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织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12-2015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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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一般规定

10.1.1  针织工厂用热负荷应包括生产工艺、空调、供暖和生活用热,用冷负荷应包括空调用冷。

10.1.2  针织工厂热源供应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确定。当热源不能由城市(区)热电厂、区域锅炉房或其他企业的锅炉房供应时,应自设锅炉房。

10.1.3  针织工厂宜在下列位置设置计量装置进行生产管理和成本核算:

    1  锅炉房和热力站蒸汽管道出口,各车间和主要用汽设备入口管道;

    2  燃气总管、主要用燃气设备入口管道;

    3  各车间压缩空气入口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