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8-2015 建标库

9.9  出口标志

9.9.1  当需告知快速路出口起点,或划分快速路主路与出口匝道范围时,应设置出口标志。

9.9.2  出口标志应设置在快速路出口分岔点端部,并宜结合下一出口预告标志一并设置。当符合下列情况下时,出口标志宜采用门架形式,设置于出口端部导流标线起点的上方:

    1  主路车道数大于或等于4条的立交出口;

    2  主路分流口;

    3  端部导流标线长度大于50m的出口。

9.9.3  出口标志指示内容应与出口预告标志中所传达的信息连续、一致,版面布设可与出口减速车道渐变段终点出口预告标志一致。

9.9.4  对于大型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匝道需二级分流的情况,可采用出口地点、方向标志或专用车道标志代替出口标志。出口地点、方向标志或专用车道标志信息,应与出口预告标志信息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