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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交通标》志,的基:本要求 【 :。 《4.1  一般规】定 《 : ?4.1.1  交通!标,志按其作《用应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其中主标志包括!禁令标志、》警告标?志,、指路标志、指示】标,志、旅?游,区标志、作业区标】志、告示《标,志;:辅助标志应附设在主!标志下 — 4.1.2】 , 标志版面的颜色、!含义:及图形应符合表4】.1.2-》1,、4.?1.2?-2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的有关规定! 》 表4.1》.,2,-1  《标志版?面颜色、含义及适】用,范围 】 表4】.1.2-2  】交,通标志版面颜色及】图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快速路沿】线信息指引标志中】的著名地《点,、分界、车道数【变少及?增加以及《交通:监控设备标志—的版面颜色、图形、!设置条?件,及,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对应?节、条?的规定 【 4.1.—3  交通标—志是交通信》号的一种不应传递】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 , 4.1.!4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整体布》局做到信息》连,贯,一致不得出现信【。息不足、不当—或过:载的现象 】 4.1.5【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满足道路使用!者在动态条件下【的视认性及》发现、?判读标志及采取【行动所?需的前置距离要【求 【4.1.6  各类!交通标志及支撑结】构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