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8-2015 建标库

15.5  作业区的标线

15.5.1  作业区应设置满足作业期间交通组织要求的标线。

15.5.2  当作业区的原有标线符合作业期间的交通组织时,可保留原有标线;当不符合作业期间的交通组织时,应清除原有标线,并应按作业期间的交通组织要求设置标线。

15.5.3  作业区路段可包括六个区段: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各个区段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警告区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15.5.3-1的规定;

表15.5.3-1  警告区最小长度(m)

    2  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15.5.3-2的规定;

表15.5.3-2  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m)

    3  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宜为40m~70m;

    4  工作区的最小长度应根据作业实际需要确定;

    5  下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宜为30m~70m;

    6  终止区的最小长度宜为30m~50m。

15.5.4  应在作业区适当位置配合设置施工标志。

15.5.5  当作业区为临时养护或抢修作业,且作业时间较短时,可采用交通锥来分隔作业区和开放交通的车道,交通锥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通锥》GB/T24720的要求;当作业时间较长时,应设置橙色标线。

15.5.6  作业区标线的形式、尺寸、传达信息等应和正式标线相同。

15.5.7  作业区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去除不符合正式交通通行要求的标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