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 立面标记
14.6.1 立面标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靠近道路建筑限界的跨线桥等的墩柱立面、隧道洞口端墙立面,应设置立面标记;
2 桥梁或隧道净高受限制时,在其立面及前部限高龙门架上,应设置立面标记;
3 靠近道路建筑限界的其他市政设施构造物立面上,宜设置立面标记。
14.6.2 立面标记应由多组黄黑相间的倾斜线条组成,斜线倾角应为45°,线宽及间距应均为15cm,设置于交通标志立柱等构造物的立面标记可与其同宽,设置时应把向下倾斜的一边朝向车行道。立面标记设置高度应涂至距路面2.5m以上。
14.6.3 立面标记应与限高标志配合使用;在上游适当位置前应配合设置限制高度标志,并应告知超高车辆的绕行方式。
14.6.4 立面标记宜采用Ⅳ类、Ⅴ类反光材料制作;当设计速度大于等于60km/h时,可采用Ⅴ类,当设计速度小于60km/h时,可采用Ⅳ类,可直接粘贴于构造物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