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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和中央各】部门、公司批—准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 第?二十四条 对工艺】流程复杂、》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选址》必须提?供相应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选址论证报告】供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抉?择 】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为依据—对于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必要时可以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