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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和中央各部门、】公司批准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 《 第二十四条—。 对工?艺流程复杂、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选!址必:须,提供相应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选址—论证报告供》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抉择 】。 ,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为依:据对于?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必要时可以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