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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 建筑物退让 【 第二十二【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 第二?。十三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 ,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5》.1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  :   (二)离界】。距离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表5.1【 【。 建筑类】别 【。 离界距离— : 建筑】朝向 》 居住建—筑 【 非居住建筑 ! 【。   ! 建筑!物高度 】 ? 》的倍数 —   ! 最小】距离(米)》 ,。。。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 】最小距离(米) ! 》 主】要朝:向 : — (?南、东、西) 【 —低层 !0.8 !6 : - 【 , 6 ! , 》 多》层 — 9 】 -: 7 】 】 》高层 — 0.25【 12 ! 0—.2 】。12 《 《 【。 山墙 】 低层 》 , 【 3—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多层 】 4? -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 高层 【 : 》 《 12 【 - — 6.5 ! 》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  2、地界相邻】的建筑物因建设时序!不能确定时主要朝向!界外建筑按6—层住宅?间距的1《/2退让 】 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5.—2所列值《 表5.2 【 【 规划道路】宽度:L, 后!退红线最小》。距离(米) 】 《。 建筑?高度 —  》 》 ? L≥《40m — 》  《 ?40>L>2—0m L!≤2:0m 【 , 》。 新《 【 区 【 H≤1—8m 1!0 : 8— 6【 , — 【。6,0m:≥H>18m— 《 15 ! 12 《 1—0 —。 , ?。 : ,。。 H>60m 】 2—5 《。 ?20 《 1》。8 【 ? 《 旧 《 城】 】 区: H】≤18m ! 8 》 ?。。7 《 : 6: 《 !。 60?m≥H>《18m — 1《2 【1,0 》 8 】 《 , H>6【0m 【 24 — 18 【 15— 【 注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 , 第二十五条 】 沿城市桥—梁引桥?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沿引桥—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2【5米 《 第二十!六条 《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交叉口规》划红线的距》离,。在,满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多、—低层建筑增加2【米高层建《筑增加5米 !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 —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 , 第二十九条【 : 沿河道规划蓝【线(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低层建筑!不得小于6米多【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 】 第三十条 【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    (二)【铁路两侧的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   ?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    — 500千伏30】。米;   】  220 千【伏20米;》 :   《 , 110 》千伏1?2.5米; —  《   35 —千伏10米; !     110千!。伏5米 》  ?。   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规?范要:求  —  :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