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
,
第二十二》条 :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5.》1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离?界距离除《。须符合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表5】.1
】。
《。 建筑类》别
!离界距离
】 建筑—朝向
【 居住建筑
【
: 非居住—建筑
】
】 :
? , ? 建筑物高度】
:
【 的》倍,数,
:。。
,
【。 ? 》。最小距离(》米,)
—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
,
!。 《 , 最:小距离(米)
【
】
主要朝】向
【 , (南、东、西】)
?
, 《。低,层 :
0.】8
? 6
【 -》
6
!
【
多层
!
9
【
? -
— 7
— :
— 高层—
— 0.25
【 : 12
! 0:.2
?
《 12
!
?
《 ,山墙:
低层!
】
—3
:
,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多层
— 4》
-
! : 按消《防间距?控制
】。
:
》 , 高层
》
:
— 12
! -《
6.】5
】
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 2、地界相邻【。。的,建筑物因建》设时序不能确—定时主要朝向界外】建筑按6层住宅【间距的1/2退让】
:。
—。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5.2所列值】
表?5.:2,
:
《
《 :规划道路宽度L【
》 后退》红线最小距离(【米)
?
—。 建筑高度》 :
《
!。 L≥40】m
】
【 ,40>L>20m】
》 L≤?20m
《。
】
新
! 》 区:
【。H≤18m
】 10
【 8》
6
】
《
《
60【m≥H?>18m
【 15
【 12
】 10
【
【
》 H>6《0m
2!5
:
: 20
—
,。 18—
,
:
—。
旧
! : 城
】 》 区
!H≤18m》
—8
— ,7
【6
【
— 60《m≥H>18—。m
《 12
! 10《。
8
】
—
H】>60m
》
24
! 18
【
? 15
—
》
注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二十五条 】沿城市桥梁引—桥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沿—引桥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2《5米
《 , ,
第》。二十六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交叉口规划—红线的距离在—满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多、低层建筑—增,加2米高层建—筑增加5米
—
《
第《二十七条 》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
: , 第二?。十八条?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
》 第二十九》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低层《。建筑:不得小于6米多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
》
《
第三十—条 : , ,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 》 (二?),铁路两?侧的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征求《。铁路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
《
—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
?
第三十【一,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 , , ,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 ? 1、一》般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
【 , 50?0千伏30米—;
? : 220 】千伏:20米;
— : 110 千!伏12.5米—;
? 《 3?。5 千伏10米;
!。
? 11—0千伏5米》
》 2《、中心城和郊—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规范要求
】 ?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