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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9  快速路指路】标志 —。 : 《9.1  》。一般规定《 9!.,1.:1  城市》快速路必须设置【快速路指路标志快】速路指?。路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 》。 9.1】.2  快》速,路指:路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快速】路指路?。标,志设:置应:具系统性快速路【。进,出口之间的指—路标志应按》一定顺序布》设传达信息》应连:贯,、一致; 》 , ?     》2  快速路入口】指引宜按入》口预告?标志→入《口处地点、》方向标志→入口标】志→地点距离标【志顺序设《置,; :     !3  快速路出口】指,引,宜按出口预告标志】→出口标《志,和下一出口预告【标志→出口处—。地点、方向标志顺】序设置;《 《     —4 :。 对于单《向3:条及:以上车道的出口密集!的快速路路段—宜分车道提》示方向信息并应采】用路面文字标—记以辅助提示 ! 9.1—.3  快》速路出入口距离数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快—速路指路标志所【预告:距离数值指路标【志设置点《与下游指《示点的间距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    《1):当存在多条路径【时应采?用,习惯路径计算距【离,所选取的习》惯路径?应统一; 》 : :     》    《2)距离数值应符合!本规范第《4.:2.:10条规定 ! :   ? 2 ? 当预告距离—。的指路标志设置位】置受到影响无—法设置?时指路标《志可适当移位—。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指】。路标志与出口—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间距小于或》等于3km》时指路标志设置【位置的允许偏差【宜为±50m; 】     !    2)指路标!志与出口《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间距大于3】km时指路标志设】置位置的允许偏差宜!为,±250m》    ! 3  设置在【干路和支《路,上的快速路入—口预告标志中—指示的距离》应以快速《路连接?线辅路上的快速【路入口作为起算点 ! :。 9.1.4】  :设置在快速路主【路和匝?道上:的各类标志》不得互相影响— —9,.1.5《  快速《路指路?标志字符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 快速路指》路标志汉字高—度应根据设计速度】相应选取并应符合本!规范表4《.,2.1?2-1的规定; !。 :     2  !。快速路?指路标志的阿拉伯数!字和其他文字的高度!等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4.2.1!2-2的规定— , 《 9.1.》6  快速》路指路标《志的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 快速路上的指【路标志应采用绿底、!。白,字、白边框、绿色衬!边; 】 ,   ?2  下《。列情况应《采,用白底、《绿字 《 , :      —   1)下—游到达的道路路【名为快速路》需要区分路》名信息和方向信【息时; 【        ! 2:)交通信息、停车领!卡等标志需要区分图!。形内:容与文?字,内容时 》     】3  ?单独:设,置,在干路或支路上的】。快速路指路》标志应采用快速【路指路标志相—同颜:色; 】 ,   4  若快速!。路,路名作?为,专有名词被标识在】干路:。或支路上的指路【标志版面《。上时:。快速路路名也应采用!。绿底、白字、白边框! ,。。 9.1】.7  快速路指】路标志?的,版,。面,信息应包括道路名】称信息、目》的地:名称信息、地理【方向信息和距离信息!(图9.《1.7)各类信息】反映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 图】9.1.7 —。 快速路指》路标志信息 !    》。 1  道路名称】信,息为反映前方将要】。驶入的道路名称信】。息; —     —2  目的》地,。名称信?息为反映前方—所到达的地区、地点!名称或横向道路、出!口路:。名等信息; !     3【  地理方向信息】。为反映路线》总体走向的》地理方向《信息;?  【 ,。  4  》距离信息应为反映标!志所在位置》到起算点的距离 ! ? 9:.1:。.8:。。  道路《名称信息应当—选,择下游将《要驶:入的道路名称作为】道路名称《信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当!道路名?。称信息用于》快速:路入口或者对快【。速路:入口进行预告—时应选择《当前或所预告的【快,速路道路名称; !  》。   2 》 在互通式》。。立交出?口前需预告其出【口所到达的主路道】。。路名称时应选择该出!口将:驶,入的横向道路名称作!为,道路:名称信息; —    】。 ,。3,  当道路名称信息!。为快速路路名—且与目的地》名称:信息同时设置于一块!版面上时《快速路道路名称【信息:应采用白底绿字的反!色 《。。 9.1.9】  目的地名称【信息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1 — 目的地名称信息的!选取应结合》相,交,道路等?级、服务区域特点】、交通流量特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1.5条的】规定; —   》  2 《 当快速《路,与各类道路相交【并设置出《口时:宜按表9.1.9】。选取信息层次;【。 表9】.1:.9  目》的地名称选取 】 《  【   注不带括号的!。信息为首选信息带】括号的信息用于无】首选信?息或根据需要—作为第二信息 ! ,     3 】。 当同一方向有同层!次多:类信息时应依次优】先选用重要地名【、交通枢纽》信,息、:国,家级:旅游景区、重要公共!设,施等地点名》称并应确保》。选用:的信息在出口—后,至指引地《连续:当同一方向有同层】次同类别多个信【息时宜按由近到远的!顺序进行《选择对?重要信息也可同【时指引 《。 9.【1,.10  行驶【方向指引《信息、地理方向信息!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在车》辆的行驶方向较【。明确不易《引起误解的》路段可选取》路线总体走》向作为行《驶方向指《引信息; 】     —2  对驾驶人【容易产生行》驶方向迷惑》的路段宜选择具有】代表意义的下游远程!目的地?。作为行驶方向指引】信息; 》     3!。 , 带有地理》方向信息内容的标志!可单独设置》也可结合《快速:路指路标志进—行设:置当与快速路指【路标志结合设置【时宜在版《面,中增加东、南、西、!北等地理方》向信息设置在标志】左上:或右上?角处所增加的内容不!得影响其他指路【信息的?。表,达, 《 :9.1.11  快!速,路可变信息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当对车》速、车种、》行驶条件等》。。进行动?态管理时应设置相】应的:。警告、禁令、指示】可变:信息标?志; 》 ? ,。   2  —当对出入口匝道发】布开放或关闭、【拥堵或畅通》等信息时快速路入口!标志、入口预告标志!、出口?标志、出《口预告?标志的局《。部或全部版面宜【采,用可变信《。息标志; 】     3  !当在路段《。上反映?下游连续出口、【立体交?叉或复杂路段的路】况时宜?采用可变的》图形和文字标志;】 , : ,     4 】 当在路《段上实时发布交通】管理信息、交通【安全告示、下游路况!、事故或临时—作业等信息时应采】用文字可变信息标】志; 》  《   5 》 ,。当在出口预告—标志中预告出—口开:。。放或关闭、拥—堵或畅通等信息时】应至少进《行2级预《。告即在?0m出口预告标【志和5?00m?出口预告标志中增设!相关可变《。信,息; 】 ,  : 6  当》。对快:速路入口开放或关闭!、拥:堵或畅通等信息的】预,告时宜进行1级预告!即在连?。接线交叉《口,的入口预告标—志中增设相关可【变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