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38-2015 建标库

7.9  陡坡标志

7.9.1  下列情况应设置陡坡标志:

    1  纵坡大于表7.9.1规定值时;

表7.9.1  设置上陡坡或下陡坡标志的坡度值

    2  纵坡小于表7.9.1规定值,但经常发生制动失效事故的下坡路段,或存在其他不利的地形、环境气候条件等因素,路面防滑性能较差等情况,可能危及上、下坡安全时。

7.9.2  陡坡标志应设置在下陡坡的坡顶、上陡坡坡脚前,标志至下陡坡坡顶、上陡坡坡脚起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9.3  陡坡标志可采用辅助标志说明陡坡的坡度和坡长,也可将坡度值标示在警告标志图上。

7.9.4  陡坡标志可配合设置限制速度禁令标志或禁止超车禁令标志。

7.9.5  双向行驶的陡坡道设置陡坡标志时,宜配合施划车行道中心实线或设置中央分隔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