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五章》 ,建,筑工程管理
【
第一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
第六十六【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批准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及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为依—据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导致上—述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无法实【施或者?无法完?全,实施的应当先按法】定,。。程序: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并—修改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建筑立面】设计:、公共?。服务设施、停—车配建、建筑—景观、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
第《。六十八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示
《 , :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七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
第七十一条 ! ,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规划条件—包括消防《、抗震、人》防、环保、园林绿】化、交?通、:。市政、管线、广告】、防洪、安全、微波!通道、信《息通信网络、风景名!胜、文物《保护、?无障碍设《施等国家和湖北省、!咸宁市的《有关规定
—
》 第七十二条 】从事各?项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设计任务;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建设工程设计!任务:其完成的设计成果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确认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
】
变更已审批的设计!图纸应报送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七【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采:光、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
【第七十?。五条 ? 居住建《筑间距日照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日照:标准:要求
》 (一—)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日照时【数(h)《 ,≥,2;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
! 注1、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获得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 ,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 (二【)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第七十六条】 居住建筑纵墙】面的间距按下列方法!确定建筑高》度计算标准
】 》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以:南侧: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以遮挡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
—
第七!十七条 》建筑之?间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 (一)建】筑之间夹角小—于、等于45—度的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二)建筑之间夹】角大于45度的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计算
《
—第七十?八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多、低《。层居住?建筑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控制
】。 (一)相互!平行布置居住建【筑,的纵:墙面之?间最:小间距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为11.2;【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 1?1,.0;且其》最小间距为6米【
—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为11.0;】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 10—.9;且其最小间距!为6米
》
》(二)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在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其最小?间距为6米
! 2、东【西向的间距》在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不小于—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
》。 3、当山墙面进深!小于14米时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山墙进?深大于等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 山!。墙与山墙《的最小间距多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得小于6米低层!相对不得《小,于4米;并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控制【
? (一)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多、低层居住【建筑纵墙《面南侧间距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24米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4米以【上部分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当高层建筑高—度,超过80米时按【8,0米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为点式?建筑的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
:。 (二)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多、低层居住建!筑纵墙面东、—西、北侧最》小间:。。距为多、低层高度的!1.2倍;且与【多层最小《。间距为?18.0米;且与】低,层最小间距为13.!0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面》之间最小间距—为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年—版)规定控制高层】建筑与多、》低层≥9.0米【;高层建筑裙房与】多、低层≥6.0】米;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 三、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控—制
:
,。。 (一)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相对!布置时?间距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2!4米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4《米以上部分》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当高】层,建筑高度超过80】米,时按8?0,米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为点式建筑】的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 , (二)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垂直【相对布置时》间距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最小间距《为新建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3倍且!大于等于20 【米;当高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0米时其间距按平!行相对布置时控【制
:
? , (?三)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与:山墙:间距最小间距大于或!等于13米
【
?
第七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 : (一)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
—。(二)文《、教、?卫、幼托及养—老院的主体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在同《。高度同?类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0%【(平行布置时文【、教、卫《幼托及养老》院,等主体建《。筑,在南侧的除外)当】。中小:学教学楼长边—相,对,时其建筑间距必【须大于或《等于25《米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 (三)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文、教、卫、幼托及!养老院除外》。)之间的间距可在同!高度同?类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四)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
第》。八十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 (一)纵墙面的】。间距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计算《;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计算》;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非居住建筑高于【居住建筑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计算;居住建】。筑高于非居住建【筑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计》算;
!。。(二)山《墙面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山【墙面的间《距,计算;
】。 (三《)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在》居住建筑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的间距计算
!
,
: 第八十一》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应相:应增加(或减少)】地形相对高》差
】。。 第八十二条 【 新建建筑与—相邻用?地建:筑之间的间距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的日照标准且—其退:让用地红线不小于本!规定:。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规定间距!的一半时新建建筑】与相:邻用地?建,筑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新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少量住户达不【。到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经征得—。该部分受影响住户】同意的?可予以规划许—可
—
?第八十三条》 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协商同意后相】邻用地?可以统一规划—、,按协商的《意见建设
》
, 按照第七十【六,至八十二条之规定】仍然无?法确:定相邻建筑间距的在!。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的日照《。标准:基础上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
》 :第八十四条 【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 : (一)》。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即?外墙垂直《投影:线之间的水平间距)!计,算;
】 (二)建》筑纵:墙外挑?阳台、楼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的水—平距离计《算;未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建筑】外,纵墙面的水平距离】计算;?
? ? (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墙的《水平距离《计算;
— (四)因—。建筑物为不规则【异形:建筑建?。筑间距按本》条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
第八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 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的!地,区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
? ,
第八十六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用地—范围线?起计算后退》距离;
【 : (二)《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规?。定间距的《。一,半且低层建筑纵墙】面,最小为4米》。多层建筑纵墙面【最小为?6米高层建筑—纵墙面最小》为12米多低层【建筑山墙面最小为3!米高层建筑山墙【面最:小为6.《。5米
《 , 《(三)毗邻地—块为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时其】后退距离在上述【基础上加《退2~3米;—
(】四):相邻地块为绿—地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2~3】米;
?
, (—五)老?城区和改建》项目后退距离确有】。困难的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1~2》米.
》
第八十七!条 沿《街建筑物的阳台、】台阶:、平台、坡道、【建筑基础、地下【室、雨棚、窗井等均!应在划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
【 :第八十八条 【围墙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
【
第八十九条】 :。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其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7倍且最小退距!。不,得小于3米有特【定要求的地区除外】但不得?影响道路结》构与管?道,
》 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
第!九十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
】 ? (二)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核准后确定;
! : (三)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建设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九十一条 】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控制指【标有:批准规划的按—批准规划执行无批准!规划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
】 :
? 《 道路?等级
— ? , 快速路
】 主干【路
! 次干路《
《 : 支《路
?
: ?
【
, , ? 后退《距离(米) —
: —≥10
】 ≥8》
》 《≥5
】 ≥3
【
—
《
(【一)当建筑》物山墙面向城市道路!时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1-2米—;
(!二)当围墙》及建筑物的附—属建、构筑》物面向道路时其后】。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
—第九十二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次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
!
第—九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货运装卸平台】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
?
第《九十四条 经【规划:批准在道路两侧【建,设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骑楼净》宽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 (二)】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0.10~0【.20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
(】三)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
: 第:九十:五,条 : 建筑物后退各级公!路用地边界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 后退《公路用地边界线距】离
:
《
! 公路】类别:。
!一般:。公路
》 省道 !
— , 国道
】 :。
《 :
【 后退公路用地边界!(,米)
》 》 10
《
— 1:5
— ?20
!
! 第九十六—条 建筑物—后退其它距离
【
: (》一)后?退各种工程》。管线的距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
? (二》),后退:。边坡、挡土墙等距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 (三)【在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后退距离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 ,
第九十七条 ! 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从!建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起算?外挑部分(累加超】过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
?第四:节 建筑高度控制
!
第九十八》条 建筑控—制高度除《应,满足日照、》通风、建筑间距、】城市景观《、,历史文物保护、高】压线、微波通道等限!高要求?的允许最大建—筑高度的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
第九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空间景观《重点控制地带其建筑!高度必须《按照:已审批的相关规划】执行
》 ,
第一百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第—一百零一条 —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下列两式—之一:
,
?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1.5(W+S】)
】。 式中?H沿路?建筑高度《
? : , W道路红线宽度!
】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控制—高,度 A≤L(】W+S)
!。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
: W道【路红线宽度
! : S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L建筑基地沿!道路的长《度
? , : 沿《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控制—。应按较宽的》道路计算但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宽度计《算
【 第一百零二条】 高层建筑—应以点式建筑为【主不宜将两》幢以上的点》式建筑拼接成板式建!筑形成?庞大:的建筑体量影—响,。。城市景观与街—道轮廓线高层—住宅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组合时应以单元【为单:位进行前后错位【组合错位距离原【则上不少于3—.0:米
】 高层建《筑的高?度和宽度比》一般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主体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3》2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0.81—;
(!二)建筑主体高【度大于?32米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1》.,。。21;
《
, 》(三)?建筑:主体高度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8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01?;
:。
: (四)建筑!主体高度《大于8?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71
《
, :
第一百零三!条 住《宅(包括公寓)层】高宜为?2.8?-3.?0米:当其建筑《标,准,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小于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5.1》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
: ,第一:百零四条《 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超过6.!6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次》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第【一百零五条 【住宅区内建筑底【层架空部分作为绿】化,、休闲公共活—动空间且《层高:不低于2.8—。米不高于5.—1米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五节? 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第一百零】。六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区的景观规》划设计或城市—设计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该地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
!。
第【一百零七条 — 各类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内,容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地形《特点:合理规划设置绿地】、,水体、铺地和—景观小品《等景观元《素,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
!第一百零八》条 建《筑,工程的?立面、体量》、,体型、风格》、色彩等应当与周边!建筑、生态、—人,文等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对!于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位于城市重要地区】的建筑工《程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论证
!
》 :第一百?零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客运中心、大—型商场等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在主入口《设置绿化休闲—广场广场《应,设置绿化、建筑【小,品、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
第一百!一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周围设置的建!筑物前活动场地、】。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的铺设材质】。及,形式应当协调并【应与绿?化、建筑小品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标—。明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建筑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注?意与相邻《空间环境《的协调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居住建筑和!文教体卫等公—共建筑宜设置公【共开放空间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居?住建筑景《观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一)居》住建筑连《续展开长度不宜【。大于80《米超过80米的【必须设架空人行通】道
】(二:)新建居住建筑【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尽量避免零星!插建
【 (三《)同一?居住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居住建筑的标!识性
!(四)涉及已—建居住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一)!沿,街,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并与《城市夜?景景观设《计同步考虑》;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街面和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
【(二)沿城市主【。干路、临水及—临公共绿地界面的阳!台宜进行封》闭设计
— : (三)》独立:设置的?配变电室、泵房【需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 (四)沿【街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加固、隐》蔽或美化《。
【(五)屋《顶太:阳,能装置设置应统【一布置整齐划一【
》 (?六)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因特》殊要:求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需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批围墙形式!为透空式高度不宜超!过1.6米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修缮改造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危!房,的翻:建不得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基【。底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尽量与!周围建筑式样、色】彩,相协调?
: , ,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老城区在!原有路网格局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宜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尺度【老城区内翻建、改】建和新建项目应满足!消防要求底层—商业建筑经》规划论证《批准后?。。可沿规划道路红线建!。设但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及道【路上空净高》5米的空《间内的一《。切挑出物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第一:百一十七《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一)设置城市!雕塑要按照专—项规划实施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
— (二)—雕塑和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地域文?化和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及其】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
,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牌【、灯箱?、,宣传栏(《。。牌)、路牌的设【置必须符合广告、】宣,。。传,栏(牌)《、路:牌的专项《规,划在建筑物外墙上】设置的招牌必须按】照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效果!图设:置不:得随意变动其规【格和位置改变—必须报?请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节 停车设施配建!
:第一:百一十八条》 建设用地的—基本地块都》应设独立《的交通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米
— :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边缘不应小于5米
!
: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 (五)—人员密集(电—影院、?文化娱乐中心、商】业中心等)的建【筑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其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基地至少!。有2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通道【出口;?基地或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流、车流【集,散用:的空地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下?表的规定对老城区】和新城区的拆—迁还建?、改造项目可—以将配建标准—适当下调至80%既!设地上停车》场又设地下停车库的!。其地上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应少—于建筑物《。。应配停车《位的10%;鼓励】地下停车其中地【下停车位的数量【宜为核定建筑物应配!停车位?的80%并符—合相:关专业?规范:。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
— 》 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
,
,
》 , , :
【 建筑?类型
《。。
: 《 计算单位
】 , 标准【车位
!
: 《
】旅馆
【。 : 四?、,。五星级
【 ,
】 【。 车?位,/间客房
【 0.】6-:0.7
—
】。
— 一《至三星级《
!0.5
【
—
! 一般?旅,馆
》 ? 0.3
—
?
《 《
【。 办公
! , 商业办公(写字!。楼)
》 —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 ,1.:0
】
? :
,
》 市级机关办【公 :
【 2.5
》
》
》 ,
【 其它办公
! 0—.6
!
【 ? 商《业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
【0.4
!
【
— ,餐饮、娱乐 —
: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2
《
【 ?。。
】 市场
》
? 批发市【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 0.6
【
— :。
【 生鲜食品超】市
《。 《 1.5
!
?
—
》 博?物馆、图书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8
—。
【
,
— 旅游区《 ,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 《 :6.0
】
】
《 , 城市公园
】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 3.0》
】
【 ? 展览馆
】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0【-1.5
】 ,
? :
— , , 医院 》
【 市级医院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3!-0:.4
?
】 ?
? 》其它医院
—
【0.2
【
】
《 体育馆 】
《 一》类体育场>15【0,00:。座
》。 》 或?体育馆>4000座! ,
,
, ? 车位/—100 《座
! 3.0-6.0】
—
【
《 ?二类体?育馆:
:
《 ?2.0-《3.0
—
》
】 影剧院【
? , : , :电影院 《
》 车位/—100? 座
《
2.!0
《
【 ,
:
, 剧院 !
: 3【.0-4.0
!
】。
!交通:建筑 ?
火!车站
! 车位/》1,000名旅客—
】 (最高聚集】人,数)
《
2】.0
!
,
》
: 《 机场?
!10.0《。
?
!
《 , , :码头
《
? 2.0【
】
】 : , 客运广场
! 4.【0
:
》
! 》住宅
— 》别,墅
?
: : : 车位/户
! 《。 1:.0
—
!
》 建筑面积>15!0m2
】 《1.0
《
】
《
建筑!面,积90-1》。50:m2
》 》0.8
】 ,
【
建筑!面积<90m2
!
? ? 0.5
【
《
:
— , 商住
】
商住!楼 :。
? 》车,位/户
! 0.6
【
, , ?
【
【学校
》 》 中小学 》。。。
【 车位/100【名学生?
【 1.0
【。 ?
?
》
【大专院校、》成人学校
—
0】.7:
!
《
【工,业,厂房、仓储》。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 0.2
】
】 ,
《 , 注1》、表中住《宅,一般指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每户可减少0.1!至0.2车位—
》 《 2《、立体机械停车【。库四周不得有围墙】围合其间《距按车库高度的0】.8倍控制》
!。 3、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 , 《 4、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
第】一百二十条 各类】车辆应按附表五的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 :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机动》车(当量小汽车)停!车位规划标准—露天地面《停车场为2530】平方米/停车位路边!停车带为16-【-20平方》米/停车位》室内停车库为—30--《35:平方米/停车位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可设:在地上、半地—下和地下大型公共】。建筑和车流》量大的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一般!设在:次要道路上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 , :(,一)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 (二)】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必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必须大于80—米;
— (《三)供车《辆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其净宽不—少于4米;供双【向行驶的《不,少于6米纵坡—直线段?不应大于15%纵】坡曲线段不应—大于12《%,;
》 (四)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必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 , (:五):小汽车停车场—停车泊位长》度,不应小于5.5米宽!度不应小于2.3米!;通道?净宽不应小于6【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米;
》 (六【)停车场(库)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车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