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 路面文字标记
12.15.1 当利用路面文字信息指定车行道的前进方向、提示出入口信息、限制车道行驶车辆类型、限制车道行驶速度、逆光路段和大车干扰等导致对交通标志视认有困难时,应设置路面文字标记。
12.15.2 路面文字标记的高度、宽度、间隔应符合表12.15.2的规定,字体应采用黑体。
表12.15.2 路面文字标记规格
12.15.3 路面文字标记排列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沿车辆行驶方向应由近及远纵向排列;
2 其余等级的城市道路,沿车辆行驶方向应由远及近纵向排列;
3 数字标记应沿车辆行驶方向从左至右横向排列。
12.15.4 路面文字标记宜多次重复设置。指路信息的路面文字标记设置次数不宜小于3次,宜与导向箭头组合使用。
12.15.5 路面限速标记应设置于限制车辆最高行驶速度或最低行驶速度车道起点和其他适当位置。最高限速值数字的颜色应采用黄色,可单独使用;最低限速值数字的颜色应采用白色,并与最高限速值数字同时使用。
12.15.6 在易发生事故的地点,可将最高限速的标志版面图形施划于路面作为路面限速提示标记,长短轴之比应为2.5:1的椭圆,长轴与行车方向应平行。该标记应为反光标记且应与限制速度标志配合使用,并应采用抗滑标线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