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总体规划及表!2.1的基础上按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第五:条 对未列【入表3.1》的大:。中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
表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 旧》城区 ?
,
《 新 区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
【 居住建筑】
《 (含单】身公寓)
【 ,。 低层 —
3【5%
》 1.0
】 30%【
,。
? 0.《。8
】
— 多层
【 : ,30%?
:。 : 1.4》
? , 28《%
— 1.2
】
?。
《 高层》(18?层以下)
! 25%
! 3?.0:
》 20%
【 , , 2:.,5
:
,
【
: 办公建—筑,(含公寓式办公建】筑)
】 多层
》
》30:%
【2.0
《
3—0%
【 1.5《
:
! 高层(18层!以下)?。
》 25%
【 , , 3.0
! 2?5%
《 2.5【
《
,
,
【 ,商业:建,筑(含旅《馆建:筑)
!多层
— 50》%,
3.0!。
,
, 《45%
【 3.《。0
《
:
,
高!。层(18层以—下)
《
》3,5%
【 4.0
】 3?5,%,
?。 4.0
!
?
第?六条 表—。。3.1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18层以上高层】及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七条 》 表3.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
, ,。
第—八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插建
!
,
第九条 !建设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多层居】住,及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 : : 》 — — , 【 】 》。 :
】 (二)高层居住!为2000平—方米; ! 《 【 ,。。 — 》 【 】
? 《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
第十条 【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 【 《
【
: , (二)属】于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 : : , — , ? 】 ! : 》 》
【 (三)属于!城,市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的
—
第十一条 ! ,城市旧区的》建设:基地: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3—.2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小于1
!。 0:.8
【
】 大于1小》于等于?2
【1.0
】
《
: : 大于2
— 1.—5
:
第】十二:条,。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 【 】 — 》 】 ? , , 【
【(一)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
! (《二):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 — 】 《 — 《
】。 (三)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