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标志版面布置
4.2.1 交通标志的版面布置应信息明确、无歧义、简洁美观。
4.2.2 同类标志宜采用同一类型的标志版面。设置于同一门架式、悬臂式等支撑结构上的同类标志,宜采用同一高度和边框尺寸。
4.2.3 当禁令、指示标志套用于无边框的白色底板上时,为必须遵守标志;但禁令标志中的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不得套用于无边框的白色底板上。对事故多发路段,以及标志视认条件受道路行驶环境影响较大路段设置的警告标志,宜采用套用于无边框的荧光黄色底板上的版面。
4.2.4 同一版面中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量不应多于4种;快速路、隧道、特大桥路段的入口处,同一版面中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量不应多于6种。同一版面中禁止某种车辆转弯或禁止直行的禁令标志,不应多于2种,若禁止的车辆多于2种,则应增设辅助标志。
4.2.5 禁令、指示、警告标志版面上附加图形和文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禁令标志版面上不得附加文字,禁止转弯等禁令标志附加图形时,箭头位置应保持不变;
2 车辆行驶指示标志版面上可附加箭头图形,专用道路指示标志版面上可附加时间,但附加箭头图形和时间时原指示标志的车辆图形大小应保持不变,位置可适当移动;
3 除车辆行驶和专用道路指示标志外,其他指示标志版面上不宜附加图形和文字;当必须附加图形和文字时,原指示标志图形在版面中位置和大小应保持不变;
4 警告标志不得附加图形和文字;
4.2.6 指路标志版面中的信息含义(图4.2.6),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4.2.6 指路标志版面信息含义
1-前方通达的道路或地点;2-左、右方向通达的道路或地点;3-前方交叉道路;4-地理方向信息
1 标识在箭头外的信息,应为交叉口及各相交道路所能通达的道路或地点名称;
2 箭头杆中可标识横向道路路名信息,也可同时标识当前行驶道路与横向道路路名信息,标识横向道路时宜为前方最近交叉口横向道路路名信息,路名字高宜为0.5h~0.7h;
3 可在标志版面上标识地理方向信息,地理方向信息中的方向箭头可根据道路实际方向调整旋转,但其表示方向的文字不应旋转;当标志设置在行驶方向右侧时可在其版面左上角标识地理方向信息,设置在行驶方向左侧时可在其版面右侧上角标识地理方向信息;当版面为复杂交叉口图形时,可视版面布置情况在左下角或右下角标识地理方向信息;
4 标志版面上的路名、地名应使用标准名称;
5 标志版面各方向指引信息的选取,应符合本规范第8.1节和第9.1节的规定。
4.2.7 指路标志版面中各方向指引的目的地信息数量及布置(图4.2.7),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4.2.7 指路标志版面信息数量及布置
1 同一块指路标志的版面中,各方向指引的目的地信息数量之和不宜超过6个,同一方向指引的信息数量不应超过2个;
2 同一方向表示2个信息时,宜在一行或两行内按由近到远顺序,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排列;
3 前方通达地点或道路名称信息应标识在竖向箭头的上方;
4 左、右方向通达地点或道路信息可在横向箭头上方或上下方标识,也可标识在箭头指向的外侧;当左右方向通达地点或道路为单一信息时,横向箭头外侧信息可竖向书写;
5 一个城市指路标志版面信息排列顺序及布置方式,应协调一致。
4.2.8 指路标志中的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可根据需要与其他文字并用。城市重要的旅游区、重要的国际性活动场所,可采用中、英文或汉字与少数民族文字对照形式。汉字应排在其他文字上方,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当地规定调整文字位置。
4.2.9 指路标志上使用的箭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指示车道的用途时,箭头应向下并应指向该车道的中心位置;
2 指示车辆前进方向时,箭头应向上;
3 指示出口方向时,箭头应倾斜向上,并应反映出口方向的角度;
4 指示互通立体交叉匝道轮廓的图形标志,以及设置在干路和支路上的预告指引快速路入口的平面交叉图形标志,宜采用曲线箭头(图4.2.9);
图4.2.9 曲线箭头
5 上下排列向上、向左、向右的3个方向指示时,应从上至下按向上、向左和向右的顺序排列,并且指向上、左的箭头应放在左侧,指向右的箭头应放在右侧;左右排列向上、向左和向右的3个方向指示时,应从左至右按向左、向上、向右的顺序排列;
6 箭头宜放在主要标志文字的下方,或文字一侧的适当位置。
4.2.10 当指路标志中的距离小于1km时,宜以m为单位,并宜采用50m的倍数值;当指路标志中的距离大于或等于1km并小于3km时应以km为单位,并宜采用0.1km的倍数值;当指路标志中的距离大于或等于3km时应以km为单位,并宜采用1km的倍数值。整个城市指路标志版面中的距离表示方法宜统一。
4.2.11 旅游标志中应放置代表景点特征的图形。
4.2.12 各类标志版面尺寸和字符大小应根据设计速度按表4.2.12-1选取。也可根据路段的运行速度(V85)进行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指路标志的版面尺寸应与字符数量、图形符号、其他文字和版面美化等因素相协调;版面设计时,其他文字与汉字高度关系宜符合表4.2.12-2要求;
2 高度不同的两个设计要素相邻,可按低的高度值选择间距和行距;
3 隧道内或桥下因建筑限界、结构承载能力限制等特殊情况,当需缩小标志版面尺寸时,可适当减小文字高度,但最小高度不应小于一般值的0.8倍,或采用高宽比为1:0.75的窄字体,但不得改变版面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4 设置在城市狭窄道路、分隔带内等处的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当采用柱式标志支撑结构设置空间受限制时,可采用最小值。三角形警告标志的最小边长不应小于0.6m;圆形禁令标志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0.5m;三角形禁令标志的最小边长不应小于0.6m;八角形禁令标志对角线长度不应小于0.5m;指示标志的最小直径(或短边边长)不应小于0.5m。
表4.2.12-1 标志版面尺寸、文字高度与设计速度的关系
表4.2.12-2 其他文字与汉字高度的关系
4.2.13 可变信息标志版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的规定》GB 5768.2的规定。文字的字体、字高等应保证视认性,并应符合本规范表4.2.12-1、表4.2.12-2的规定。可变信息标志不应显示与交通无关信息。
4.2.14 当采用其他指示、禁令、警告标志时,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GB 5768.1中的建议程序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的规定》GB 5768.2的规定;
2 标志内容宜采用图形方式,并应辅以文字说明;
3 文字类禁令标志应为白底、红圈、红杠、黑文字,形状为圆形或矩形;
4 文字类警告标志应为黄底、黑边、黑文字,形状为三角形或矩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