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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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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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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第三十四条 】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第三十》五条 临城【市,道路设置的地下建】筑物不在《地上建筑物垂直投】影,线内的其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超过室外地坪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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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0倍】即H:≤1.0(W+S】),;,
《。 (二)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临的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W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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