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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总体规划及表2【.1的基《础上按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第》五,条 ? 对未列《入表3.1》的大中?。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 表3.1! ,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  ? 旧城区【 :。 新 【区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居】住,建,筑 《 》 (含?单身公寓) 】 低》层 — 35% 【 1.0【 30】% 0】.8 》 !。 , 多层 —。 :。 :30% — ?1.4 】 28?% 《 1《.2 】 : 《 高层(18【层以下?) — :。2,5% 】3.0? 20%! 2.】5 【 ? 办公建筑!(含公寓式办公【建,筑) !。多层 《 30% ! 》2.0 !30%? ? 1.5 ! — 《 高层(18层以】下) 》 , 25% ! 3《.0 【 25%《 :。 《2.:5 ? ! 商业建筑(含!旅馆:建筑)?。 ? : 多层 】 50% 【 3—.0 【 45?% ?。 3.0 ! — 》 高层(《。18层以下) 【 —35% — ?4.:0,。 《。 35% ! 4.0 【 第【六条 表3【.1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18【层以上高层》。及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 第七条 【表3.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 第八】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插建 ! 第九?条 建设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多层居住《。及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 : ? ? 《 :。 ? 】 【 , 】 , !     (二)】高层居住为200】0平方米《; 】 ? : 《 】 : 《 》 【 》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第十条 》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 ? , — ? : 】 ?  》  : (二)属》于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 —。 !。 《 》 《 ? —。 【 ,     】(三)属《于城市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的 — 第《十一条 《 , 城市旧区》的,建,设基地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3.?2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小于1 — 0.8】 : — , : ?大于1小《于等于2 — 1.0 ! ! 大于2—。 , 《 1.5 【 《。 第十二条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 , 】 ! ? 《 》 》 】     (一)!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    】 (:。二)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 — 《 : 《 《 ! , 】。     (—三)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