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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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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 ,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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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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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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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0倍即H≤!1.0?(W+S)》;
? 《 (二)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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