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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快速路指路标志】 ! ,。9.1  》一般规定《 — 9.1.1【  城市快速路【必须设置快速路【指路标志快速路指路!。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 ! , 9.1》。.2  快速路【。指路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快—。速,路指路标志设置【。应具系统性快速【。路进:出口之间的指路标】志应按一定顺—序布设传达信息应连!贯、:一致; 《     !2  快速路入【口指引宜按入口预告!标志→入口处—地点、方向》。标志→入口标志→】地点距离标》志顺序设置; !     【3  快速路出口指!引宜按出口预告【标志→出口》标志和下《一出口预告标—志→出?口处地点、方向标】。志顺序设置》; —。     4  】对于单向3》条及以上车道—的出口密集的快速路!路段宜分车道提【示,。方,向,信息并应《采用路面文字标记】以辅助提示 【 9.1【.3  快速—路出入?口距离数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快速路】指路标志所预告【距离数?值,。指路标志《设置:点与下?游指示点的间距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 , 1)?当存在多条路—径时应采用习惯路】径计算距离所选取】的习惯路径应统一】; 《      】  : ,。2)距离数值应【符合本规范第4.】2.1?0条规定 》 ?     2【 ,。 ,当,预告:距离的指《路标志设置位置受到!影响:无法设置时指路标】志可适当移位—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   1)》指,路标志与《出口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间距小于或》等于3km时—指路标志《设置位置的允许偏】。差宜为±50m; !     !    2)—指路标志《。与出口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间距大于3【km:时指路标志》设,置位置的允许偏差宜!为±250m !     3】  设置在干路【和支路上的》。快速:路入口?预告标志中指示【的距离?应以快速路连接【线辅路上的快速路入!口作为?起算点? ,。 9—.1.?4  设置》在快速路《主路和匝道上的【各类:标,志不得互相》影响 9!.1.5 》 快速路《指路标志字》符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 快速路指》路标:志汉字高度》应根据设计速度相应!选取并应符合本规】范表4.2》.12?-,1,的规定; 【 :。   ? , 2  快速路指】路标志?。的阿拉伯《数字和其他文—字,的高度等《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4.2.1【2-2?的规定 】 9.1.6  快!速路指路标》志的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快,速路上的指路标【志应采用绿底、白字!、白边框《、绿色衬边; 【 《。。     2— , 下列?情况:应采用白底、绿字 ! : ?      —  1?)下游?到达的道路路名【为快速路需》要区分路《名信息和方向信【息时; 【   《  : ,   2)交通信】息、停车领卡等标志!需要区分图形—内容与文字》内容时 【    》 3  单独设【置在干路或支—路,上的快?速路指路标志应采用!快速路指路标志相同!颜色:;   !  4  若—。快速路路名作为专】有名词被标识—在干路或《支,路上的指路标志版】面上时快速路路【名也:。应采:用绿底、白字、白边!框 《 9.1.7 ! 快速路指路标志】的版面?。信息应包《括道:路名称信息》、目的地名》。称信息?。、地理?方向信息和距离信】息(图9.》1.:7,)各类信息反映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图9.1.7 ! 快速?路指路标志信息 ! ,。 , : ,   1  —道路名称信息—为反:映前方将要驶入的】道,路名称信息; 【    】 2  目的地【名称信?息为反映前》方所到达的地—区、地点名称—或横向?道路、出口路—名等信息; 【    【 3 ? 地理方向信—息为反映路》线总体走向》的地理方向》信息;? ?     4】  距离信息应为】反映标志所在—。位置到起《算点的距《离 9】.1.8《 , 道路?名称信息《应当选?择下游将要驶—入的道路名称作为】道路名称信》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 当道路名称—信,息用于快速路入【口或者对《快速路入《口进:行预告时应选—择,当前或所预告的快】速路道路《名称; 》    【 2  在互—通式立?交出:口前需?预告其出口所到达的!主路道路《名称时应选择该【出口将?驶入:的横向道《路,名称作为道》路名称?信息; !  :。  3  当道路名!称信息为快速路【路名且与目的地名称!信息同时设置于一】。块版:面上时快速路道【路名:称,信息应采《用白:底绿字的反色 【 9.1】.9 ?。 目的地名称信息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  目的地名!称信息的《选取应结《合相交道路》等级:。、,。服,务区域特点、交通流!量,。特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1.5条的【规定; —  《   2  —。当快:速路与各类》道路:相交并设置出口时宜!按表9.1》.9选取信息层次;! 《 , 表9.1.9  !目的地名称选取【 , ? —   《  :注不带括号的—信息为首选信息【带括号的信息用于无!首,选信息或根》据需:。要作为?第二信息 【     【3, ,。 当同一《方向有同层次多类】信息时应依次优先选!用重要?地名、?交通枢?纽,。。。信息、国家级—旅,游景区、重要公【共设施等地点名称】并,应确:保选用?的信息在出口后【。至指引地连续当【同一方向有同层次】同类别多个信息时】宜按由近到远的顺序!进行选择对重要【信息:。也可同时指引 【 : , 9.《1.:10 ? 行驶方向指引信】息、地?理方向信息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在,车辆的行驶》方向较明确不易【引起:。误解的路段可选取】路线总体《走向作为行驶方向】指,引信息;《。 , ? :    2》  对驾驶人容易】产生:行,驶方:向迷惑的路段—宜选择具有代表意义!的下游远程目的地作!为行驶方向指—引信息; 】 :  :  3? , 带有地理方向信息!内容的标《志可单独设》置也可结合快—速路指路标志进【行设置当《与快速路指路—标志结?合设:置时宜在《版面:中增:加东、?南、西?、北等地理方向信息!。设,置,在标志左《上,或,右上:角处所增加》的内容不得影—响其他指路信息【的表达 — ?9.:1.11  快速路!可变信息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对:车速、车种、行驶】条件等进行动态【管理时应设置相应】的警告?、禁令?、指示可变信息标志!; 》 :    2 — 当对出入口匝道】发布开放或关闭、】拥堵或畅通等信息时!快速:路入口标志》、入口预告标志、出!口标志、出》口预告标志的—局,部或全部版面宜【采,用可变信息标志; !  —   3  当在】路段上反映下游连续!出口、立体交叉或复!杂,。路段的路《况时宜?采用可变《的图形和《文字标志;》  【 ,  4  》当在:路段:上实时发布交通管】理信息、交通安全】告示、下游》路况、事故》或临时作业等信息时!应采用文字可—变信息标志; 【    】 5  当在出口】预告标?志中预告出口开【放或:关闭、拥《堵,或畅通等信息时应】至少进行2级预告即!在0m?出口:预,告标志和500m】出口预告标志中增设!相关可变《信,息;  ! ,  6  当对快】速,路入口开《放或关?闭、:。。拥堵或畅通等信【息的预?告时宜进行1级预】告即在?连接:线交叉口的入—。。口,预,。告标志中增设相【关可:变,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