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 陡坡标志
7.9.1 下列情况应设置陡坡标志:
1 纵坡大于表7.9.1规定值时;
表7.9.1 设置上陡坡或下陡坡标志的坡度值
2 纵坡小于表7.9.1规定值,但经常发生制动失效事故的下坡路段,或存在其他不利的地形、环境气候条件等因素,路面防滑性能较差等情况,可能危及上、下坡安全时。
7.9.2 陡坡标志应设置在下陡坡的坡顶、上陡坡坡脚前,标志至下陡坡坡顶、上陡坡坡脚起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9.3 陡坡标志可采用辅助标志说明陡坡的坡度和坡长,也可将坡度值标示在警告标志图上。
7.9.4 陡坡标志可配合设置限制速度禁令标志或禁止超车禁令标志。
7.9.5 双向行驶的陡坡道设置陡坡标志时,宜配合施划车行道中心实线或设置中央分隔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