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五章 ?建筑工?程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 第《六十六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批准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及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为》依据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导致》上述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无法实施或者!。无法完全实施—的应当先按》法定程序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并?。修改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建《。。筑立面设计、公共】服务设施、停车配】建、建筑景观—、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 , , ,第六十八条 —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 第六十】九,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示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七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 , 第【七十一条 》。 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规【。划条件包括消防、】抗震、人防、环【保、园林绿化—、交通、市政、管线!、广告、防洪、安全!、微波通道、信息通!。信网络、风景名胜、!文物保护、无障【碍设施等国家和湖北!省、咸宁市的有关规!定 《 第七【十,二条 从事—各项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设计》任务;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建设工程设计—任务其完《成的设?计成果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确认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 变更已审【批,的,设计图纸《应报送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 【 第七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采光、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 , 第七【十五:。条 居住》建筑间距日照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日照标—。准要求 —    (一)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日照时数(h—) ≥2;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 《     —注,1,、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获得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  : (二)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第七—十六条 居—住建筑?纵墙面的《间距按下列》方,法确定建《筑高度计算标准 ! ,     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以?。南侧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以遮挡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 — 【第七十七条 建】筑之间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 :    (一)建】筑之间夹角小—于,、等于45度的【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    (二)建筑!之间夹角大》于45?度的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计算:。 ? 第七十八!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一、多、低层!居住建?筑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控制 》    (一)相】互平行布置居住建】筑的纵墙面之间最】小,间距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为11!.2:;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 11.0;!且其最小间距为【6米 》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为11.0;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 10.9【;,。且其最小间距为6】米 《。。    《(二)?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 —    1、南【北向的间距在—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其最小间距为】6米: ,     2】、东西向的间距在】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不小】于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 ,    3、当【山墙面进深小—于14米《。时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山墙进】深大于等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三)居住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 ,山墙与?山,墙的最小《间距:多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得【。小于6米低层相对】不得小于4米—。;并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控制  —  :(,一)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多:、低层居住建—筑纵墙面《南侧间距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24米【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4米以上部分【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当高层建【筑高度超《过,80米时按80【米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为点式建筑的】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多、低层—居住建筑纵墙面【东、西、北侧最小间!。距为多、低层高度】的1.2倍;且与多!层最:小间距为18.0】米;且?与低:层最小间距为—13.0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面之?间最:小间距为《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年版)规定控制【高,。层建筑与多》、低层≥《9,.0:米,;高层?建筑裙房与多、低层!≥6.0《。米;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     三、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控制  —  (一)》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相对布—置时间距《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2,4米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4米以上部分!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当【高层建筑高度超过】80米时按》80米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为点】式建筑的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    (》二)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垂》直相对布置时—间距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最小间距为新—建,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3倍且》大于等于20 【米;当高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0】米时其间距按—平行相对布置时控制!    (三!),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与山墙间距最【小间距大于或—等于1?3米 【 第七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    《(,一)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  (二)文、教】、卫、幼托及—养老院的主体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在同高度同类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0%【(,平行布置时文、教】、,卫,幼,托及:养老院等主体—建,筑在南侧的除外)当!中小学教学楼长边】相对时?其建筑间《距必须大于或等于】25米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   《。 (三)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文、教?、卫、幼托及养【老院除?外)之间《的间距?可在同高度同—类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四)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 《 第八十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 ,  (一《)纵墙面的》间距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计算?;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计】算;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非:居住建筑高于居【。住建筑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计算;居住建筑高】于非居住建》筑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计!算;   】。 (二)山墙面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山墙面的间距】计,。算;  【  (三)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在居住建筑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的间距计算 】 ? 第八十一—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应—相应增加(》或减少)地》形相对高差 ! 第八十二】条 ?新建建筑与相邻用地!建筑之间的》间距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的日照》标准且?其退让用《地红线不《小于本规定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规定》间距的?一半时新建建筑与相!邻用地建《筑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新?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少量住户达不到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经征得?该部分受影响—住户同意的可—予以规划《许可 《 : 第八十三】条 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协商同》意后相邻用地可以统!。一规:划、按?协商的意见》建,设 《 按照第七十六至八!十二条之规定仍然】无法确定相》邻,建筑间距的》在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的日照【标准基础上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 : :第八十四条》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 :   (一)—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即:外墙垂直投影线之】。间的水平间距—)计算; 【。    《(二)建筑》纵墙外?挑阳台、《楼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的水—平距离计算;—未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建?筑外纵?墙面的水平距—离计算; 】   (《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墙—的,水平距离计算; 】。    (四)因建!筑物:为不:规则异形《建,筑建筑?间距按本条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 ! 第:八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 ,    》 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的地区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 【 — 第八?十六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用!地范围线起》计算后?退,。距离; 【。  : ,(二)?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规定《间距的一半且低层】建筑纵墙《面,最小为4米》多层建筑《纵墙面最小为6米高!层,。建筑纵墙面》最小:为12米《多低层建筑山墙面最!小为3?米高:层建筑山墙面最小】为6.5米 —   》 (三?)毗邻地《。块为: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时其后退》距离在上述基础【上加退?2~3米; 】    (》。四)相邻《地块为绿《地,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2~3米; ! :   (五)老【城区和改建项目【后退:距离确有困难的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1】~2米. 】。 第》八十七条 沿【街建:筑,物的阳台、台阶【、平台?、坡道、建》。筑基础?、地下室、》。雨棚、窗井等—均应在划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 【 第》八十八条《 围墙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 ,。。 : 第八十九!条 ?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其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7倍且最小退】距不得小于3米【有特定要求的地区】除外但?不得影响道路结【构与管道 】    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 !第九十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 《 : ,  (二)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核准】。后确定; 》  《  (三)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建设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九十一条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控制指】标有批?准规划的按批—准,规划执?行无批准规划—。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 : : ? 道路!等级 》 , 快—速路 】 主干路 ! ? , 次干路 】 》 ,支路 》 】 — 后退距离】(米) ! ≥10 ! ≥8【 : ≥】5, 【 ≥3 【 : : 》 :    (一)当】。建筑物山墙面向城】市道路时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1-2米【;    (!二)当围墙及建筑物!的附属建、构筑物面!向道:路时其后《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 第九十二】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次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 ! : 第九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货运装卸平【台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 第九十—四条 经规划【批准在道路两—侧建设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骑楼净宽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    —(,。。二)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0.1《。0,~0.20》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 !  : (三?)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 第九十五条— 建筑物后退各级!公路用地边界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后退公路用地—边界线距离》 】 ?。 《 《 公路类别 ! 一般公】路 ? : 》省道 — 国—道 】 : , ! , 后退公路用—地边界(米) 】 《 1《0 : — 15 !。 :2,0 》 【 【。。第九十六条 建筑!物后退其它距—离   【 (一)后》退各种工程管线的距!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   ? (二)《后退边坡、挡土墙】等,。距,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  ?  :(,三,)在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后:退距离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 第九十七—条 : 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从建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起《算外挑部分(累【加超过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 ? 第四节 》建筑高度控制 第!九十八?条 建筑控制【高度除应满足日照】、通风、建筑间【距、城市景》观、:历史文物保护、高】压线、微波通道等】限高要?求的允许最大建【筑高:度,的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 《 第九十九条 !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空间景观重点控制!地带其建筑》高度必须《按,。照已审批的相关【规划执行 ! ?第一百?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第一!百零: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下列两《式之一 —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1.5(W+S!)   【  式中H沿路建】筑高度 《 :     W道路】红线宽度 》     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控制—高度 《 A≤L《(W+?S)  【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     W道路红!线宽度  】   S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L建《筑基地沿道》路的长度《    【 沿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控制应按—较宽的?道路计算《但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宽:度计算 ! 第一百零二条 ! 高层建筑应以【点,式,建筑为主不宜将【两幢以上的点式建】筑,拼接成板式建—筑形成庞大的建筑】体量影响城市景【观与街道轮廓—线高层住《。宅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组合时应以单【元为单位进行—前后错位组合—错位距离原》则上不少《于3.?0米 ?。 :  :   高《层,建筑的高度和宽【度比一般宜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筑主体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32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0.81; 【   》 (二?)建筑主体高度【大于32米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1.21《;    (!三)建筑主体高度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8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0—1; 《    (四【)建筑主体》高度大于8》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71! : 第【一百零三《条 住宅(包【。。括公寓)层高—宜为2.8-—3.0米《当,其建筑标准》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小于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5.—1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 第一【。百零四条《 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超过6.6》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次: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 第《。一百零五条》 住宅区内—建筑底层架空部分】作为绿?化、休闲公共活动】空间且层高》不低于2《.8米不高》于5.?。。1米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 第五节 》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 第一百零六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区的景观规划设计!或城市?设计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该地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 》 , 第一百零七】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内容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地《形特点合理规划设置!绿地、水《。体、铺地和》景观小品等景观元素!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 》 第一》百零八条 》 建:筑工程的立面、体量!、体型、风格—、色彩等《应当与?周边建筑《、生态?。、人文?等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对于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位于城市重要地区的!建,筑工程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论证 ! ,第一百?零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客?运中:心、:大型商场等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在主入口设》置,绿化休闲广场广【场应设置绿化、【建筑小品、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 》 :第,一百一?。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周围设置的》建筑:物,前,活动场?地、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的铺设《材质及形式应当协调!并应与绿化、建【筑小:品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标】。明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建筑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注意与相】邻空间环境的协【调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居住建】筑和文教体卫等公共!建筑宜设置公共开】。放空间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居住建筑景观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一)居住建》筑,连续展?开长:度不宜大于》8,0米超过80米的必!须设架空人行通道】   — (二)新建—居住建筑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尽量》避免零星《插建   】 (三)同一居【住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居住建【筑的标识性 !   (四》。)涉及已建居—住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 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  (一)沿街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并与城市夜景景观】设,计同步考虑;—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街!面和: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    !(,二)沿城市》主干路、临水及临】公共绿地界》面的阳台宜进—行封闭设计》 ,    (【三,)独立设置的—。配变电?室,、泵房需《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    (四)!沿街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加!固、隐蔽或美化 ! ,    《(五)?屋顶太阳能装置设置!应统:一布置整齐划一 !    (六)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因特《殊要求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需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批》围墙形式《为,透空式高《度不宜超过1.【6米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修缮改》造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危房:的翻建不得》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基底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尽【量与:周围建筑式》样、色彩相协调【。 《   ?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老城【区在原有路网—格局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宜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尺度?老城区?。内,翻建、改建》和新建项目应满足消!防要:求,底层商业建筑经规】划论证批准后—可沿规划《道路红线建设—但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及道路《上空净?高5米?的,空间内的一切挑出】物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第!一百一十《七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一)设置【城市雕塑要》按,照专项规划实施【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 ! ,    (—二)雕塑和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地域文化和!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及其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牌、灯?箱、宣传栏(牌【),、路牌的设置必【须,符合广?告、宣传栏(—牌):。、路牌?的专项规划》在建筑?物外墙?上设置的《招牌必须按照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效果图设置不得随】意变动其规》格和位置《改变必须报请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节 停车—设施配建 第一百!一,十八条 建设—用地:的基本地块都应设】独,立的交通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米 】。 ?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边缘不应《小于5米  !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 ?   (五)人员】。密集(电影院—、文化娱乐中—心、商业《中心等)《的建筑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其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基地至少有》2,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通道出口;基地或】。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流《、车流集散》用,。的空地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下表的规定对!老城区?和新城?区的拆迁还建、改】造项目可以将配【。建标准适当下调至8!0%既设地上停车】场又设地下停车【库的其地上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应—少于建筑《物应配停车位的【10%;鼓励—地下停车其中地下】停车位的数量宜【为核:定建筑物《应配:停车位的80%【并符合相《关,专业规范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 】     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 ? ? 》 建筑类】型, 【 , 计:算单位 》 标准!车位 》 — ? , 旅!馆, : ? 四、五【星级 ?。 : ? ?  !。 车位/间】客房: !0.6-0.7 ! 】 】 一至三星级 】 《 ? ,0.5 — — : 》 ? 一般旅馆》 !0.3 《。 》 : 《 》 办公》 》 商》业办公(写》字,楼) 【 ,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 1.0》。 — 【 市】级机关办公 】 2【.5 《 — , ,。 》 : 其它办公 ! ? 《0.6 】 《 【 ? 商业?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4, 【 《 ? 《 餐?饮、娱?乐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2 ? 《 , , !。 市场 】 ? : 批发市《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 ! 【。 《 生鲜食》品超:市 【 1.》5 ! — ? 博物馆、图】书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8 》 》 :。 — 《旅游区 】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6.0 ! — ? ! ,城,市,公园: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 3.0》 】 【 展览馆】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1.》5 《 《 — ? ? ,医,院, 【 市级医》院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3】-,0.:4 — ! 其它】医院 —。 《 0.2 】 【。 【。 体育馆 ! 《 一类体育场>【1500《0,座 ! 或体》育馆>4《000座 】 车位【/,100 座 【 《 , 3.0-—6.0 — 】 — 二类体育馆】 【 2?.0-?3.0 《 : 》 — 影剧】院 《 , 《 电影院 — , 《。 车位/100】。 座: 《 2.0 !。 ? ? ? 《 》 ,剧院 《 《 ?3.0-4.0 】 !。 , !交通建筑 【 》 火车站 ! 车》位/1000名旅客! 《 , , ? (?最,高聚集人数) ! ? ?2.0? 》 ? 《 【 机场 【 《。 10.0 !。 — ? : ?。 :码头 》 》 2.0 ! 《 ? ?。 客运【广场 》 《 4.0 ! ,。。 ? 》 住】。宅, 【 别墅《 《 ? 车?位/户 》 — 1.0 》 ! 】 建筑面积—>,150m2 【 , , 1.【0 》 ! 建筑!面积90-150m!2 !0.8 》 — ! : 建筑面积<90】m2:。 】 0.5 — , 》 , , : 【。 商:住 — 商住楼 】 【 车位/户 【 , 0.】6 】 : ,。 】 学?校 【 中小》学 】。 , 车:位/100名学生】 》。 1》.0 ? — — : 大—。。专院校、成人—学校 】 ?0.7 — ? ?。 : : 《 工业厂房、】。仓储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2》 — ,   !  注1、表中住宅!一般指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每】户,可减少0.1至0】.2:车位 》  :     》  2、立体机【械停车?库四:周不得有围墙围合】其间距按车库高度】的0.8倍控制 !       】  3、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   》 ,   ? , 4、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 第一】百二十条《 ,各,类车:辆应按附表》五,的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机动】车(当量小汽—车)停?车位规划标准露天】地面:。停,车场为2530平方!米/停车位路边停车!。带,为16?--20平》方米/停车位室内】停车库为3》。0--3《5平方?米/停车位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可设—在地上、半地—下和:地下大?型公共?建筑和车《流量大的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一般设在次要道!路上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  (二)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必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必须大】于80米;》  》  (三)供—车,辆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其净宽不少于—4米;供双》向行驶的不少于6】米,纵坡直线段不应大】于15%纵坡曲【线段不应《大于12%》;  —  (?。四)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必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 (五)小汽—车停车场《。停车:泊位长度不应小于5!.5米宽度不应【小于:2.3米《;通道净宽不应小于!6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米;    !(六)停车场(库】)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车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