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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阶段城市》规划编?制在满足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前提下《并应符合本规定 ! 》 第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四,线”管?制,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含总?平面:图设计)四个层【。次 【 第八条 各项规!划设计应采用咸【宁坐标?系和85国家高【程基准 ! :第九条 城市规划】编制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 第十条》。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划定红线、绿线、蓝!。线、黄线等“—四线”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四线”规划控制【导则: ,。 , 》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咸!宁,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   ?。  专?项规划可以由—该专项业务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 !    一般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市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等《。)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 《第十二?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中必—须明:确强制性内容强【制性内容应在规划文!本中有明确规范的】表述在规划图纸上】有准确的标注并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 《 ? 第:十三条 详细规划的!编制内容可》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际要求细《划若干?部分分阶段》编制与审批缩—短,。编制周期 !。 ,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市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十五条 一般【建设工程应根据【外部市政条件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编!制市政工程专业设】计 】 第十六条 对特色!街区、建筑群、城】市广场、城市景观大!道等展示城市特色】的区段或《建,筑群:必须编制城市景观设!计 : : , 第十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广告、?宣传栏?(牌)、路牌等【必须统一编》制,专项规划 【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绿地(!公园、街《头绿地)、滨河【绿地、居《住小区绿地(小【游园)?、组团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化应进行绿化工程专!业设:。计 — 第《十九条 详细—规划:必须同时《上报二个以上规【划设计方案才能进】行规划?评审: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必:须同时?上报二个以上不【同,规划设?计单位设计》的方案方可组织规划!评审 !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单位承担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编制城市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对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市》规划的其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后方可生效不】得将未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提前实—。施和:将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随】意,修改   】 (一)城市—总体规划《必须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后再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由市人》民,政府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 :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城市?重要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它一般地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设计可【以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