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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总?体规划及表》2.1的基础上按】。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 第?五条 对—未列入表3.—1,的大中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 【表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旧城!区 》 新《 区 ?。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 ? — 居住建】。筑 ? 【。(含单身公寓) 】 , 低层【 3】5% 》。 1.0—。 》 30?% — 0.8 【。 — 《 多层 】 30% 【 1.4 】 28【% 【1.2 — 《 ?。 高层(18!层以下) 【 25%【 3.】0 ? 20% 】 2—.5 《 , 》 —办,公建:筑(含公寓式办公建!筑) !多层 《 3—0%: 2【.0 ? 30【%, 1.5! : ! 高层(1【8,层,以下) — 25% ! ? 3.?0 2】5% 【 2.5 ! 【 商?业建筑(含旅馆建】筑) 【 多层 — 50【% : 》3.0 》 45% ! : 3.0 — 【 高层(!18:层,以下) 《 3【5% 4!.0: 3【5% 】4.0 《 第】六条 》表3.1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18层以【上,高层:及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 ? 第七条 】表3.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 : 第《八条 ?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插【建, ? 第九条】 建设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一):多层居住《及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 】 : : ! 《 : 《 ! :。   —  (二)高层【居住为2000平】方米; — 《 , 》。 ! — — ! 》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第十条 !。。。。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 【 》 : —  —   (《二)属于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 【 】 ! , , , , 】 , 】 :    (三)属】于城:市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的 ! 第十一条 ! 城市旧区的建】设基地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3.2《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小于1 ! : 0.8 ! :。 , 】大于1小于等—于2 ? , 1》.0 》 ! :。。大于:2 1.!。5 【 第十二条 】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 《 — 》 】 —。 , : 【 : ? ?     】(一:。),。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 【 ?  :  : (二)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 ! ! : 】 《   》  (?三)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