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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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总体:。规划及表2.—1的基础上》。按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第》五,条 : 对未列入表3】.1的大中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
【表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
】 旧城区
! ?新, 区:。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居《住建筑
! (《含单身公寓)—
低层!
? 35%
!。 1.—0
? ? 30%
》。
? 0.8
】
:
:
》 多层《 ,
》。 30%
】 1?.4
》 28%—
1【.2
》
》
高层(!。18层以下)
】
, 25—%
3】.0
【 20%《
? 2《.5
】
?。。
办公建筑!(含公寓式》办公建筑)
【
?。 , 多层?
? : 30%
—
》2.0
— 3《。。。0%:
》 1.5《
》
— ?高层(1《8层以下《)
?
》2,5%
】3.0
】。 25%
— 2.5【
《
! 商业建筑(含旅馆!建筑)
】 多层
【 : 50%
【 ? ,3.0
》 45%
】
: 3.0—。
?
—
《 高层?(,18层?以下)
】 35%》
? 4.》。0
?。 3》5%
4!.0
》
《
,第六条 表3.!1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1《8,层,以上:。高层及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第七条 表!3.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
第八!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插建
【
《第九条 《。 建设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多层居住及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 》 — 【 ! — !
! (二》),。高,层居住为2》000平方米; 】 】。 ! : ,。 ! 》 【
!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第十》。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 ? ! 】 , 《 , 《
《
(】二)属于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 ! , 】 : ? 《 】 】
:
, : (》。三)属于城》市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的
—
?。 第十一条 !城市旧区的建设【基地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
表3.2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小于?1
【0.8
】
【 大于1小于等】于2
— ,。 1.0《
?
【 ?。 大于2
! 1.5
】
《第十:二条 《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 【 【 》 ? 【 】
】 (一)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 —
】。。 (二)《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 ? ! —。 》 《 —。
》
? (三)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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