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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用地管理 】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规《。划条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 , ? 第二十八》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红线》、用地面《积、规划条》件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 《。第三十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 第三【。。十一条? 凡属?临时性使用土地的应!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批准后使用批【准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有关延—。期手续临时使用【。期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无偿退出临时用地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禁止在批准的临时!性使用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进行: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用地】调整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 :。   (一)在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 ?    (》二):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土地使用权及!使用性质; 【 ,    (三)【对早征晚用、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的土地》现状布局不合理【和存在大量》闲置的?建设用?地进行局部调—整合理利用使—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四)—因国家和省、市【。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需要或市人】民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据】城市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作出的调整! — , 第三十三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必》须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 ?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等因《素确定 《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应当?满足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和有利于城【市规划?统一实施等》因素确定 —  ?   ?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绿【化、水域《、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代征用】地,不得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后无偿交由》有关部?门管理使用》 》 : ,第三十七《条 规划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位于城市重—要地区且该》地区已制定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条《件还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 ,     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国家、省或—者,市,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用地及其他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进行规】划条件论《证并持?论证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结果提—出规划条件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提供给建设单位 】 第三!十八条? ,规划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老《城区和新城区(含开!发区、产业园区) ! : ,   ? ,老城区?老城区包括》永安老城《区和温泉老城区 ! ,    《 新城区老城区以】外市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地区对新城】区内:拆迁还建和》改造项目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老城区【的相:关技术规定》执,行,    》 新、?老城区?的范围区分详见下】。图 :   —。第二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四十》条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附表—一)市?城市:规划区用地共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的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三》)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     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确定》 :第三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在: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且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本规定的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的规定执行附表四中!建筑密?度、容积《率数据?区间分别为上、【下限其容积》率上限是强制性指标! ,   》  :对未:列入附表四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公共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四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 第四】十四条 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用地!内原有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其—规定值?但其扩?建、加层与现有相】邻建筑间《距不符合《本规定的亦不得建设!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低层居住—建筑老城区为—100?0平方?米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老城区为2000平!方米新城区为50】00平方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为50》00平方米 —  《。  : 建设?用地规模未达—到以上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城市规划予以批准 ! ,  ?。  (?一)老城区危旧房】改造因周边环境限】制,无,法成片建设的;【   —。 (: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四)村民自建【房和拆迁还建房【按国家、《湖北省?和咸宁市的》有,关,政,策执行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五?),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经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要求!的 ? 》。 第四十六条 【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在规划【论证可行前提下允】许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应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若各地块【规划性质《不同应保证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变》 : , 第四十七!条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 , 》。 第四十八条 因!城市街道景观要【求或建筑物外立面】效果的需要等情况下!根,据,实际报建施工图核算!如建设项目增—加的容积率不—大于:0.1且增加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可—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节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 第四十九》。条 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建设中需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七类 —    (1)】行政办公《与社区服务设施; ! :    (2)【商,业金融业《设施; 【   (3)文化】娱乐设施; 【    》(4)体育设施; !    —(5)医疗卫生【设施;   ! (:。6)教育科研—设施;  】  (7)》其它公共《(宗教、《社会福?利)设施 — : 《第五十条 市级】、区:级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需:。编制专项规划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做到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和建设用地标准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五节? 城市绿—地设置 第五十】二条 城市绿地】的划:分,。和,归类按?。照城市?绿地分类和代码表(!附表:二)执?行共:。分为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五类 — 第五!。十三条 《 公园绿《地相关指标应按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执行 《 》 第五十四条【 生产绿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比率》不低于2%》 】。第五十五条 防护!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 第》五十:六条 《防护: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  (?一)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   (二》)淦河两侧、龟山水!库、十六潭等水【体四周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京广线铁路【、武广快速》客运专线、》京珠高速《公路联络线(—张公、甘《棠,)、城市快速路两侧!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20米《;    (!三,)城:市垃:圾处:理场:和,污水处理厂的下风向!应建设宽《度不小于30—0米的卫生》。防护带   !。 (四)古树—名木以树《干为中心周边宜留】出不少于半径—20米的保护绿地】 《 第五十【七条 道路绿地包!括行道树《绿带、分车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道路绿地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除老城区的街【道外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为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 , ,   ? (二)分车—绿带宽度、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快【速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  》  (三)交通岛绿!。地应保?证行车?视,线,通透突出城市景观特!色;:  》  (四)互通式立!体交叉绿《岛宜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形成开敞的绿化【空间,草《坪可孤植树、点【缀花灌丛墙面应进行!。垂直绿化 【 ? 第五《十八条 在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外两侧!应设置绿化景观控制!带可以设置停—。车泊位等硬质—地面但面积不—得超过?道路:绿化景观带的30】%,新建道路绿化—景,观带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快速《路两侧用地》建,设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作为城【市道路绿化景—观带;  】  (二)》城市主干路两侧用】地规划有道路绿化】景观带?时建设宜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 第五十》九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应?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 【 ? , , 第?六十条 《 濒临水《体,的绿:带应结合地形与【岸线设?计形成有特色的滨】水景观绿《带并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形成透景使】水体:、绿带?有机地组织在街景】中 : 《 , 第六十一—。条 居住区绿地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执行   】 (一)《居住区绿《地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新城区建设绿地】率不应?。低于35《%老城区改建不宜低!于2:5%; 【   (二)居【住区中心绿》地,设置至少应有—一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临绿化面积(包】括水面?)不宜?小于:70%;《。 ?。 , ,  (三《)居住区各级—中心绿地《设置规定居住—区公:园用地规模》不得小于1公—顷小游园用地规模不!得,小于0.4公顷【组团绿地《用地规模不》得,小于0.04公顷 ! , ? : 第:六十二条 位【于,老城区?的建筑基地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率指】标的经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部门同】意可将屋面》绿,化面积的二分之一折!算成地面绿化—面,积 【 :第六十三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面积 》 ? ,  (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    《(二)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胸径≥《0.10米》); —  : (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 【第六十四条 【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若乔:木树:距不:大于5米且树阵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2,0,米的可按树阵面积】计算绿地面积 】。 《 :第六十五条 一个!地块或街区》的绿地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在符合整个!。地块或街区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