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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四条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总体规划【及表2.1》的基础上按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第五条! 对未列入【表3.?1的大?中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
表!3.1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旧城区
【 新《 区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居住【建筑
— (含【单身公寓)
! 低层
】 , 35%
【
《 1.0
! 3:0,%
— 0.8《
: :
! 多层
— 30%
】
《 ,1.4
— 28》%
1.!2
:
【
—高,层,。(18层以下—)
《 《25%?
: 3.0
! 20%【
》 2.5
【。 ,
:
— , 办公建《筑(:含公寓式办公建筑】)
【。 多层 《
? ?30%?
,
: 2.0—
: 30—%
》 , ,1.5
!
— 高层《(1:8层以下)
【
2—5%:
: ? 3.0
》
《 25%
! 2.5
】
:
】。商业建?筑(含旅馆》建筑)
! 多层
】 50%
】 , 3.0
【 45—%
? , ?3,.0
—
【。。 高层》(18层以下) 】
: 35—%
:
4.0】
—35%
》 4》.0
》
第六【条 表3.1】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18?层以上高《层及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第七!条 表》3.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
?
? 第八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插《建
【 第九条 建!设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多层?居住及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 , , 《 !。 ? 》。 《 】 , !
?
, , (二)高!层居住为2000平!方米;?。 ! ! 】 ! 《
—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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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 — !。 : —
【 (二)】属于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 】 》 : 【 》 【 — —
【 (三)属》于城市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的
!
第十一条 !。 城市旧区的—建设基地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3.2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小于1
!0.:8
【 :
大于1!小于等于2》
》 1.0
】
【 大于2
【。。
: 1.5—
—
,
第十?二条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 【 】 : 》。 】 — ?
《 , ?(一)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 》
? : (二)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 , ! 】 】
》 : (三)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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