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动 力
10.1 一般规定
10.1.1 针织工厂用热负荷应包括生产工艺、空调、供暖和生活用热,用冷负荷应包括空调用冷。
10.1.2 针织工厂热源供应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确定。当热源不能由城市(区)热电厂、区域锅炉房或其他企业的锅炉房供应时,应自设锅炉房。
10.1.3 针织工厂宜在下列位置设置计量装置进行生产管理和成本核算:
1 锅炉房和热力站蒸汽管道出口,各车间和主要用汽设备入口管道;
2 燃气总管、主要用燃气设备入口管道;
3 各车间压缩空气入口管道。
10 动 力
10.1 一般规定
10.1.1 针织工厂用热负荷应包括生产工艺、空调、供暖和生活用热,用冷负荷应包括空调用冷。
10.1.2 针织工厂热源供应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确定。当热源不能由城市(区)热电厂、区域锅炉房或其他企业的锅炉房供应时,应自设锅炉房。
10.1.3 针织工厂宜在下列位置设置计量装置进行生产管理和成本核算:
1 锅炉房和热力站蒸汽管道出口,各车间和主要用汽设备入口管道;
2 燃气总管、主要用燃气设备入口管道;
3 各车间压缩空气入口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