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五【章 建筑《工程:管理 第一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 第六十六条 !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批准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及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为依据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导致上述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无法实!施或:者无法完全》实施的应《当,先,按法定程《序,。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并修—。改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建筑立面—设计、公共服务设】施、停车配建—、建筑景《观、: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 【。第六十?八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示 【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七十条 【 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 《 : 第七《十一条 《 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规划条》件包括消防、抗【震、人防、》环保、园林绿化【、,交通、市《政、:管线:、广告、防洪、【安全、微波通道、信!息通信网络、风景名!胜、文?物保护、无》障碍设施等国—家,。。和湖北省、咸宁市】的有关规定 】 第七十】二条 从事各【项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设计任《务;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建设工!程设计任务其—完成的设计成—果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 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确认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 》 变更已审批的设计!图纸应报送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七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采—光,、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 : 第七》十五条 居住建】筑间距?日照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日照标准!要求  【 ,。 (一?)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日照时数(h)】 ,≥2;?。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 【。     》注1、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获,得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二)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 :。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    》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 第七十六【条 居住建筑【纵,墙面的间距按—下列方法确定建筑高!度计算标准 !    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以南侧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以遮挡!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 ! 》第七十七条 建筑!之间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    (一【)建筑之间夹角小】于,、等于45度的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   (二)建【筑之间?夹角:大于45度的—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计算— : : 第七—十八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   一、多—、低:层居住建筑》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控制 》    (一)【相互平行布置—居,。住,建筑的纵墙面之间最!小间:距 》 ,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为11.《。2,;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 11.—0;且其最》小间距为6》米 : :  :  :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为11.0!;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 10.9】;且其最小间距【为,6米 》    (二)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 —    1、—。。南北向的间距—在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其?最小间距为6米 !     2、东!西,向的间距在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不小于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3!、当:山墙:面进深小于》14米时《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山墙进深大于等【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三:)居住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 【山墙与?山墙:的最小?间距多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得》小于6米低层相对】不得小于4》米;:。并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控】制    (一】)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多、?低层:居,住建筑纵墙面—。南侧间距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2!4米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4米》以上部分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当高层建筑高度!超过80米》时按80米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为点式建筑!的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 ?。   (二》。)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多、:低,层居住建筑》。。纵墙:面东、西、北—侧,最,小间距为多》、低层高度的1.】2倍;且《与多层最小间距【。为18.《0米;且与低层最小!间距为?13.0米 !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面之间最小间距为!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年版)规定控制高层!。建筑与?多、低层≥9.0】米;高层建》。筑裙房与多、—低层≥6.0—米;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   ?  三?、,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控制 《    《。(,一)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相?对,布置时间距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24米!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4米以上部—分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当【高层建筑高度超【过80米时》。按80米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为点式建筑!的,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  :(二:。)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垂直相?对布置时间距—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最小间【距为:新,建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3—倍且大于等于—20 米;》当高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0米【时其间距按平—行相对布置时控制】   — ,。(三)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与,山墙:间距最小间距大于或!等于13米 — 》。 第七十九条 】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一)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二)文、教、卫【、幼托及养老院的主!体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在同高度同类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0%(平《行布置时文、教、】卫幼托及养》老院等主体》建筑在南侧的—除外)当中小学教】学楼长?边相对时其建筑【间距必须大于—或等于25米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   《 (三)《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文,、教、卫、幼托【及养老院除外)之间!的间距可在》同高度同《类,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四)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 , 第八《十,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一)纵墙》。面的间?距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计算;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计【算;: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非居住【建筑高于《居住建?筑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计算;居!住建筑高于非—居住建筑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计算; 》  《  (二《)山墙面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山墙面的》间距计算;》   — (三)《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在居住建筑】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的间!距计算? , ? ? 第八十一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应相—应增加(或减少【。),。地形相对高差 【 第八!十,二条 新建建【。筑与相邻用》地建筑之间的间【距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的日?照标准且《其退让用地》红线:不小于?本规定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规定间距的【一半时新建建—筑与相邻《用地:建筑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新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少!量住户达不到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经《征得该?部分受影响住户同意!的可予以规划许可 ! 《 第八十—三条 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协商同意!后,相邻用地可以统一】规划、?按协商的《意见建设 按!照第:七十六至八十二条之!。规定仍?然无法确定相邻建筑!间距:的在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的日照标准【基础上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 ? 第八《十,四条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    (一)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即外【墙垂直投影线—之,间的水平间距)【计算; —    (二—)建筑?纵墙外?挑,阳台、?楼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的,水平距离计算;【未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建筑外纵【墙面的水《平距离计算; !  :  (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墙的水平距【离计算?; :    (四)【因建筑物为不规【则异形建《筑建筑间距按本【条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 第八》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     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的地区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 !。 第—八十六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用地【范围线?起计算后退距离【;    (!二)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规定间!距的一半且低层【建,筑纵墙面最小—为4米多《层建筑纵墙》面最小为6》米高层建筑纵墙面最!小,为12米多低层【建筑山墙面最小【。为3米?。高层建筑山墙面最小!为6.?5米   】 (三)《毗邻地块为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时其后《退,距离在?上,。述基础上加》退2~3米;— ,    (【四)相邻地块为绿】地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2~3米;!    (】五,)老城区和》改建项目后退距【离确有困难的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1【~2米. ! : 第八十七条— 沿街建筑物的阳!台、:台阶、平台、坡道】、建:筑基础?、地下室、》雨棚、窗井等均应】在划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 : 《 第八十八条 ! 围墙?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 ! 第八】十九条? 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其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7倍且!最小:退距不?得小:于3米有《特定要求《的地区除外但不得】影,响道路?结构与?管道 》     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 — 【第九十?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 ! ,  (二)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核准—后确定; 【    (三—)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建》设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 第九十一条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控制指标有批【准规划的按批准规划!执行:无批准规划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 ? 】 》 道路等级— — 快速路 【 : : 《。主干:路, ? ? 次干》路 :。 — 支路《 : ? 【 , : , 后退距离!(米) 【 《 ≥10 》 》 ≥?8 ! ≥5 【 ≥3 ! ! :    》(一)当《建筑物山墙面—向城市道路时—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1!-2米;《   — (:二)当围墙及建筑】物的附属《建、构筑物面—向道路时其后—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 :。第九:十二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次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 【 第九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货运】装卸平台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 ? 第九十》四条:。 经规划批准在道!路两侧建设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骑楼净宽!。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 ,  (二《)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0.1【。0~0.20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 —    (【三,)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 》第九十五条 建筑!物后退各级公路【用地边界《。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    后退—公路用地《边界:线,距离 【 , 《 ! 公路类别 】 一般】公路 ! 省道 【 : 国》道 : 《 】 :。 》 后退公路》用地边界(米—) 《 ? 10 【 —15 《 》 20? ? — 【 第九十六—。条 ?建筑物?后退:其它距离《    (一!。)后退?各种工程《管线的距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 ?   (二》)后退边坡、挡土】墙等:距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    (三)在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后退距离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 , , , , 第九十七条 】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从,建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起,算,外挑部分(累加【超过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 【 第四节 建筑【高度控?制 ?第九:。十八条 建筑控】制高度?除应满?足日照、通风、【建筑:。。间距、城市景观、】历史文物保护、高】压,线、微波《通道:等限高要《求的允许最大建筑高!度的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 【第九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空间景观》重点控制地带—其建筑高度必须按】照已审批的相关规划!执行 【 ?第一百?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第一百零【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下列》两式之一《 :  ?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1】.5:(W+?S)  【   式中》H沿路建《筑高度?     W!道路红?。线宽度 《 ,     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控制:高度 《 ,A≤L(W+S【)  —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  ?  : W道路红线—宽度   】  :。S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L建筑基地沿道【路的长度 【     沿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控制应《按较宽的道》路计算?但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宽度【计算 ! 第一百零二条【 高层建筑应以点!式建筑?为主不?宜将两幢以上—的点:。式建筑拼接成板式】建筑形成庞》大的建筑体》量影响城市》景观与街道轮廓线】。高,层住宅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组合时—应以单元为单位进】。行前后错位组合错】。位距离原则上不少于!3.0米 —    》 高层建筑》的高度?和宽度比一般宜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筑主体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32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0.8!1; 《 ,    (二—)建筑?主体高度大于3【2米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1.21《;   【 (三)《建筑主体高》度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8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01; 】    (四)建筑!主体高度大于8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7:1 — 第一》百零三条 住宅(!包括公寓)层高宜】。为2.8-3—.0米当其建筑【标准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小于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5,。.1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 ? ?。第一百零四》条 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超过6?.6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次》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 第一百零【五条 住宅区内】建筑底层架空—部分作为绿化—、休:闲公共活动》空间:且层高不低》于2.?8米不高《于5.1《米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五节 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第一》百零六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区—的景观规《划设计?或城市设计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该地》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 ! 第】一百零七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内容《。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地形特点【合理规划设置绿地、!水体、铺地和景观小!品等景观元素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 !第一百零《八条: 建筑工程的立面!、体量、《体型、?风格、色彩》等应当与周边—建筑、生态、人文等!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对于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位于城市《重要地区的建—筑工程?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论证《 : 《 第一《百零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客运中》心、:大型商?场等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在主入—口,设置绿化休闲广【场广场应设置绿化】。、建筑小品、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 第一百一!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周《围设置的建筑物【前活动?场地、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的》铺设材质及形式【应当协调并应与绿】化、建筑小》品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标明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建筑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注意与相邻空间【环境的协调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居住】建筑:和文教体卫》等公共建筑宜设【置公共开放空间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居住建筑景观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一【)居住建筑连续【。展开长度不宜大【。于80米《超过80《米,的,必须设架空》人行通道《    【(二)新建居住建】筑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尽?。量避免零星插建 】    (【三)同一《居住: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居住建筑的标识性! : :   (四》。。)涉及已建居—。。住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    (一—),。沿街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并与城?市夜景景观设计【同步考虑;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街面【和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 ?    (二)沿】城市主干路、临水】及临公共绿》地界面?的阳台宜进行封闭】设计  【  :(三)独立设—置的配变电室、【泵房需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 :。  :  (四《)沿街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加《固、隐蔽或》美化:。 《。   ?(五)屋《顶太阳能装置—设置应统一布置整】齐划一   ! (六)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因特殊要求—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需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批?围墙:形式为透空式—高度不宜《超过1.6》米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修缮改造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危【房的翻建《不得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基—底,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尽!量与周围《建筑:式,样、色?彩相协调 】   ?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老城区在原有路】网,格局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宜》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尺度老城区内翻【建、改建和》新建项目应满足消防!要求底层《商业:建筑经规划》论证批准《后可沿规划》道,路红线建设但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及?道路:上空:。净高5米的空间【内的一?。切挑出物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   ?(一)设置城市雕】塑要按照《专项规划《实施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 】    (二】)雕塑和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地域文化和【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及其】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牌、灯箱、】宣传栏(牌》)、路牌的》设置必须符合广告】、宣:传栏(牌《)、:路牌的?专项:。规划在建筑物—外墙上设置的招牌】必须按照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效果图设置!不得随意变动其规格!和位置改变必须报】请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第六节《。 停?车设:施配建 第一【百一十八条 建设】。用地的?基本地块都应设【独立的交通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米  —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边缘不应《小于5米 》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 ,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  《  (五)人—员密集(电影院、文!化娱乐中《心、商业中》心等:)的建筑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其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基地至少【有2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通道出口—;基地或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流、车流集》散用的?空地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下表—的规:定对老城区和新城】区的拆迁还》建,、改造项目可以【。将配建标准适当【下调:至80%既设地【上停车场又设地下停!车库的其地》上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应少!于建筑物应配—停车:位的10%;鼓励】地下停车其》中地下停《车位的数量宜为核定!建筑物应配》停车:位的80《。%,并,符合相?关专业规范》。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 【     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 】。。 !建筑类型 》 《 计算单位】 】 标准车《位 ! 《 《 旅—馆 】 四、五》星,级 ? ?   】 ? 车【位/间客房 ! 《 0.6-0.【7 — ? ! : 一至三星级— 《 ?。 , 0:.5 》。 【 : ? 一—般旅馆 《 — 0.《。3 ? 】 《 《 办公 【 : ? 商业办公》(写字楼)》 ,。  ! —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 1:.0 《 : 《 《。 市!级,机关办公 】 , 《2.5? 《 】 其!它办公 《 》 ?。0.6 【 《。 , 》 《 商业《。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4 》 ! : : 餐饮、娱】乐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1.2 】 ? ?。 , 】市场 ! 批发市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6 !。 】 生鲜食品!超市 ! 1.5 — ! ! 博物馆《、图书?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8,。 : — — 旅【游区: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6.0 ! : — 》 ? 城市公园 】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3—.0: ?。 ? 【 展】览馆: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 1.0-1—.5 ? 《。 — : 医院! 《 ? 市级《。医院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3-0.4》 ? 】 《 其它医院! : 》 0?.2 《 】 《 ? 体育馆 !。 —一类体育《场>15000座】 — 》或体育馆>40【00座 — 车位】/,100? ,座 ! 3.0-6.0 !。。。 ! 》 二类【体育:馆 ? : ? :2.0-3.0【 , ! — : 影?剧院 》 , 《 电影院《 ? 车位】/100 座 】 : , 2.0【 【 【 : 剧》院 :。 ? 《 3.?0-4.《0 】 ! 交》通建筑 【 火车【站 《 , 》车位/1000名旅!客 ? 】。 (最高聚》集人数) 【 2.】。0 》 《 【 : , 机场 — ?。 《10.0 — ! 】。 码头 【 2.0】 》 ? 】 客》运广场 — 》 4.0 — 【 】 住宅 【 : ? 别墅 】 车位/】户 【 , 1.《0 — , 《 】 建筑面积>【。15:0m:2 》 》1.:。0 《 : 》 : 》 ?建筑面积90—-150m2 【 : : 0.》8 】 【 建筑】面积<9《0m2 ! : 0.5 》 , — 《 《 , 商住 】 : 商住楼 ! 【车位:/户 — :。。 0《.6 — 《 《 — , 学:校 》 , 《中小:学 《 》 车位/1》。00名学生 ! 1—.0 ? !。 ? — 大专院校》、成人学校 ! , 0.—7 ! — 》 工业?厂,房、仓储区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2? 》 》。 :     —注1:、表中住宅一—般指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每?户可减?少0.1至0.2车!位  —       【。2、立体《机械停?车库四周不得有围墙!围合:其间距按车库—。高度的0.8倍【控制 ? ?  :。 ,     3、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      4、】。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 《 第一?百二十条 各—类车辆应按附表【五的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机动车】(当量小汽车—)停:车位规划标准露天地!面停车场为2—530平方》米/停车位路边停】车带为16--【20平方米/停车位!室内停?车库:为30--》。35:。平方:米/停车位》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可设在地上、】半地下和地》下大型公共建筑和车!流量大的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一般设在次要!道路上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    (二】)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必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必须!大,于80米; !   (三》),供车辆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其净—宽不少于4米;供双!向行驶的不少于【6米:纵坡直线段不应大】于,1,5%:纵,。坡曲:线段不应大》。于12?%; — ,  (四)》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必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  (五《)小:汽车停车场》停,车泊:位长度不应小于5.!5米宽?。度不应小《于2.3米;—通道净宽不应—小于6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米【; ?    (六)停!车场(库)》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车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