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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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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阶段城市《。规划编?制在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并应符《合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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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四线”管制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图设计)《四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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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各项规划》设计应采用咸宁【坐标系和85国家高!程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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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 第十条》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划定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等【。“四线”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四线”?规划控制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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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咸宁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 ? 专项《规划可以由该—专项业务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 一般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等)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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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应在规划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在】规划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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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可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要《求细划若干》部分分阶段编制与】审批:缩短编制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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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市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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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一?般建:设,工程应根据外部【市政条件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编制市政【工程专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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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特》色街区、建筑群、城!市广场、城市景【观大道等《展示城市特色的区段!或建筑群必须编【制城市景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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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广?告、宣传栏(牌【)、路牌等必—须统一?编制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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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公园、街《头绿地)《、滨河绿地、居【住小区绿《地(小游园)、组】。团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化应进行绿化—工程专?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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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详细规划必须同】时上报二个以上规】划设计方案才—能进行规划评—审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必?须同时?上报二个以上不同规!划设计单位设计的】方案方?可,组织:规划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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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对》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市规划的其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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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后方可生效】。不得将未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提前—实施:和将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随意修改《
: (一【)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后再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由市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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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城市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它一般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设计可以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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