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安全与消防
12.0.1 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防爆及煤气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的有关规定;
2 电气安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3 建(构)筑物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4 人行通道、梯子、平台、防护栏杆、防护屏与保护罩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5 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有关规定;
6 运输、装卸与起重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的有关规定。
12.0.2 工业卫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尘、防毒、防窒息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中有害因素的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2 噪声和局部振动防护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
3 防暑降温与防寒采暖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4 站房区域的卫生防护设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 20571的有关规定。
12.0.3 盐酸再生站的建筑物、消防设施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的有关规定。
12.0.4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2.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