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 实体标记
【
《。
14.—7.1 《 在道?路限:界,范围:内的上跨桥梁的【桥墩、分隔物、【收费岛、人行道安】全岛或导流岛、灯座!、标志基座及—其他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立体实物!表面上?应设置实体标—记
》
14.7—。.2 《实体标?。。记标线应由》多组黄黑相间的【倾斜:线条组?成线宽及间距应【均为15cm应【由实体中《间以45°角向【两边施划向下倾斜的!一,边朝向车行道
】。
14.【7.3 《 实体标记宜设【置于道路建筑—限界范?围内的?构造物实体表—面上设置高度—应涂至距路面2.5!m以上?
14】.7.4 车【行道分隔物面对行车!方向:的端头宜设》。置实:体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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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5 实体!标记宜采用》Ⅳ类、Ⅴ类反光材料!制作设置应》。按本规范第14.】6.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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