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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总体规划及表2【.1的基《础上按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第》五,条 ? 对未列《入表3.1》的大中?。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
表3.1! , ,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
? 旧城区【
:。
新 【区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居】住,建,筑
《 》 (含?单身公寓)
】 低》层
— 35%
【 1.0【
30】%
0】.8
》
!。 , 多层
—。 :。 :30%
— ?1.4
】 28?%
《 1《.2
】 :
《 高层(18【层以下?)
— :。2,5%
】3.0?
20%!
2.】5
【
?
办公建筑!(含公寓式办公【建,筑)
!。多层
《
30%
!
》2.0
!30%?
? 1.5
!
—
《 高层(18层以】下)
》 , 25%
! 3《.0
【 25%《
:。 《2.:5
?
! 商业建筑(含!旅馆:建筑)?。
? : 多层
】 50%
【
3—.0
【 45?%
?。 3.0
!
—
》 高层(《。18层以下) 【
—35%
— ?4.:0,。
《。 35%
! 4.0
【
第【六条 表3【.1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18【层以上高层》。及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 第七条 【表3.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
第八】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插建
! 第九?条 建设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多层居住《。及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 : ? ? 《 :。 ? 】 【 , 】 ,
! (二)】高层居住为200】0平方米《; 】 ? : 《 】 : 《 》 【
》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第十条 》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 ? , — ? : 】 ?
》 : (二)属》于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 —。 !。 《 》 《 ? —。 【 ,
】(三)属《于城市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的
—
第《十一条 《 , 城市旧区》的,建,设基地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3.?2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小于1
—
0.8】
:
—
,
: ?大于1小《于等于2
— 1.0
!
! 大于2—。
,
《 1.5
【
《。
第十二条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 , 】 ! ? 《 》 》 】
(一)!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
】 (:。二)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 — 《 : 《 《 ! ,
】。
(—三)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