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 实体标记
14.7.1 在道路限界范围内的上跨桥梁的桥墩、分隔物、收费岛、人行道安全岛或导流岛、灯座、标志基座及其他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立体实物表面上,应设置实体标记。
14.7.2 实体标记标线应由多组黄黑相间的倾斜线条组成,线宽及间距应均为15cm,应由实体中间以45°角向两边施划,向下倾斜的一边朝向车行道。
14.7.3 实体标记宜设置于道路建筑限界范围内的构造物实体表面上,设置高度应涂至距路面2.5m以上。
14.7.4 车行道分隔物面对行车方向的端头,宜设置实体标记。
14.7.5 实体标记宜采用Ⅳ类、Ⅴ类反光材料制作,设置应按本规范第14.6.4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