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供暖通风与空调除尘
8.1 一般规定
8.1.1 针织工厂供暖、通风、空调与除尘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和《纺织工业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477的有关规定。
8.1.2 针织工厂防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8.1.3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提供的数据,或采用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按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
8.1.4 车间空气温湿度设计参数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可采用本规范附录J中的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