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交》通,标志的基本要—求
—
4.【1 一般》规定
【
4.1—。.1: 交通《标志:按其作用《应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其中主标志包括!禁令标志《、警告标《志、指路标志、指】示标:志、旅?游区标志《、作业区标》志、告示标》志;辅助标志应【。附设:在主:标,志下
4!.1.2 标【志版面的颜色、含义!及图形应符合表【4.1?.2-1、4—.1.2-》2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的有关【规定
《
《表4.1.2-【1 标《志版面颜色、含义】及适:用范围
【
,。。
》
表4《.1.2《-2 交通标志版!面颜:色及图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快速《路沿线信《息指:引标志中的著名地点!、分:界、车道数变少及】增,加以及交通监控设】备标志的版》面颜色、图形、设置!条,件及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对应【。节、:条的规定
【
?4.1.3 交通!。标志是交《通信号的一种不应】传递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
【
4》.1.4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整体布局做【到信息连贯一致不】得出现信息不足、不!当或过载的现象
】
?
4.《1.5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满!足道路使用者在动态!条件下的视认性及发!。。现、判读《标志及采取行—动所需?的前置距离要求【
4.】1.6 各类交】通标志及支撑结【构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以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