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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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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抗震和工程管!线等方?。面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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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长边朝向《为正南时其最小间距!控制为旧城区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8倍新区为【2.0倍
》
2.【当,住宅朝向不朝正【南时其?间距应按《表,4.1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
表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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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 向!
? 0》°,15:°(含)
! 15°30°(!含)
】 30°45—°(:含)
】 45°6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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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
【。折,减系数
【 1.0
【
? 0.《9
《 :。 ,0,.8
— 0.9
【 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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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 1、建】筑长边与其主朝【。向一侧另一建筑短边!之间的间距为主朝】向一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1,2米;?与其:背后一侧另一—建筑短边之间的间距!。为主朝向一侧建筑高!度的:0.9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12米
】
: 2、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3》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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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均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计算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时扣除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
第十六条 】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上开启窗洞时—则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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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具体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确定
!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混合布置高层建筑!在南侧时《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时数大】。寒日2小时要求【;高层建筑在—北侧时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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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条式居】住建筑?一般:不允:许山:墙,开窗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因素
】
, 第十九》条 ?。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间距确定;【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间?距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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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建》筑、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2.2倍】;幼儿园、托—儿所: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2】.5倍若朝》向不朝正《。南时其间距参照居】住建筑朝向调整系】数做适度折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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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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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高度0—.5倍且最小值为】18:米;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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