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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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和中央?各部门、《公司:批准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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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对】工艺:流程复杂、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选址》必,须,提供相应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选址论?证报告?供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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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为?依据对?于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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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必要时可以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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