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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含):的建设项《目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总体规!划及表2.1的【基础上按《表3.1《。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 》 第五条《 对未列入【表3.1的大中【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政策?和专业规范执—行 ?表3.1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 ,   【 ?旧城区 】 :。新 区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 容积率 【 】 : 居?住建:筑 】 ,。 (:含单身公寓) ! 《低层 【 ,。 35% ! 1.0 》 , 30%【 ? ?0.8 】 , 多!层 《 30%【 : ? 1.4 】 28《% 《 1.》。2 【 】高,层(18层以下【) 】25% — 3.0 【。 20% ! 2—.,5 ! 办公】建筑(?含公寓式《办公建筑) 】 多层 ! 30—% : 2.0】 30】% — 1.5 — — 高层】(18层以下)【 — 25% ! 3.0 》 ? 25% — 2.【5 ? ? !商业:建筑(含旅馆建筑)! : 多层【 》 50% ! 3?.0 ? :。。 45%— 《 3.0 【 《 】高层(18层以【下,) 【 3:5,% : 》4.0 】 ,35% !4.0 【 第》六条 表—。3.1?规定的指标》为地块上《限18?层以:上高层及单个建设项!目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交通、】环境、配《套和:地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 : :。 第七条《 表3.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 , 第八条 【原有建筑《容,。量已达到或》超出规定值》的,地块建筑物不得【进行扩建、》加层、插建 】 第九【条 建设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一!。)多层居住及多【层公共建筑》为100《0,平,方米; 【 ! ? 》 : 》 《 ?。 【 — 》  :   (二)高层】居住为2《000平方米; ! , — 《 ? ,。 【 《 】 , 《 ?  》   (三)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 第!十条 《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市政【。公用设施等所—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 , : :。 , 】 ! , — ? 》     (—二)属于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 : 》 《 【。 ? : 】 】 , 】 —    (三—)属:于城市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的 【 : 《第,十一条 —。。城市旧区的建—设基地在《满,足规划?。、消防、卫》生、交通等》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广场?、绿地、停车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百分?之二十 表3.】2 》 :。 , , 《核定:建筑容积率 ! FAR ! 》每提供1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的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小!于1 0!.8: — 大!于1小于等于2【 , 《 1.0 【 , : — 大于2 【。 1.5 】 》 第十二条—。 公共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额【外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 :。 ! , 》 — 》 】。 》 — ? 】    (》一):公共开放空间—。位于建筑《基,地内后退《红线部分不》作公共开放空—间; ! :     (】。二)沿城《市道路?、广场、《小区道路留》设且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5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 ! , — 《 — , 《 》    【。 (三)开放空【间,不得封闭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