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材料要求
4.6.1 标志版面反光材料及照明应采用环保节能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版面在白天和夜间的颜色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GB 5768.1的规定。
2 标志应采用逆反射材料制作版面,也可根据地形、观测角度、日照等情况增加主动发光式或外部照明设备。
3 逆反射材料的逆反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反光膜》GB/T 18833的规定,使用中当其性能不能满足该规范最低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4 快速路、主干路标志应采用Ⅲ类~Ⅴ类反光膜;次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的标志可在Ⅰ类~Ⅳ类的反光膜中选择。
5 在下列情况下设置的禁令、指示、警告标志,宜采用Ⅴ类反光膜:
1)快速路小半径曲线及立交小半径匝道路段;
2)交通较为复杂、视距不良、观察角过大的交叉口或路段;
3)通行大型车辆为主的道路。
6 位于行车道上方标志版面的逆反射性能,宜比路侧标志提高一个等级。当采用Ⅴ类反光膜也无法保证视认时,宜增加标志照明系统。
7 隧道内指示紧急电话、消防设备、人行横洞、行车横洞、紧急停车带、疏散等标志,应采用主动发光或照明式标志,其他标志宜采用主动发光或照明式标志。
8 主动发光标志和照明式标志在夜间均应具有150m以上的视认距离,其材料及制作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的规定,并宜使用透光型反光材料制作。
4.6.2 标志底板可采用铝合金板、挤压成型的铝合金型材、薄钢板、合成树脂类板等板材制作,板材相关指标及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3827的规定。在保证视认性前提下,标志板可分块制作,现场拼装。
4.6.3 可变信息标志板采用的材料及显示方式,应根据标志类型、显示内容、控制方式、环保节能、经济性等要求确定。
4.6.4 支撑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支撑件可选用钢管、型钢、八角形钢柱或钢桁架,也可根据需要采用铝合金型材、合成材料、钢筋混凝土等材料制作;
2 标志基础应采用的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大于或等于C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