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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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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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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红线、用【地面积、规划条件】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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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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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凡》。属临时性使用—土地的应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批准!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延期手续临时!使,。用期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无偿退出临—。时用地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禁止在》批准的?临时性使用》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进行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用【地,。调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 : ?(一)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
!(二)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土地—使用权及使用性质】;
》 (三)—对早征晚用》、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的土》地现状布局不—合理和存在大—量闲置的建设用地进!行局部调整合理利】用使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四)因国家和省【。、市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或市人民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据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作出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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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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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应当满—。足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和有利于!城市规?划统一实施等—因素确定
! 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绿化、?水域、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代征用地!不得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后无偿交由【有关部门管理—。使用
】 第三十七条【 规划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位于城市重要!地区:且,该地区已制定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条件?。还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国家、省!或者市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用地及其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并:持论证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提—供给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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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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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老》城区和?新城区(含开发【区、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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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城,区老城区包括—永安:老城区和《温,泉老城区
》
新】城区老?城区以?外,。市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地《。区对新城区内拆迁】还建和改造》项目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老城区—的相关技《术规定执行
】。 新、老城【区的范围区分—详见:下图
!第,二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四十条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附?表一)市城市规划区!用地共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三):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 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确定
《。第三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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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 第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且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规?定的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的规定【执行附表四》中建筑密度、—容积率数据区间【。分别为上、》下限其容《。积率上限是》强制性指标
】 《 对未?列入附表四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公共【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四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第四十四!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与现有相邻建筑!间距不符合》本规定?的亦不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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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低层:居住:建筑老城《。区为1000平方】米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老城】区为2000平【方米新城区为5【00:。0平方米;》
?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为!50:00平方米》
》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市规划《予以批准
》
? (一》)老城区危旧房改造!因周边环境限制无】法成片建设的;
! (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四)村民】自建房和拆迁还建】房按国?家、湖北省和咸宁市!的有关政策执行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要求:的
【 第四十》六条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在规》划论证可《行前提下允许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应—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若,各地块规划性—质不:同应保证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变
—。
第四十!。七条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 第四十八条 !因城市街道》。景观要求或建—筑物外?立面效果的需要【等,情况下根据实—际报:建施:工图核算如建设项目!增,加的容积率不—大于0.1且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可】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节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四十九条 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建,设中需?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七类
【 (1)行政】办公与社区服务【设施;
! (2)商》业金融业设》施;:
: (3)文!化娱:乐设:施;
— (4)体【育,设施:;
?。 , ? (5)医》疗卫生设《施;
《 (6)教!育科:研设施?;
? (7)其!它公共(宗教、社会!福利)设施》。
】第,五十条 市级、区!级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需编制专项规划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做》到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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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和—建,设用:地标准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五】节 : 城市绿地设置】
第五十》二条 城》市,绿地的划分》和归:类按照城市绿—地分类和代码表(】附表二)《执,行共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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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公园绿地!相关指标应按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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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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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 第五十《。六条 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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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二)淦河两侧、龟】山水库、《十六潭?等,水体四周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京广【线,。铁,路、武广快速客运专!线、京?珠高:速公路联络线(张公!、甘棠?)、城市快速路【两侧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2《0米;
》。 ? (三)》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向应建设宽【度不小于300米】的卫生?防护带
!。 (四)古树名木】以树干为《中心周边宜留出【不少于半径20米的!保护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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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道路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除老城区《。的街道外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为》。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 (二《。)分车绿带宽度、】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快速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
【 (三)《交通岛绿《地应:保证行?车视线通《透突出城市景观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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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互通式立《。体,交叉绿岛宜》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形成开敞的绿化【空间,草坪可孤植树!、点缀花灌丛墙面应!进行垂直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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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外两侧应设置【绿化景观控制带【可以设置停》车泊:位等硬质《地面:但,面积不?得超过道路绿化景观!带的30%》新,建道路绿化》景观带按以》下规定控制
】 (》一):快速路两侧》用地建设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作为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带?;
(!二):城市主?干路两?侧用地规划有道路】绿化景观带时建【设宜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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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应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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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濒》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特色的—滨水: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形成透景使水体、!绿带有?机地组织在》街景中
! :。第,六十一?条 : 居住区绿地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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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区绿地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新城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35%老城区改【建不宜低于25%】;,
? (二)居】住区中心绿地设置至!少应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临绿化面积【(包括水面)不【宜小:。。于70%;
】 (》三)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居住区公园用】地规模不得》小,于1:公顷小游园用地【。规模不得小于0.】。4,公顷组团绿地—用地规模不得小于】0.04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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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 位于?老城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率指标的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部门同意!可将屋面绿化面积的!二分之一折算成【地面绿化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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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面积》
— (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 : (二)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胸径—≥0.10米)【;
》 (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 第?六十四?条, , 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若乔木树距】。不大于5米且—树阵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20米【的可按树阵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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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一个地】块或街区的》绿地: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在符合整个地块或!街区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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