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 轮 廓 标
15.3.1 在快速路以及互通立交、服务区、停车场的连接匝道或连接道路,应连续设置轮廓标。
15.3.2 主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的小半径及视距不良路段,连续急弯陡坡路段,以及车道数或车道宽度有变化的路段,宜设置轮廓标。
15.3.3 按行车方向,轮廓标宜在道路左右两侧对称布置;在道路的左侧应安装配置黄色反射体的轮廓标,右侧应安装配置白色反射体的轮廓标。
15.3.4 直线路段轮廓标设置间隔应为50m,曲线段轮廓标的设置间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的规定,应按表15.3.4的规定选用,也可适当加密。曲线段两端外路段轮廓标应适当延伸设置,并应分段逐渐加大设置间隔。
表15.3.4 曲线段轮廓标的设置间隔S(m)
15.3.5 路基宽度变化、车道数量有变化及其他危险的路段,在本规范表15.3.4的基础上可适当加密轮廓标的间隔。
15.3.6 轮廓标的设置高度(指反射体的中心距路面的高度)应控制在60cm~80cm,标准设置高度宜为70cm,积雪较厚及其他特殊需求的路段进行论证后可采用其他高度。轮廓标设置高度在一定路段内宜保持一致。
15.3.7 安装轮廓标,反射体应面向交通流,其表面法向应与道路中心线成0°~25°的角度。
15.3.8 附着于波形梁护栏、混凝土护栏、隧道侧墙、桥梁护栏上的轮廓标,由反射体、支架和连接件组成;反射体可由反光片或反光膜制作,反光等级应为Ⅳ类或Ⅴ类。
15.3.9 对无护栏的路段可设置柱式轮廓标,应由柱体、反射体组成,柱体应为白色,应埋置于路基中;反射体规格应为18cm×4cm,反射体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5.3.7条的规定。
15.3.10 在气候恶劣、线形条件复杂、交通条件复杂的路段或隧道内,应设置反光性能高、反射体尺寸大的轮廓标,还可根据情况设置太阳能轮廓标、LED轮廓标、隧道光电轮廓标、荧光黄绿大角度反光膜等新型轮廓标。
15.3.11 轮廓标的其他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轮廓标》GB/T 24970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