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连续弯路标志
7.8.1 下列情况应设置连续弯路标志:
1 当连续有3个及以上反向平曲线,有2个及以上圆曲线半径符合本规范第7.6.1条规定,且各圆曲线间直线段距离均小于本规范表7.7.1的规定值时;
2 圆曲线半径大于本规范表5.5.1-1中规定值,但视距小于该表规定值时。
7.8.2 长直线并连续下坡路段衔接的连续弯路,其线形指标符合本规范第7.8.1条设置条件时,必须设置连续弯路标志。
7.8.3 连续弯路标志应设置在连续弯道的两端起点之前,标志至平曲线起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但不得进入上游的圆曲线内。
7.8.4 当弯路总长度大于500m时,应重复设置连续弯路标志,并宜在标志下附设辅助标志,标明其作用和距离。
7.8.5 连续弯路标志可与限制速度禁令标志或与建议速度警告标志配合使用,也可与说明连续弯路长度的辅助标志配合使用。
7.8.6 当设置连续弯路标志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设计要求加宽车道,并应在弯道上施划车行道边缘线和中心实线。
7.8.7 弯道外侧车道边缘宜设置线形诱导标或路边轮廓标,视距不良时应设置反光镜,路侧有高路堤、河流湖泊、悬崖等危险情况时,应设置防撞护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