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 连续下坡标志
7.10.1 下列情况应设置连续下坡标志:
1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纵坡坡度大于或等于表7.9.1规定值,且连续下坡长度超过3km时;
2 在纵坡坡度小于表7.9.1规定值,但经常发生制动失效事故的连续下坡路段。
7.10.2 连续下坡标志应设置在陡坡的坡顶之前,标志至坡顶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10.3 当连续下坡总长大于3km时,应以辅助标志说明连续下坡的坡长,并应在下坡路段每隔3km重复设置。
7.10.4 连续下坡标志可配合设置限制速度禁令标志或禁止超车禁令标志。
7.10.5 双向行驶的连续下坡道路设置连续下坡标志时,宜配合施划车行道中心实线或设置中央分隔设施。
7.10.6 在连续下坡的变坡点处,可根据需要增设下陡坡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