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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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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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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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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批准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及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为】依,据因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导致《上述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无法实《施或:。者无法完《全实施的应当先按法!。。定程序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并修《改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筑高度》、建筑间距、临路】退,让、建筑立面设计、!公共服务设》施、停车配建—、建筑景观、周边】环境要求《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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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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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七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 :。
: ,。 第七?十一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和》规,划条:件,包括消防《、抗震、人防、环保!、园林绿化、交【通、:市政、管线、广【告、:防洪、安全、微【波通:道、信息通信网【络、风景名》胜、文?物保护、无障碍【设,施等国家《和湖北?省、咸宁市的—有关规定
!
第七十—二条 从》事各项建《设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设—。计任务;禁止—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承接建设工】程设计任务其完成的!设计成果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 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方【案必须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确认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必须按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需
变】更已审批《的设计图《纸应报?送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第二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七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视觉、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采光、《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
!
第七—十五条 居住建】筑间距日照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日:照标准?要求
】 ,(一)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日】照时数?(h)? ≥2;有效—日照时间带(h【) 8-16;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
!
— 注1、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获得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 》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
!。 (二)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
?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
第七》十六条 居住建】筑纵墙面《的,间距按下列方—法确定建筑高度【。计算标准《
】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以南!侧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以遮挡建筑【高度为计算标准【。
《
第七—十七:条 建《筑之间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 (一)》建筑之间夹》角小于、等》于45度的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 (二)》建筑之间夹角—大于45度的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计算】
》。
第七十八【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 一?、多、?低层居住建筑—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控制】。
【(一)?相互平?行布置居住建—筑的纵墙面之间最小!间距
】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为11.2!;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 11.0;且其!最小间距为6—米
《
: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为11.0!;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 10.9;!且其最小间距为【。6米
?
(二】)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在】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其,最小间距《为6米
《
《 2、东西向】的间:距在老?城,。区或拆迁改造—。建,筑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城【。区,的新建建筑不小于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
【3、当山墙》面进深小《于14米时》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当山墙《进深大于等于—14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 山墙与山—墙的最小间距多【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得—小于:6米低层相对不【得小:于4米;并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
,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控制
【
: (一)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多、低】层居住建筑纵墙面南!侧间距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24米《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4米以上部】分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当高【层建筑高《度超过80米时按】80:米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为点式】建筑的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 (?二)高层居》住建筑位于多、低层!居住建筑纵墙面【。东、西、《北侧最小间距—。为多、低层高—度的1?.2倍?。;且与多层》。。最小间?距为:18.0《米;且与低层—最,小间距为13.【0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面之间最小间距【为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年版)《规定控制高层建筑】与多、低层》≥9.0米;高【层建筑裙房与—多、低层≥6.0】米;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
,
: 三、》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控制
】 (一)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平行相对布】置时间?距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24米?以,下部分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2,。4,米以上部《分按不少于》所增加建筑》高度的0.》3倍进行递加计算;!当,高层建筑高》。度超过80》。米时按80米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为点式》建筑的?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
,
, , (?二)高层居住建筑】。之间垂直《相,对布置时间距在满足!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前提下最小间】距为新?建高层居住建筑高度!的,0.3?倍且大?于等于20 米;当!高层建筑山墙—宽度大于20—米时其?间,距按平行相》对布置时控》制
?
(—三)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山墙与》山墙间距最》小间距大于或等【于13米《
》
第七》。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可按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间?距适当减少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20%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 , (二《)文、教、》卫、幼托及养—老院的主体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在同高度》同类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0%(?平行:布置时文、教—、,。卫幼托?及养老院等主体建】筑在南侧《的除外)当中小学】教学楼长边相对【时其建?筑间:距必须大于或等于】25米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 ? (三)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文、教、卫!、幼托及养老院除】外)之?间的间距可在—同高:度同类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 (四—)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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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 (一)纵】墙面的间距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计算;?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时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计算;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非居住建筑高于!居住建筑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计算】;居住?建筑:高于非?居住建筑的》按照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计算;
】 ?(二)山《墙,面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山墙!面的间距计》算;
】 ,(三)纵墙面与山墙!面的间距在》居住建筑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五条》日照标准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七十八条的间距计算!
】第,八,。十一条 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时其建筑间距【应相应?增加(或减少)地形!相对高差
—
第八十!二条 新建建筑与!相邻用地建筑之【间的间距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的—日照标准《且其退让用地红线】不小于本规定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规定间【距的:一半时新《建建筑与相》邻用地?建筑之间的间—距可:。适当:减少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新建建筑影响【现状:住宅建筑少》量住户达不到日照标!。。准时建设单位经征得!该部分受影响—住户同意的可—予,以,。规划许可
【
第八十三!条 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协商同意后相邻用】。地可以统一规划、按!协商的?意见建设
按!照第七十六至—八十:二条之规定仍然无法!确定相邻建筑—间,。距的在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五条的!日照标准基础上【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据实—核定
?
:
《 第八十四条 】 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计算
【 (一)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的水—平距离(即外墙垂】直投影线《之,间的水平间距—)计算;
》
, ?。 (?二)建?筑纵墙?外挑阳台、楼梯平台!、走廊及《凸,。出辅助设施部—分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最大外《凸部分或外凸—部分的水平距离计】算;未超过纵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其?间距以?建筑外纵墙面的【水平距离《计算;
》 (三)建!筑山墙?。设置外挑阳》台的建?筑间距按阳台外墙】的水平距离计算;】
(四【)因建筑物为不规则!异形建筑建》筑间距按本条规定仍!无,法确定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
第三节 建筑【退让控制
第八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或称用地【红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边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 凡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的地!区建筑?退让按已批规—划执行
《
》。 :第八十六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一)!相邻建?筑双方各自从用地】范围线起计算后退】距,离;
?。
? (二)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本规定》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八十条—规定间距的一半【且低层建筑纵墙面】最小为4米多层建筑!纵墙:面最小为6米高层】建筑纵墙《面,。最小为12米多【低层建筑《山墙面最小为3米高!层建筑山墙面—最小为6.5米
】
(三)!毗邻地块为》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时》其后退距离在上【述基础上加退2~】3米;
! (四)相》邻,地,块为:绿,地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2~!。3米;
— (五—)老:。城,区和改建《项目后退距离确有】困难:。的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1—~,2米.?
《
第八十七】条 沿街建筑【物,的阳台、台阶、【平台、坡道、建筑】基础、?地,下,。室、雨?棚、窗?井等均?应在划定的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建设
】
》 , 第:八十八条 围【墙基础不得超过用】地红线?范围
】 第八十九条 】 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距离?不小于其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高度)的《。0.7倍且最小退距!。不得小于3米—有特定要《求的地区《除外:但不得影响道路【结构与管道
【 , 其它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等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绿化景观带的!净距不?。得小于1米》;退让次干路、城市!支路以下《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不得:小于1?米
?
—第九十条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专用线两侧不得【小于1?5米;
! (二)在铁路【。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囱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经论证并经—铁路主管部门核【准后确定;
—
》。 (三?。)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建设应《。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九十一条 —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控,制指标有批准规划】的按:批准规划执行无批】准,规划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 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 ,
—
【 道路等级
! 快【速路
— , 《主干路
—。 ,。 次—干路
— 支路
!
, ,
【
— , 后退距—离,(,米) ?
≥!10
— ≥8
】
: , , , ≥5
】 ? ≥3 》
!
《
(》一)当建筑物山墙面!向城市道路时—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1》-2米?;
— (二《),当围墙?及建筑物的附属【。建、:。构筑物面向道路时】其,。后退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第九十二条 !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次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和回!车场地
】
: 第九十三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货》运装卸平台》。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 第九?十四条 《 经规划批准在道路!两,侧建设骑楼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骑楼净宽不得小于4!。米净高不《得小于4米
【 (二)骑!楼,地面应与人行道地面!平齐无人行道的【应高出?。道路边界《处0:.10~0.—20米且表面铺装】平整不得设》置任何?台阶:或障碍物《
【(,三):骑楼同时作为—。城市道路的人行道】的应充?分预留市政管道【的敷:。设空间?
:
第【九,十五条 《 建筑物后退—。各级公路用地边界】线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
》 ?后退公路用》地边:界,线距离
》
—
— 公【路类别
》
? 一般公【路
》 省—道
! 国道
】
》 :
!后退公路用地—边界(米《),
】 10
! 15《
,
: ? 20
【
!
第【九十六条 —建筑物后退》其,它距离
】 (一《)后退各种工—。程管线的《距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 (—二)后退边》坡、挡土墙等—。距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 ,(三)在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紫线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后退距离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从建筑物底层【凸出:外墙起算《外挑部分(累加【超过墙面长》度二:分之一的)》垂直投影线超出底】层凸出外《墙的按外《挑部分的垂直投影】线,起算:
:第四节 建筑高度】控制
第》九,。十八:条 建筑控制高】。度除应满足日照【、通风、《建筑间距《、城市景《观、历史文物保护、!。高,压线、微波》通道:等限高要求的允许】最大建筑高度的【规定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 第?九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的城—市空间景观重点控】制地带其《建筑高度必须按【照已审批的相关规】划执:行
:
?
第一百条 !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 第一百零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高度】必须符?合下列两式之一
! : ,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1.5(W+—S):
,
: 》。式中H沿《路,建筑高度
! W道》路红:线宽度
! ,。 S沿?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控制—高,度 ? ,A≤L(W+S)
!
—。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
! :W道路红线宽度
! S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
【L建筑基地沿—道路的长度
【 》 沿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控制应按—较宽的道《路计算但当建筑物】沿窄路部分的—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的建】筑高度应按窄路宽】度计:算
《
:
第《一百:零二:条 高层建筑【应以:点式建筑为主不【宜将两幢以上的【点式建?筑拼接成板式建筑形!成庞:大的建筑体量—影响城市景观与【街道轮廓线高层【住宅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组合》时应以单元为—单位进行前后—错位组合《错,。位,。距离原则上不少于3!.0:米
— 高《层建筑的高》。度和宽度比》一般:。宜符合下列要求
! 》(一)建筑主—体,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32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0.81;】
》 :(二)建筑主体高】。度大于32米—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1.2【1;:
?。 ? ,(三)建《筑主体?。高,度大于50米小于】或,者等于8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01;—
,
(【四):建,筑主体高度大于8】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高宽比—。一,般,不小于2.7—1
【 , 第:一百零三条 住宅!(包括?公寓)层高宜为2.!8-:3.0米当其建【。筑标准层高大—于3.6米小于等】于,5.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小于投影—面积(不含阳台部分!),的2倍计算当—其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5—.1: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增,加2:.2米即增加—一层(?不含阳台部分)计算!
:
》 第一百零四—条 : 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1米小》于,等于6.《。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设《有夹层其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层【高超过6《.,6米时其建筑面积计!算值在2倍的基础上!按层:高每次增《加2.2米即增加1!层计算
》
?。
,第一百零《五条 ? 住宅?区内建筑底层架空部!分作为绿化、休闲】公共活动空间且层高!。不低于?2.8米《不高于5.1—米,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五节 【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第一百!零,六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区的景观规划设计或!城市设计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在该地区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景观》规划或城《市设计的要求
【
【第一百零七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内【容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应充分?考虑地形《特点:合理规?划设:置绿:地、水体《、铺:地和景观小品等景观!元素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
》
?。
第一百—零八条? 建筑工》程的立面、》体量、体型、—风格、色彩等应当与!周边建筑、生态、】人文等环境相—协调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对于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位于城市!重要地区的》。建筑工程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进行—城市设计研究—或者专?家论证
! , ,第一百零《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客运【中心、大型商场等】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应在主入口—设置绿?化休闲广场》广,场应:设置:绿化、建《筑小品、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
?
第一百一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周】围设置的建筑物前活!动场地、《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的铺设材质【及形式应当协调【并应与绿化、—建,筑小品?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标】明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地物地貌建【筑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注意与相邻空!间环境的协调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居住建筑!。。和文教体卫等公共建!筑,宜设:。置公共开放空间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居住建—筑景观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一)居住】建筑连续展开长度不!宜大于80》米超过?80米的必》须,设架空人行通—道
《 (二)【。。新建居住《建筑应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尽量避—免零星插《。建
【 (三)同一居住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居住建?。。筑的标识性
! , :(四)涉及已建居】。住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城市干道两侧建】筑景观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一)沿街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并与城?市夜景?景观设计同步—。考虑;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应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街面和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
? ? (二)沿城市主!。干路、临水》及临公共《绿地界面的阳台宜进!行封闭设《计
》 (三》)独立设置的配变】电室、泵房需—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 (四)沿!街建筑?立面上设置烟囱、】。。空调室外机等设施时!应,对上述设施进行加】固、隐?蔽或美化
》
(五)!屋顶太阳能》装置设置应统一布】置整:齐划一
— (六)【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临!街面一般不》。得修建围墙因—特殊要求《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围墙的需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报批《。围墙形式为透空式高!。度不宜超《过1.6米》。。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修缮改造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线【危房的翻建不—得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基底面积、原!高度、原层数尽量与!周围建筑式样、色】彩,。相协调
》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老城区在原有路网】格局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宜保持原》有街:。道空间尺《度老城区《内翻建?、改建?和新建项目应满【足消防要求底层商业!建筑经规划》论证批准后可沿规】划道路红线》建设但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及》道路上空净》高5米的《空间内的一切—挑出:物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
第一百一【。十七:。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一)设置城】市雕塑要按照—专项规划实施—。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
《 (二)雕塑】和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地:域文化?和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及其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牌、灯箱、宣传栏!(,牌)、?路,牌,。的,设置必须《符合广告、宣传栏(!牌)、路牌的—专,。项规划在《建,筑物外墙上设置的招!牌必:须按照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建筑效果图设置不】得随意变动》。。其规:格和位置改变必须报!请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节 停车设施配!建
第一百一十】八条 建设用—地的基本地》块都应设《独立的?。交通出?入口机动车出入【口开: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应小于70米【
《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边缘不应小!于5米
! ,(,三,)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
! ?(四)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
— , (五?)人员?密集(电影》院、文化《娱乐中心、商业中】心等)的建筑基地应!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其沿城市道【路的长度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基地至少有2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通道出口;基—地或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避免直!对,城市主?要干道?的交叉口《;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流、车流集散用!的空地?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配建标准不得【低于下表的》规定对老《城区和新《城区的拆《迁还建、改造项【。目可以?将配建标准》适当下?。调至8?0%既?设地上停车》场,又,设地下停车库的其地!上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应少!。于建:筑物应配《停车:。位的10%;鼓励地!下停车其中地下【停,车位的数量》宜为核定建筑物应】配停车位《的80%并》符合相关专业—规范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也?不得被?占用或停用
! 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 ,。
—。
【。 建筑类型 【
: : 《计算单位《
— 标准车—位
《
》。
【 ? 旅馆
】 四、】五,星级
【 《。
? ? : 车位/间!客,房 :
? : ?0.6-0》.7
《
】
】 一至三》星级
! 0?.5
【 ,
,
?
《 :。 ? 一般旅馆
【
: , ? 0.3
】
》
《
《 办公 —
》 商业办—公(写?字楼)
【
【
,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 1《。。.0
》。
》 , ?
市!级机:关办公
】。。 《2.5
【。
!
: : 其它办公 】
》 0.》。6
! , :
:
商】业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 0.4
》
《
! 》。 餐饮、娱》。乐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1.2
—
!。
》 市场
! 《 批发市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 0.《6
— ,
【
, , , : 生鲜食》。品超市
— : : 1.《5
【
》
》 : :博物馆、《图,书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0《.8
《 ?
》
】 旅游区
【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6.0
】
—
《 ?。 城市公园 】
— ,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 《 3.0
】 :
《 ?
》 展览馆—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 1.0-1】.5
》 ,
】
》 :。 医院
》
《 市级医院 】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3?-0.4
!
! 》 其它?医院
! 0.2
! ,
】
【体育馆
】 一类体育场!>1500》。0座
【 , 》。或,。体育馆>40—00座
— : 《车位/1《。00 座
! 3》.0-6.0
】。
】 :
》 二类体育馆】
? 2【.0:-3.0
!
》
— , 影剧院 【
— 电影《院,
— 车位/10】0 座
】 2.0
! ?
【
— 剧?院,
【 3.0-—4.0
【
《。 :
! 交通建《筑 :
】火车站
】 车位—/10?00名旅客 —
【。 (最高聚集】人数)
》
》 2.0》
】
】。 机场
】
: 10.】0,
,
—
》
? : 码头
! 《。 2.0
—
!
】 客运广场
! : 4.0—
【
《
】 住宅
》
》 :别墅: ,
车!位/户 《
,
, 1.】0
:
】
— 建筑面积!>,1,。50m2
】 1.0】
【
《
— 建筑面积【90-150m2
!
》。。。 0.8
—
:
】 ,
《 : :建筑面积<90【m2
》 0.5!。
—。
,
, , , ,
!。商住
— 商住【楼 :
】车位/户
! 0.—6
?
!
】 学校?
—。 中小学
! 《 车位/》100名学生
】
1.!0,
《
《
— 《 大专院校—、,成人学校
】 , 0.7【
:
》
—
【工业厂?房,、仓储区
!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 , 0.2
【
】
:
注1!、表:中住:宅一般指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每户:可,。减少0.1至0【.2车位《
? , , ,。 2、】立体机械停车库四周!。不得有围《墙,围合其间距》按车库?高度的0.8倍控制!
!。 3、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 4【、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
第一百】二十条 各类车辆】应按附?表,五的换算系》数换:算成当量《车型以当量车型【核算车位总指—标
—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机动车【(当量小汽车)停】车位规划标准露天地!面停车?场为2530平【方米/停车位路边】停车带为16--】20平方米/停【车位室内停车—库为30--35平!。方米/停车位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可设在地上、—半地下和地下大【型公:共,建筑和车《流量大的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一般设在次—要道路上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专】。。用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之》内
】(二)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道》必须大于5》0米;距离交叉路口!必须大?于80米;
—
—(三)供车辆单【向行驶的出》入口其净宽》。不少于4米;—供双向行驶的不【少于6米纵坡直线段!不应大于15%纵坡!曲线段?不应大于12—。%;
】 (:四)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必!须大:于10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米;:。
《 (五)小汽】车停:车场停车泊位长度】不应小于《5.:5米宽度不应—小于2.3米;通道!净宽不应《小于6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米;
】 (六)】停车场(库》。),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残》疾人停车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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