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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建筑工程管理 】 第一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 《第六十六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批准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及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为依!据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导致上述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无法实!施或者无《法完全实施的应【当先按法定程—。序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并修:改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建筑立!。面设计、公》共服:。。。务设:施、停车配》建、建筑景观、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 , , ? , 第六十八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示 !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七: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 ? 第?七十一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规划条件包括!消防:、抗震、人防、环保!、,园林绿化《、交:通、市政、管—线、广告《、防洪、安全—、微波通道、—信,息通信?网络、风景名胜【、文物保护、—无障碍设施等—。国家和湖北省、咸】宁市的有关规—定 】 第:。七十二条 从事】各,项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设计任!务;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建设工程设】计任务其《完成的设计成果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 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确认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 ! 变更?已,审批的设计图纸应】报送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七《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采光、》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 第【。七十:。五条: 居住建筑间【距日照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日!照标:。准要求   ! (一)《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日照时数(!h) ?≥2;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 》     注1】、,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获得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    (二)】。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 ,。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第七—。十六条? 居住建》筑纵墙面的间距按下!列方法确定建筑【高,度计算标准 —  《   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以?南侧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以遮:挡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 《 《 第七十七【条 建筑之—间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    (一】)建筑之间夹角【小于、等《于45度的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  (二)建筑之间!夹角大于45度的】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计算 】 第七十八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    一、多、低!层居住建《筑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控《制    (!一,。)相互?。平行布置居住建【筑的纵墙面之间最】小间:距  —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为11.2!;,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 1?。1.0?;且其?。最小间距为》6,米 》   ?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为11.0!;,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 》10:。.9;且其最小【间距为6《米 《  :  (二)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 】   ?。 1、南北向的间距!在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其最小间!距为6米 【     》2、东?西向:的间距在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不小于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   3、当—山墙面进深小于【。14米时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山墙【。。进深大于等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居住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 山墙《与山:墙的最小间距多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得【小于:6米低层相对不得】小于4?米,;,并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控制    !(,一)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多、低—层居住建筑》纵墙面南《侧间距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24米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4,米以:。上部:分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当高层!建筑高度超过—80米时按80【米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为点式建筑的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   (二)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多、低层《居住建筑纵墙面东、!西、北侧最小—间距为?。多、:低层高度的1.2】倍;:且与多?层最小间距为1【8.0米;且与低】层最小间距》为13.《0米 《 :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面!之间:。最小间?距,。为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年版》)规定控制高层建筑!。与多、低层≥9.0!米;高层建筑裙房与!多、低?层≥6.0》米;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 ,    》 三、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控制 !   (一)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相,对布置时间距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2!4米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4米:以上部分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当高层《建筑:高,度超过80米时【按,80米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为点式建筑!的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    (二)】。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垂直相对》布置时间距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最小间距】为新建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3?。倍且大于《等于2?0 米?;当高?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0米时《。。其间距按平行—相对:布置时控《制,。。 ,    (三】)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与山墙】间距最小间》距大:于或等于《13米 《 第】七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一)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 , (二)《文、教、卫、幼托】及养老?院的主体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在,同高度同类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0!%(平行《布置时文、教—、卫幼托及养老【院,等主体建筑在南【侧的除外)当中小学!教学:楼长边相对》时其建筑间距必须大!于或等?于25米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    (【三)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文、教、卫、【幼托:及养老院《除外)之间》的间距可在同高【度同:类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四)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 :。 第八十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一)纵墙面》的间距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计—算;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计算;《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非居》住建筑高于居—住建筑?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计》算,;居住建筑》高于非居《住建筑?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计:算;  【。  (二)山墙面】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山墙面的》间距计算;》    (三!。)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在!居住建筑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的间】。距计算 】 ?。第八十?一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应相应增—加(或减少)地【形相对高差》 第!八十二?条 新建建筑【与相:邻用地建筑》之间的间距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的!。。日照标准且其退让】用地红线不》小于本规定》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规—定间距的一》半时新建建筑与相】邻用地?。建筑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新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少量住户达【不到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经征:得该部分受影响住】户同:意的可?予以规划许可 【。 ? 第八十三条! 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协商同意!后相:邻用地可以统一规】。划、按协商的意【见建设 《 按《照第七十六至八【十二:条之规?定仍然无法确—定相邻?建筑间距的在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的:日,照标准基《础上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 》 第八十四条 】。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 :  : ,(一)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即,外墙垂直投影—。线之间?的水平间距》)计算?;    】(二)建《筑纵墙?外挑阳台、楼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的水平距离计【算;未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建筑《外纵墙面《的水平距《离计算; 】   (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墙的水平距】离计算;  【  (四《)因建筑物为不规则!异形:。建筑建筑间距按本】条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 ? 第八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   《  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的地区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 》 第】八十六?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用—地范围线《起计算后退距离;】 : ,    (二)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规定间距的【一半且低层建—筑纵墙面《最,小为4米多层建筑纵!墙面最小为6—米高层?建筑纵墙面最小为1!2米:多低:。层建筑山《。墙面最?小为3米高层建筑】山墙面最小》。。为,6.5米 】 , , (三?),毗邻地块为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时其【后退距离《在上述基础上加【退2~3《米;  【  (四)相邻【地,块为绿地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2~《3米; 【   (五)老城区!。和改建项目后退距】离确有困难》的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1~2米!. 】 第八十七条 沿!街建筑?物的:阳台、?台阶、平《台、坡道、建筑【基础、地下室、【雨棚、窗《井等均应在》划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 ! 第八《十,八条 围墙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 【 :第,八十九条 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其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7倍且最—小退距不得小于3】米有特定要求—的地区除外》但,不得:影响道路结构—与管道   !  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 》 第【九十条 《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 !   (二)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核准》后确定; 》  《  :(,。三):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建设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一条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控—制指:标,有批准规划的—按批:。准规划执行无批【准规划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  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 — ! 道》路等级 !。 快速路— — 主干路— 】 次干?路 ! 支:路 — — 【 后《。退距离(《米) ! ≥10 — : 》≥8 】。 ≥5 ! : ?≥3 《 — ,    !(一)当建筑物【山墙面向城市道路】时,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1:-2米; — :  : (二)当围墙及】建筑物的附属建【、构筑物面向道路】时其:后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第九!。十二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次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 【 第九《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货!运装卸平《台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 : 第九十四—条 经规划批【准在:道路两侧建设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骑楼净宽》。。。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 , (二)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0.【10~0.》。20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    【(三)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 : 第九十》五条 建筑—物后退各《级公路用地边界【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后退公路《用地边界线距离【。 , , ! 【 公路类别 【 》。 一般公—路 】 省道 》 ? 《 国道 — ? ! 后退公!路用地?边界(?米) — ? 10 》 15! ? 20 ! 《 【 第—九十六条 建筑物!后,退其它?距离  【  :(一)后退各种【工程管?。。线,。的,距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    (二)后退!边,。坡,、挡土墙等距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  ?  (三)》在,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后退距离》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 : 第:九十七条 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从建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起算外!挑部分(累加超过】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 第《四节 建《筑高度?控制 第九十八】条 建筑控制高】度除:。应满足日照、通【风,、建筑间距、城市】景观、历《史文物?保护、高压》线、:微波通道等限高【要求的允《许最大建筑高度【的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 》 第九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空间景观重点控制】地带:其建筑高度》必须按照已审批的相!。关规:划执行 《 第一!百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第一?百零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下列》两式之一  !。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1.5(W+S!) 《    《 式中H沿路—建,筑高度  】   W道路红线宽!度, ?    《 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控制高度 】A≤L(W+—S) ?。 :    《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     W道!路红线宽度 — , ,   ?  S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L建?筑基地沿道路的【长度:    【 沿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控《制应按较宽》的,道路计算《但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宽度计算 】 第一】百零二条 高【层建筑应以点式【。建筑为主不宜—将两幢?以,上的点式建》。。。筑拼接成板式建筑】形成庞大的建筑体】量影响城《市景观?与街道轮《廓线高层住宅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组合时应以—单元为单位进行前】后错位组《合错位距《离原则上不少于3.!0米:     】高,层建筑?的高度和《。宽度比?一般宜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建筑主体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32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0.8—1;    !(二)建筑》主体高度大于3【2米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1.21】; 》   (三)—建,。筑主体?高度: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8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01; — ,    《(四:)建筑主体高度【大于8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71【 》 ?第一百零三》条 :。 住:宅(包括《公,寓)层高宜为2【。.,8-:3.:0米当其建筑标【准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小—于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5.1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 第一百!零,四条 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超过6?.,6,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次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 第一《百零五条 住宅】区内建筑《底层架空《部分作为绿化、休】闲公共活动空间【且,层高不低于2—.8米?不高于5.1米【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五节 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第一百零六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区的景观规划—设计或城《市设计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该地?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 《 ?。 第一百零七—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内容: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地形特点合!理规划设置》绿地、?水体、?铺地和景观小—品等景观元素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 【 第《一百零八条》。 建筑工》程的立?面、体量、体型【、风格、色彩等应】当与周边建筑、【生态、?人文等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对于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位于城?。市重要?。地区的建筑工程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论:证, — 第一百》零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客运【中心、大型》商场等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在:主入口设置绿化休闲!广场广场《应设置绿《化、建?筑小品、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 : 第一百一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周围设置》的建筑物前活动【场地、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的铺设材!质及:形式应?当协调并应》与绿化、《建,筑小:品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标明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建,筑,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注意与相】邻空间环境的协调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居住建《筑和文教体卫等【公共建筑《宜设:置,。公共开?。放空间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居住建筑景观!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一)居住—建筑:连续展?开长度不宜大于80!米,超过80米》的,必须设架《。空,人行:。。通道   】 (二)新建—居住建筑《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尽量避】免零星插建 【    (—三)同一居住—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居住建筑的—标识性 《    —。(四)涉及已建居住!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 (一)沿街—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并》。与城市夜景》景观设计同步考虑;!。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街面和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 》    (二)沿城!市主干路、临—水及:临公共绿地界面的】阳台宜进行封闭设】计 《 ,   (三)独立】设置的?。配变电?室、泵房《需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  :  (四)沿街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加固、隐!蔽或美化 【    (五)【屋顶太阳能装置设】置应统一布置整齐划!一 :  《  (六)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因特:殊要:求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需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批:围墙形式为透—空式高?度不:宜超过1.》。6米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修缮《改造: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危房的翻建不!得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基】。底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尽量与周围建筑】式样:、色:彩相协调  ! ,。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老城区在原》有路网格局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宜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尺度【老城区内翻》建,、改建和新建项【目应满足消防要求底!层,商业建筑经》规划论证批准—后可沿规划道—路,红线建?设但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及道路】上空净高5米—的空间内的一切【挑,出物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 (一)设置城市】雕塑要按照专项【规划实?施,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 !    (二)雕!塑和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地域文化和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及其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 ,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牌、:灯箱、宣传栏(牌】)、路牌的设置必】须符合?广告、宣传》栏(牌)、路—牌,的,专项:。规划在建《筑物外墙上》。设置的招牌》必须按照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效果图设置—不得随意《变,动其:规格和?位置改变必须报请】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六节 —停车设施《配建 《。第一百一十八条 建!设用地的基本地块】。都应设独立的交通】。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米 《。。 :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边缘—不应小于5米—。  》 ,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    (五)人员!密集(电影院、文化!娱乐中?心、商业中心等)的!建筑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其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基】地至少有2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通—道出口;基地—或,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流、:车,流集散用的空地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下表的规定对【老城:区和新城区的拆【迁还建、改》造项目可以将—配建标准《适当下调至80%既!设,地上停车《场又设?地下停车库》的,。。其地上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应少于建筑物应配停!车位的10%;鼓】励地下停《车其中地下停车位的!数量宜为核定建【筑物应配停车位【的80?%并符合《相,关专业规范》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  】  : 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 》 !。 ? 建筑类型】 《 计算单位! — 标《准车位? ! 《 旅!馆 】 :四、五?。星级 —   ! ? : 车位/【间客房 】 《0.6-0.—7 — , 》 , 》 一至三星级 ! 《 0.—5, 【 》 , : 一般旅馆! 》 0.3 】 》 , ? 【 办公 ! 《 商业办《。公(写字《楼): 】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1,.0: ? 》 】 《市级机关《办公 】 2.5 】。 — : 】 其它办公— 《 》0.6 【 — 《 商【业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 0.4 ! 】 【 餐饮、娱乐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 1?.2 】 : , — ? 市?场, ? ,。 : 批发市—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 】 《 《 》 生鲜食品!超,。市, 【 1?.5 ! ,。 — ? 博物》馆、图书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8 ! —。 【 旅游区】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6.0 — , 】 《 城【市,公园 》 :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 3.0 】 , : 》 》 : 展览馆—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1.0-1.!5 ! : 《 ? 医《院 《。 市级】医院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3-0.4 ! 【 《 】其它:医院 《。 【0.2 《 ! , 【 体育《馆 ! 一类体育场>1】5000《。座 ! 或《体育馆>4000】座 》 《。 车位/《1,00 座《 , — 3.《0-6.《0 】 — 二类!。体育馆 《 — 2.0》。。-3.0 ! ? 【。 , 影剧院【 》 电影—。院, 》 车位/10!0 座 【 《 2.0 》 《 《 —。 剧—院 【 : 3.0《-4.?。0, 》 】 ? 交》通建:筑 !。 火车站 ! 车》位/100》0名旅客 】 《 (最高聚集】人数) 【 》2.0 】 , 《 】 机场 》 , , ? 10.—0 ! ! 码《头 《 ? 2.0— 】 ?。。 : 【客运:广场 》 4.0! — ! 住宅【 !。别墅 》。 车位】/户 ?。 】1,.0 ! 《 《。 ? 建筑面》积>150m2【 — : 1.0《 》 — 】 建筑面积9—0-150》m2 ? 0】.8 》 】 — 建筑面—积<90m》2 : — 0?.,5 ?。 】 ,。 ? 《 商住《 !商住楼 】 车》。位/户 】 , 0.》6 】 — , ? ,。 学?。校 —。 中小学 】 : : 车》位/1?00:名学生 】 1.—0 : : — 【 , ?大专:院,校、成?人学校 【 0—.7 】 【 【工业厂房、仓储【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2 ! :。 : , :     注1!、表中住宅》一般指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每户!可减少0.1至0】.,2车位 》      【。   2、立体机械!停车库四周不—得有围墙围合—其间距按《车库高度的0.8】倍控:制, 《 ,       3】、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     》。 ,。  4、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 , 第一百【二十:条 各类车》辆应按?附表五?的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机动车(当量小汽!车)停车《位规划标准露—天,地面停车场为—2530《平方米/停车—位路边停车带为16!--20平方米/停!车位:室内停车库》为30?--35平方—米/停车位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可!设在地?。上、半地下和地【。下,大,型,。公共建筑《和车流量大的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一,般设在次《要道路上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二)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必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必须?大于80米;—  》 , (三)供车辆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其净宽—不少于4《米;供双《向行驶?的不少于6》米纵坡直线段不应】大于15《%纵坡?曲线:段,不应大于12—%; 》  :  (四)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必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   》。 (五)小汽车【停,车场停?车泊位?长度不应《小于:5.5米宽度—不应小于2.3【米;通道《净宽不应《小于6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米;《 : :   ?(,六,),停车场(库)—。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车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