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 出口地点、方向标志
9.10.1 当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匝道有二级分流,需预告或指示出口匝道二级分流的两个不同行驶方向的相关信息时,应设置出口地点、方向标志。
9.10.2 出口地点、方向标志应设置在出口匝道二级分岔点端部上方,宜采用双悬式支撑结构。
9.10.3 当出口匝道车道数大于或等于2条,且出口匝道二级分岔点与主路出口匝道分岔点之间间距小于160m或视线较差时,应采用出口地点、方向标志或专用车道标志替代出口标志。如有必要,出口处地点、方向标志和专用车道标志可在两分岔点之间增设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