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8-2015 建标库

9  快速路指路标志

9.1  一般规定

9.1.1  城市快速路必须设置快速路指路标志,快速路指路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

9.1.2  快速路指路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指路标志设置应具系统性,快速路进出口之间的指路标志应按一定顺序布设,传达信息应连贯、一致;

    2  快速路入口指引宜按入口预告标志→入口处地点、方向标志→入口标志→地点距离标志顺序设置;

    3  快速路出口指引宜按出口预告标志→出口标志和下一出口预告标志→出口处地点、方向标志顺序设置;

    4  对于单向3条及以上车道的出口密集的快速路路段,宜分车道提示方向信息,并应采用路面文字标记以辅助提示。

9.1.3  快速路出入口距离数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指路标志所预告距离数值,指路标志设置点与下游指示点的间距,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存在多条路径时,应采用习惯路径计算距离,所选取的习惯路径应统一;

        2)距离数值应符合本规范第4.2.10条规定。

    2  当预告距离的指路标志设置位置受到影响无法设置时,指路标志可适当移位,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指路标志与出口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间距小于或等于3km时,指路标志设置位置的允许偏差宜为±50m;

        2)指路标志与出口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间距大于3km时,指路标志设置位置的允许偏差宜为±250m。

    3  设置在干路和支路上的快速路入口预告标志中指示的距离,应以快速路连接线辅路上的快速路入口作为起算点。

9.1.4  设置在快速路主路和匝道上的各类标志不得互相影响。

9.1.5  快速路指路标志字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指路标志汉字高度应根据设计速度相应选取,并应符合本规范表4.2.12-1的规定;

    2  快速路指路标志的阿拉伯数字和其他文字的高度等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4.2.12-2的规定。

9.1.6  快速路指路标志的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上的指路标志应采用绿底、白字、白边框、绿色衬边;

    2  下列情况应采用白底、绿字:

        1)下游到达的道路路名为快速路,需要区分路名信息和方向信息时;

        2)交通信息、停车领卡等标志,需要区分图形内容与文字内容时。

    3  单独设置在干路或支路上的快速路指路标志,应采用快速路指路标志相同颜色;

    4  若快速路路名作为专有名词,被标识在干路或支路上的指路标志版面上时,快速路路名也应采用绿底、白字、白边框。

9.1.7  快速路指路标志的版面信息应包括道路名称信息、目的地名称信息、地理方向信息和距离信息(图9.1.7),各类信息反映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图9.1.7  快速路指路标志信息

    1  道路名称信息为反映前方将要驶入的道路名称信息;

    2  目的地名称信息为反映前方所到达的地区、地点名称或横向道路、出口路名等信息;

    3  地理方向信息为反映路线总体走向的地理方向信息;

    4  距离信息应为反映标志所在位置到起算点的距离。

9.1.8  道路名称信息应当选择下游将要驶入的道路名称作为道路名称信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道路名称信息用于快速路入口或者对快速路入口进行预告时,应选择当前或所预告的快速路道路名称;

    2  在互通式立交出口前,需预告其出口所到达的主路道路名称时,应选择该出口将驶入的横向道路名称作为道路名称信息;

    3  当道路名称信息为快速路路名,且与目的地名称信息同时设置于一块版面上时,快速路道路名称信息应采用白底绿字的反色。

9.1.9  目的地名称信息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目的地名称信息的选取应结合相交道路等级、服务区域特点、交通流量特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1.5条的规定;

    2  当快速路与各类道路相交并设置出口时,宜按表9.1.9选取信息层次;

表9.1.9  目的地名称选取

    注:不带括号的信息为首选信息,带括号的信息用于无首选信息或根据需要作为第二信息。

    3  当同一方向有同层次多类信息时,应依次优先选用重要地名、交通枢纽信息、国家级旅游景区、重要公共设施等地点名称,并应确保选用的信息在出口后至指引地连续。当同一方向有同层次同类别多个信息时,宜按由近到远的顺序进行选择,对重要信息也可同时指引。

9.1.10  行驶方向指引信息、地理方向信息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车辆的行驶方向较明确,不易引起误解的路段,可选取路线总体走向作为行驶方向指引信息;

    2  对驾驶人容易产生行驶方向迷惑的路段,宜选择具有代表意义的下游远程目的地作为行驶方向指引信息;

    3  带有地理方向信息内容的标志可单独设置,也可结合快速路指路标志进行设置。当与快速路指路标志结合设置时,宜在版面中增加东、南、西、北等地理方向信息,设置在标志左上或右上角处,所增加的内容不得影响其他指路信息的表达。

9.1.11  快速路可变信息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对车速、车种、行驶条件等进行动态管理时,应设置相应的警告、禁令、指示可变信息标志;

    2  当对出入口匝道发布开放或关闭、拥堵或畅通等信息时,快速路入口标志、入口预告标志、出口标志、出口预告标志的局部或全部版面,宜采用可变信息标志;

    3  当在路段上反映下游连续出口、立体交叉或复杂路段的路况时,宜采用可变的图形和文字标志;

    4  当在路段上实时发布交通管理信息、交通安全告示、下游路况、事故或临时作业等信息时,应采用文字可变信息标志;

    5  当在出口预告标志中,预告出口开放或关闭、拥堵或畅通等信息时,应至少进行2级预告,即在0m出口预告标志和500m出口预告标志中增设相关可变信息;

    6  当对快速路入口开放或关闭、拥堵或畅通等信息的预告时,宜进行1级预告,即在连接线交叉口的入口预告标志中增设相关可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