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喷雾焙烧法盐酸废液再生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93-2015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0.1  钢铁企业喷雾焙烧法盐酸废液再生工程宜与酸洗机组同步建设。

3.0.2  盐酸废液再生工程设计应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能力应与所服务的酸洗机组的处理能力相匹配;

    2  工艺设备及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装备水平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3  废气排放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的有关规定;

    4  氧化铁粉的质量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氧体用氧化铁》GB/T24244的有关规定;

    5  新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合成盐酸》GB320的有关规定。

3.0.3  盐酸再生装置宜布置在站房内。

3.0.4  盐酸再生工程中废酸净化装置的设置,宜根据废酸中硅等杂质的含量、氧化铁粉的品质需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0.5  盐酸再生站房内设备和材料的选用应满足工作条件和环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