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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 :3,。.1  设置原则】 《 3.1.1!  各类城市道路都!应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 — 3:.1.2 》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条件】、交:通环境?、道路使用者的【。需求及交通》管,理的需要进行设【置并应与周》边的:设施环境《和景观条件》相协调当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调换》、,更新交通标志和标线! : : :3.1.3 —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立足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交通标志不—应被行道树、广告、!灯箱等设施遮挡且不!应遮挡?信号:灯或其他《。交通标?志 》 3.1》.4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情,况,配,合使用其传》递的信息应相互协调!同时应?与交通?管理措?施、设施相协调 】。 《 3.1.5 【 道路短期施工、】养护期间《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与道《路上已有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发生:信,息冲:突时:应在临时设置—的,交通标志上说—明原因、理由和有效!期等内容长期施工】、养:护期间?宜清除?或覆盖原有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并应!设置作业区交—。。。通,。。标志和标线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 3.1.6 】 道路施工》、养护和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期间设置的临!时,性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工程和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恢【复正:常交通状态下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 】 》3.1.7  新建!和改建道路时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同步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 ? 3.1》。.8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养护、管理应有专!门机:构负责应定期开展排!查发:现交通?。标志和标线损毁、灭!失的应及时》修复;需增加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及时设置 ! 3.1》.9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材料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