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标志结构设计
4.7.1 标志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版面尺寸及支撑方式确定后,应对同一支撑结构类型的标志进行合理归类分组,减少不同版面及支撑结构的规格类型。
2 风荷载计算中的设计风速,应采用标志所在地区距离平坦空旷地面10m高,50年一遇,10min的计算平均最大风速。对缺乏风速观测资料的地区,可按全国各气象台站的基本风速和风压值的有关数据,并经实地调查核实后采用,但不得小于22m/s。
3 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结构设计,并应满足构造和工艺方面要求。
4 标志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可按下列两个等级选用:
1)位于快速路、主干路上的悬臂式、门架式标志,结构重要性系数γ0=1.0;
2)位于快速路、主干路上的其他类型标志,以及位于其他等级城市道路上的标志,结构重要性系数γ0=0.95。
5 标志结构的荷载组合与计算、极限状态设计、地基基础设计等,应符合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和《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的规定。
4.7.2 标志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板应由底板、反光材料、滑槽、支撑件紧固件组成,外部或内部照明标志还应包括其照明系统与结构;标志的外形应美观,并采用统一的形式,各组成部件应牢固、防腐、耐用,紧固件应通用;
2 标志底板的厚度应符合强度要求,其最小厚度宜符合表4.7.2的要求,当标志底板面积大于或等于9m2时,宜采用挤压成型或压边的铝合金板拼接制作;
表4.7.2 标志板最小厚度
注:1 标志板面面积大于或等于9m2时应视为大型标志板。
2 指示、禁令、警告标志包括多标志同一版面布置的情况。
3 标志板宜选用型铝、型钢等滑槽加固。
4.7.3 标志支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支撑件中采用的所有钢制部件均应采用热浸镀锌或其他防腐工艺处理,钢管顶端应封闭;各种支撑件的断面尺寸、连接部件等均应根据标志板面的大小、所设置地点的受风力及支撑方式由计算确定;
2 标志支撑件的基础宜采用刚性扩大基础,当刚性基础过大或基础设置处土质不良时,可采用桩基础;基础的金属预埋件必须进行除锈处理;基础的埋设深度和构造尺寸应由计算确定;
3 标志板与支撑件应采用适当的连接方式,连接部件的设计应安装方便、连接牢固、保持板面平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