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 , 实体?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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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 在道路限界!范围内的上跨桥梁的!桥墩、分隔》物、收费岛、人行】道安全岛或导流岛】、灯座、标志基座】及其他?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立体实《物表面上应设—置实体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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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2 — 实体标记标—线应由多组黄—黑相间的《倾斜线条组成—线宽:及间距应《均为1?5cm应由实—体中间以4》5°角向两边施【划向下倾斜的—。。一边:朝向:车行:道
【1,4.7.3》 实?体标记宜设置于【道,路建筑限界》范围:内的构造物实—体表面?上设:置高度应涂至距【路面:2.5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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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 车行道!分隔物面对行车【方向的端头宜设置实!体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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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 实?体标记宜《采用Ⅳ类、》Ⅴ类反光材料制作】设置:应,按本:规范:第14.6》.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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