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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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设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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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各类城市道路】都应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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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条】件、交通环境、【道路使用者》的需求及交通管【理的需?要进行设置并—应与周边的》设施环境和景观条】件相协调当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调换、—更新交通标志和【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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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立足: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交《。通标志不应被行道】树,、广告、灯箱—等设施?。遮挡且不应遮—挡信号灯或其他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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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情况配合使用其传】递的信息应相—。互协:调同时应《与交通管理措施、】设施相协调》
—3.1?.5 道路短期施!工,、养护期《间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与道路》上已有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发】生信息冲突时应在】临时设置的交—通标志上说明原【因、理?由和有效期等内容长!期施工?、养护期《间宜:清除或覆盖原有【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并应:设置作业区交—通标:志和标线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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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 道路施工、养护】和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期间—设置的临时性—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工程和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恢复正常交通!状态下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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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新建和?改,建道路时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同步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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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养护、管理》应有:。专门机构负责应定】。。期开展排查》发现交?通标志和标线—损毁、灭失的—应及:时修复;需增—加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及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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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材料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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