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 火灾自动报警
9.5.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棉针织品生产厂房;
3 丙类厂房中的变配电室、电动机控制中心、中央控制室;
4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
5 包含有电加热及电烘干部位的场所。
9.5.2 设有机械排烟的车间、库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5.3 火灾探测器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丙类厂房内的烘干、电加热处宜选择点型感温探测器;
2 丙类物品库房,纬编、经编、织袜、羊毛衫、成衣、包装等车间应根据可燃物燃烧特性、空间高度、设备遮挡等环境条件,确定探测器类型;
3 采用燃气加热、烧毛的场所宜设可燃气体探测器。
9.5.4 染整等湿加工车间宜设手动报警按钮及声光报警器。
9.5.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