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8-2015 建标库

9.10  出口地点、方向标志

9.10.1  当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匝道有二级分流,需预告或指示出口匝道二级分流的两个不同行驶方向的相关信息时,应设置出口地点、方向标志。

9.10.2  出口地点、方向标志应设置在出口匝道二级分岔点端部上方,宜采用双悬式支撑结构。

9.10.3  当出口匝道车道数大于或等于2条,且出口匝道二级分岔点与主路出口匝道分岔点之间间距小于160m或视线较差时,应采用出口地点、方向标志或专用车道标志替代出口标志。如有必要,出口处地点、方向标志和专用车道标志可在两分岔点之间增设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