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 作业区的标线
15.5.1 作业区应设置满足作业期间交通组织要求的标线。
15.5.2 当作业区的原有标线符合作业期间的交通组织时,可保留原有标线;当不符合作业期间的交通组织时,应清除原有标线,并应按作业期间的交通组织要求设置标线。
15.5.3 作业区路段可包括六个区段: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各个区段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警告区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15.5.3-1的规定;
表15.5.3-1 警告区最小长度(m)
2 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15.5.3-2的规定;
表15.5.3-2 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m)
3 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宜为40m~70m;
4 工作区的最小长度应根据作业实际需要确定;
5 下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宜为30m~70m;
6 终止区的最小长度宜为30m~50m。
15.5.4 应在作业区适当位置配合设置施工标志。
15.5.5 当作业区为临时养护或抢修作业,且作业时间较短时,可采用交通锥来分隔作业区和开放交通的车道,交通锥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通锥》GB/T 24720的要求;当作业时间较长时,应设置橙色标线。
15.5.6 作业区标线的形式、尺寸、传达信息等应和正式标线相同。
15.5.7 作业区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去除不符合正式交通通行要求的标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