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 出口标志
9.9.1 当需告知快速路出口起点,或划分快速路主路与出口匝道范围时,应设置出口标志。
9.9.2 出口标志应设置在快速路出口分岔点端部,并宜结合下一出口预告标志一并设置。当符合下列情况下时,出口标志宜采用门架形式,设置于出口端部导流标线起点的上方:
1 主路车道数大于或等于4条的立交出口;
2 主路分流口;
3 端部导流标线长度大于50m的出口。
9.9.3 出口标志指示内容应与出口预告标志中所传达的信息连续、一致,版面布设可与出口减速车道渐变段终点出口预告标志一致。
9.9.4 对于大型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匝道需二级分流的情况,可采用出口地点、方向标志或专用车道标志代替出口标志。出口地点、方向标志或专用车道标志信息,应与出口预告标志信息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