 《   (三》)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在?居住建?筑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的间距计!算 : 【。第八十一条 —。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应相应增—加(:或减少?)地形?。相对高差 》 第八!。十二:条 新建建—筑与相邻用地建筑】之间的?间距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的日照!标准且其退让用【地红线不小于本【。规定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规》定间距的一半—时,新,建建筑与相邻用【地建筑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新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少【量住户达不到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经征得该【。。部分受影《响住户?同意的可予以—规划许可 》 — 第八十三条 】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协商同意!。后相邻用地可以【统一规?划、按协商》的意:见建:设 按—照第七十六至八【十,二条之规定仍然无】法确定相邻建筑【间距的?在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的日照标准!基础:上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 第八十四条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 ,    (一)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即外墙!垂直:投影线之《间的水?平间距)计》算;  【  (二《)建筑纵墙外—挑阳台、楼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的水平?距离计算;未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建筑外纵墙面的水!平距离计算;—    (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墙的水平距—离计:算;    (】。四)因?建筑物为不规—则异形建筑建—筑间距按本条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 : 第八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   《。  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的地区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 】 第八十《六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用地范围线【起计算后退》距离; — ,   (二)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规?定间距的一半且低】层,建筑纵?。。墙面最小为4米多】层建筑纵墙》面最小为《6米高层《。建筑纵墙面最—小为12米多低【层建筑山墙面最小为!3米高层建》筑山墙面最小—为6.?5米    !(三)毗邻地—块为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时其后?退距离在上述—基,础上加退2~3米;!  》  (?四)相邻地》块为绿地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2【~3米?;    】(五:)老城区和改建项】目后退距离确有困难!的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1~2米. ! 第八十七】条, , 沿街建筑物的阳】台、台?阶、平台、》。。坡道、建筑基—础、:地下室、雨》棚、窗井等》。均应:在划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 》 第八十八!条 围墙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 《 —第八十九条 — 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其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7倍且最!小退距?不得小于《3米有特定要求的地!区除外但《不得影响《道路结构与》管道 — , ,。  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 —。。 第九十》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   【 (二?。)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核准后确】定; ?    (三】)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建设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 第《九十一条 》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控制指标有》批准规划的按批【准规划执《行无批?准规划?。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 : ! ? , 道路等级 ! : 快速路【 ? ? ?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 ? : ? , !。 《 后退?。距离(米)》 】 ≥10 》 ≥】8, 】 ,≥5 — , ? ≥:3 ! ?  》  (?一)当建筑》。物山墙面向城市【。道路时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1-2!米,;, ,    (二)!当围墙及建筑物【的附属建《。、构筑物面向道路】时,其后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 :第九十二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次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 【 第九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货运装!卸平台?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 第【九十:四条 经》规划批准《在道路?两侧建?设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骑楼净宽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   (二)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0.1《0,~0.20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  —  (三)》。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 第?九十五?条 建筑物后退各!级,。公路:用地边界《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后【退公路用《地,边界线距《离 》 》 , 》 》公路:类别 】 : 一般?公路: 》 《省道: 》 国道 ! ? : 《 》 后》退公路用地边界(米!) 》 1—0 《。 1—5 !。20 — 《 】。 第九十六条 !建筑物后退其它距】离    】(一)?后退各种工程—管线的距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    (二【。。)后退边《坡、挡土墙等距【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 ,  :  :(三)在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后退距离—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 第九十【七条 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从建?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起算》外挑部分《(累加超过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 : ,第四节 建》筑高度控制 —。 第九?十八条 建筑控】制高度?除应满足日照—、通风、《建,筑间距、城》市,景观、?历史文?物保护、高压线、】微波通道《。。等限高要求的允许】最大建筑高》度的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 , 第九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空间《景,观重:点控制?地带其建《筑,高度必须按照—已,审批的相关规划执行! 第!一,百,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 第一百】。零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下列两式之】一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1.5(《W+S)  !   ?式,中H沿路建筑—高度  【   W道路红【线宽度 《     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控制高度 A】≤,L(W+S) 【 ?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    《W道路?红线:宽度    ! S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L建:筑,基地沿道路的长度 !     沿】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控制应按较宽】的道路计《算但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宽!度计算 — 第一【百零二?条 高层建—筑,应以点式建筑为【主,不宜将两幢以上的点!式建:筑拼接成《板式建筑形成—庞,大的建筑体》量影响?城市景观与街道轮廓!线高层住宅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组合!时应以?单元为单位进行【前后错位组合错位】。距离原则上不少【于3.?0米    ! 高层?建筑的?高度和宽度比一般宜!。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筑主体?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32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0.8?。1;:    【(二)建《筑主体高《度大于32》米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1.21【;    】(,三)建筑主体高度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8?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01; 【 ,   (《四,)建筑主体高度大于!8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71 】 第一百零三【条 住宅》(包括公《寓)层高宜为2【.8-3.0米【。当其建筑标准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小于【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5.1》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 第一百零四】条 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超过6《.6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次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 第一百零五【条 住宅区内【建筑:底层架空部分作【为绿化、《休闲公共活动空间】且层高不低于2.】8米不高于5.1米!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五节 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第,一百零六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区的景观规—划设计或城》市设计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该《地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 】 第《一百零?七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内容: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地形特点合理规划!设置绿地、》水体、铺《地和景观小品等景观!元素: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 【 第一百》零八:条 建筑工—程的立面、体量【、,体型、?风格、色彩》等应:当,与周:边建筑、生态、人文!等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对于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位于城市重要】地区的建筑工程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论—。证 】 第一百零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客运中—心、大型《商场等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在主入口—设置绿化《休闲广场广》场应:设置绿化、建—筑小品、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 第一!百一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周围设置—的建筑物前活动场地!、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的铺设材质及【形式应当协调并应与!绿化、建筑小品【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标明—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建筑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注意与相邻空】间环境的协调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居住建筑和—文教体卫等公—共建筑宜设置公共开!放空间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居住建筑景观】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一)!居,住,。建筑连续展》开长度不宜》大于80米超过8】。0米的必《须设:架空人?行通道 【   (《。二)新建居住建筑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尽量避免零星—。插建 —   (《三)同?一居住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居住建筑的!标识性 《   》 (四)涉及已建居!住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一)沿街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并与城市《。。夜景:景观:设,计同步?考虑;?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街面和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 :。 :   (二》)沿城市主干路、】临水及临公共绿地】界面的阳台宜进【行封闭设计 —    (三)!独立设置的配变电室!、泵房需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 ,  ?  (四)沿街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加固、隐蔽或】美化    !(五)?屋顶太阳《能装置?设置应统一布—置整齐划一 】 ,。   (六)—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因特?殊要求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需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批围】墙形式为透空式【高度不宜超过1.6!米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修缮改造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危,房的翻建《不得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基》底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尽量与周围建筑!。式样、色彩相协调】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老城区在原有路】网格局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宜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尺—度老城区《内翻建、改建—和新建项目应满足消!。防要:求,底层商业建筑—经规划?论证批准后可沿【规划道?路,红,。线建设但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及】道路上空净高5米的!。空间内的一切挑出】物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第!一百一?十七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 (一)设置城市】雕,塑要按?照,专项规?划实施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 !    (》二)雕塑和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地域文化和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及其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  :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牌、灯箱、宣传【栏(牌)、》路牌的设《置必须符合广告【、宣传栏《(牌)?、路:牌的专项《规划在建筑物外【墙上设?。置的招牌必须按【照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效!果图设置《不得随?意变动其规格和位置!改变必须报请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六节 停车设!施配建 第一百一!十,八条: 建设用《地的基本地块都【应设独立的交通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米 :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边缘不应小于5米 !  《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 (五)人员密【集(电影院、文化娱!乐中心、商业中【心等)?的建筑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其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基地至少》有2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通道出口;基地!。或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流、车流集】。散用的空地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下表的】规定:对老城?区和新城区的拆迁还!建、改造项目—可,以将配建标准适【当下调至80%既】设地上停车场—又设地?下,停,车,库的其?地上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应少于建】筑物:应配停车位的—10%;鼓励地下停!车其中地下停车位的!数量宜为《核定建筑物》应配:停车位的80%并符!合相:关,专业规范《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 【   《  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 ? !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 标准车位 ! , , :。 ? 【 》 旅馆 —。 —四、五星级 】 ?  《 !。 ?。车位/?间客:房 《 0.6!-,0.7 ! , ,。 : : , 【一至三星《级 】。 0.5 【 , ! 【 一般旅馆》 , ? 0.【3 ? — 】 办》公 — 《。商业办公(写字楼】。) !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 1.0 】 ? 《 ? 《 : ,市级机关办公 ! ? 2.5 【 】 , 》 《 其:它办公 】 0.6【 — 》 , — 商业 》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 0.4 》 【 : 【 餐饮、—娱乐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2 ? — 》 : 市场【 : — 批发市《场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6: 【 : 】 ?生鲜食?品超:市 】 1.5 【 ! — ?博物馆、图书馆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8, 《。 : 【 旅游!区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 6.0 【 《 】 城【市公:园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3.【0 《 【 — ? 展览馆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1.0-》1.:5 》 ?。 ! ? ,医院 — 市级医院!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3》-0:.4 ? ? 】 ? ,。 ? 其它医院 【。 : 《。 0.2 【 】 : ? 体育馆 ! 》 , 一类体育场>15!000座《。 : 《 或体育】。馆>4000座 ! , 《 :车位/100 座】 【。 3.《0-6.《0 — — , , 》。 :二类体育馆 ! , 2.0【-3.0 — , 》 ? — 影剧院— : 《 电影院— 】 车位?/,100 《座 》。 , , : 2.0 【 《 【。 ? 剧《院 》 3.【0-4.0 【 ? — 】 交:。。通建筑 — , 火车站】 ? 车位】/1000名旅客】 》 》 (:最高聚?集人数) —。 》 , 2.0 — , ? ! 机场 ! , 1【。0.0 — 】 , 【 码头 】 2.0 】 】 】 客运广场 】 》 :。 4.0 【 ? , 【 : 《住,宅 】 别墅《 — 车位/户【 ?。 》。 1:.0: ! : 】 建筑?面积>150—m2 》。 ,。。 1—.0 — ? 》。 【 建筑面《积90-《150?m2 ! 0.8 — — 》 建筑!面积<90m2 】 》 0.5 ! , 【 — : 商住 】 商》住楼 — 车位/户! ? 《 0.6 —。 【 , 》 : ? 学校 《 , , , 中—小学 》 》 ,车位/100名【学生 ? — :1.0 【 】 《 , 大专院—校、成人学校 ! 《 0?.7 【 】。 — 工业厂房、—仓储区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2 《 , 《 【   ?  注1、表中【住宅一般《指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每户可减少0.1至!。0,.,2车位  】      — 2、立体机—。械停车库《四周不得有》围墙围合其间距按车!库,高度的0.8倍控】制   【 ,     》3、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      4【、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 —第一百二十条 各】类车辆应按附表五】的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机动车(—当量小汽车)停车】位规划标准露—天地面停车》场为2530平方】米/停车位路—边停车带为16--!20:平方米/《。停车:位室内停《车库为30--3】5平方米/停车【位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可设在地上、!半地下和地》。下大型公共建筑【和车:流量大的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一般设在次要】道路上?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 : ,。   (二)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必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必须》大于80米; 【。。 :    (三)供】车辆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其净—宽不少于4米;供双!向行驶的不少—于6米?纵坡直?线段不应大于—15%纵坡曲—线段不应大于12】%; 》    (四)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必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    —(五)小汽车停车】场停车泊位》长度不应《小于5.5米宽度不!应,小于2.3米;【通道:净宽不应小》于6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米【;    】(六)停车场—(库)?。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车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