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 反弯路标志
7.7.1 下列情况应设置反弯路标志:
1 两相邻反向圆曲线半径符合本规范第7.6.1条规定,且两圆曲线间的距离小于表7.7.1规定值时;
表7.7.1 相邻曲线之间最小直线长度
2 圆曲线半径大于本规范表5.5.1-1中规定值,但视距小于该表规定值时。
7.7.2 当长直线并连续下坡路段衔接的反弯路,其线形指标符合本规范第7.7.1条设置条件时,必须设置反弯路标志。
7.7.3 反弯路标志应设置在反向曲线的两端起点之前,标志至平曲线起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但不得进入上游路段的圆曲线内。
7.7.4 反弯路标志可与限制速度禁令标志或与建议速度警告标志联合使用。
7.7.5 当设置反弯路标志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设计要求加宽车道,并应在弯道上施划车行道边缘线和中心实线。
7.7.6 弯道外侧车道边缘宜设置线形诱导标和路边轮廓标,视距不良时应设置反光镜,当路侧有高路堤、河流湖泊、悬崖等危险情况时,应设置防撞护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