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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设项目选址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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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和中央各部—门、公?司批准?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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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对工艺流程复杂、】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选址必须提供相】应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选址论证报告供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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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以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为依据对于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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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必,要时可以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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