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抗震【和工程管线等方面的!。要求:
?
第—十四条 》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1.—长边朝?向,为正南时其最小间距!控制为旧城区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8倍新【区为2.《0倍
《 2.当住宅!。朝向不?朝正南时其间距【应,按表4?。.1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
,。
表:4,。.1
》
:
【。方 向
》
? 0°15°(】含)
【 , ,15°?30°(含)
】
:。。 30°—。45°(含)
! 45°【60°(含)—
>】60°
【
【 , : 折减系《数 :
》 1.0
】 0.9
! ,。 0.8《
? 0.9—
0【.9:5
《
:。
— ,(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1、》建筑长边与其主朝】。。向一侧另一》建筑短边之》间,的间距为主朝向【一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12?米;与其背后一侧另!一建:筑短边之间的间距为!主朝:向一侧建《筑高度的0.9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12《米
— 2、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3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第十五条 【 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均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计算!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时扣除】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
第十【六条 《。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上开启窗洞—时则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
?
?
《第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具体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确定—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混:合布:置高层?建筑在南侧》时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时数大《寒日2小时要求【;,高层建筑在北侧【时,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 第十八条 】。条式居住建筑一【般不允许《山墙开窗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因素
!
, ,
:
第十九条【 ,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间距《确,。定;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间《距要求控制》
《
第》二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建筑、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2.?2倍;幼《儿园、托儿所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2.5】倍若朝?向不朝正南时其【间距参照居住—建筑:朝向调整系数做适度!。折减
—
第二十一】条 :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高度0.5倍!且最小值为1—8米;
》。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13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