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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 建筑?间距 《 第?十三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抗震和工程管!。线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长边朝向为【正南:时其最小间距控【制为旧城区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8倍新区》为2.0倍 —    《 2.?当住宅朝向不朝正】。南时其间距应按表】。。4.1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 》表4.1 】 : —方 向? 》 0°15°(含!) — 15°30°(!。含) 《。 30°】45°(《含): —。 ,45:°60?°(含) ! , >60° 】 》 — 折减系数》 : 1.0】 0.】9 《 0.》8, 0【.9 【。 0.95 】     !(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1、建筑长边与!其主:朝向一侧另》一建筑短边之间【的间距为主朝向一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12米;与其—。背后一侧《另一建筑短边之间的!间距为主朝向一【侧建筑高度的0.9!倍且最小间距不少】于12?。米    】 2、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3《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   ?。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第十五条 】 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均》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计《算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时:。扣,除非居住建筑的【高度 ! 第十?六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山墙上开启》窗洞时则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 》 : 第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大寒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具体《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确!定    】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混合布》置高层建筑》。在南侧时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时数大寒—日2小?。时,要求;?。高层建筑在》北侧时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 :第十八条 条式!居住建筑一般不允许!山墙:开窗已?有窗洞的不考虑【遮,挡因素 【 , 第十》。九条 《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的规定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间距确定《; 《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间距要求控制 ! : 《 ,第二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人建筑、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2.2【倍;幼儿《园、:。托儿所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不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2】.5倍?若,朝向不朝正南时其】间,。。。距参照居住建筑【朝向调整系数做适】度折减? 《 ? 第二十一条 】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高度0.5》倍且最小值为18】米; 》 ,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13!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