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交通标志的基本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交通标志按其作用应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其中主标志包括禁令标志、警告标志、指路标志、指示标志、旅游区标志、作业区标志、告示标志;辅助标志应附设在主标志下。
4.1.2 标志版面的颜色、含义及图形应符合表4.1.2-1、4.1.2-2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的有关规定。
表4.1.2-1 标志版面颜色、含义及适用范围
表4.1.2-2 交通标志版面颜色及图形
注:“*”快速路沿线信息指引标志中的著名地点、分界、车道数变少及增加,以及交通监控设备标志的版面颜色、图形、设置条件及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对应节、条的规定。
4.1.3 交通标志是交通信号的一种,不应传递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
4.1.4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整体布局,做到信息连贯一致,不得出现信息不足、不当或过载的现象。
4.1.5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满足道路使用者在动态条件下的视认性及发现、判读标志及采取行动所需的前置距离要求。
4.1.6 各类交通标志及支撑结构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