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连续【弯路:标志
!。
7.8.1— ,。 下列情况应—设置连续弯路标【志
:
》 : 1 当—连续有3个及以上反!向平曲线有2个及以!。上圆曲线半径—符合本规范第7【.6.1条》规定且各圆曲线【间直线段距离均小】于本规范表7—.7:.1的规《定值时;
!
: 2 圆曲线!半径大于本规范表5!.5.?1-1中规定值但视!距小于该表规定【值时
7!.8:.,2 长直线—并连续下坡路段衔】接的连续弯》路其线形指标—符,合本规范第7—.8.?1条设置条件时【必,须设:置连续弯路标—志
【7.8.《3 连续弯路【标志应设置在连续弯!道的两端起点—之前标志至平曲线】起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但,不得进入上游的圆曲!线内
《。
《7,。.8:.4 当弯路总】长度大于5》00m时应》重复设置连续弯路标!志并宜在标》志下附?设,辅助标志《。标明其作用》和距离
】
7.?。8.5 》连续弯路标志可与限!制速度禁令标志【或与:建议速度警告标【志配:。合使用也可与说【。明连:续弯路长度的—辅助标?志配合使用》
》
7.8.6 当!设,置连续弯路》标志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设》计要:求加宽车《道并应?在弯道上施划—车,行道边缘线和中心】实线
】7.8.《7 弯道外侧车】道边:缘宜设置线形诱导】标或路边轮廓标视】距不良时《应设置反光》镜路侧有高》路堤、河流湖—泊、悬崖等危险情况!时应设置防撞—护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