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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总体规划及表!2.1的基础上按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第五:条 对未列【入表3.1》的大:。中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 表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 旧》城区 ? , 《 新 区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建筑密度》 容】积率 》 , 【 居住建筑】 《 (含单】身公寓) 【 ,。 低层 — 3【5% 》 1.0 】 30%【 ,。 ? 0.《。8 】 — 多层 【 : ,30%? :。 : 1.4》 ? , 28《% — 1.2 】 ?。 《 高层》(18?层以下) ! 25% ! 3?.0: 》 20% 【 , , 2:.,5 : , 【 : 办公建—筑,(含公寓式办公建】筑) 】 多层 》 》30:% 【2.0 《 3—0% 【 1.5《 : ! 高层(18层!以下)?。 》 25% 【 , , 3.0 ! 2?5% 《 2.5【 《 , , 【 ,商业:建,筑(含旅《馆建:筑) !多层 — 50》%, 3.0!。 , , 《45% 【 3.《。0 《 : , 高!。层(18层以—下) 《 》3,5% 【 4.0 】 3?5,%, ?。 4.0 ! ? 第?六条 表—。。3.1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18层以上高层】及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第七条 》 表3.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 , ,。 第—八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插建 ! , 第九条 !建设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多层居】住,及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 : : 》 — — , 【 】 》。 :   】  (二)高层居住!为2000平—方米; ! 《 【 ,。。 — 》 【 】 ?    《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 第十条 【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 【 《 【 : ,    (二)属】于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 : : , — , ? 】 ! : 》 》 【    (三)属于!城,市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的 — 第十一条 ! ,城市旧区的》建设:基地: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3—.2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小于1 !。 0:.8 【 】 大于1小》于等于?2 【1.0 】 《 : : 大于2 — 1.—5 : 第】十二:条,。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 【 】 — 》 】 ? , , 【     【(一)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  !   (《二):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 — 】 《 — 《   】。  (三)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