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 弹性交通柱
15.4.1 弹性交通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的主线和集散车道间,如果没有设置分隔带,应连续设置弹性交通柱;
2 为方便行人过街,在没有设置中央分隔带的道路中间设置了独立安全岛,应在安全岛边缘设置弹性交通柱;
3 主干路如果没有设置中央分隔带,为分隔对向车辆,可连续设置弹性交通柱;
4 快速路及互通立交匝道的分流、合流端部,可连续设置弹性交通柱;
5 在临时分隔道路、分隔危险区、收费口等其他需要设置临时分隔的区域,宜连续设置弹性交通柱。
15.4.2 弹性交通柱的设置高度宜控制在60cm~100cm,标准高度应为70cm,积雪较厚等特殊路段经论证后可采用其他高度,且设置高度前后宜保持一致。
15.4.3 弹性交通柱的设置间隔宜为2m~4m,在危险的路段上可适当加密间隔;在中央分隔带安全岛的设置间隔宜为1m~2m。
15.4.4 按行车方向,道路的左侧宜安装黄色反光材料的弹性交通柱,右侧宜安装白色反光材料的弹性交通柱。
15.4.5 弹性交通柱应由底座、柱体、反射器或反光膜组成;底座应采用内膨胀锚固技术或高强度黏胶技术固定于路面或隔离带上,临时分隔道路可采用吸附式;柱体应采用高弹性、耐候性、能承受车辆冲撞的工程塑料,柱体颜色应为红色;反射器或反光膜应为白色或黄色。
15.4.6 弹性交通柱的其他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弹性交通柱》GB/T 24972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