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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抗—震和工?程管线等方面—的要求 《 【第十四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1.长【边,朝向为正《。南时其最小间距【。控,制为旧城《区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8倍《新区为2.0—倍, :    《2,.当住宅朝》向不:朝正南时其间—距应:按表4.《1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 :表4.?1 《 , 《 方 向 】 : 0》°15°(含—) 》 15》°,3,0°:(含)? 【30°?4,5°(含) 【 ? 45°60°】。(含:。), ? >》60° 《 】 ? 折减系数【。。 《 1.0 】 0.9【 0.8! , 》。0.:9, 《 0.95—  !   (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1、—建筑长边《与,其,主朝向?一侧另一建筑短边之!间,的间:距为主朝向一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1】2米;与《其,背后一侧另一—建筑短边《之间的间距》为主朝向一侧建【筑,高度的0.》9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12米—   —  2、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3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第十五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均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计算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时【扣除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 , 第十】六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上开启—窗洞时?则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 ! , 》 第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具体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确定 》。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混合布置!高层建筑在》南侧时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时】数大寒日《2小时要求;高层】建筑在北侧时—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第十八条 】 条式居住》建筑一般不允许山墙!开窗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因—素 ? 第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间距确定; 【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间距要求控制! : 第【二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建筑、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2.!2倍:;幼儿?园、托儿所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2.5倍若朝向不!朝正南时其间—距参照居《住建筑朝向调整系数!做适度折《减 《 第二【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高度【。0.5倍且最小值为!18米; 》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13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