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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基:。本规定 【 》。 3.1  设置原!则 【。 3.1.1 】 ,各类城?市道:路都应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 — ? 3.《1.2?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条件、交通【环境、?道路使用者的需求】及交通管理的—需要:进行设置并应与【周边的设《施环境?。和景观条件》相协:调当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调换!、更新交通标志和标!线 》 :3.:1.3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立足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交通标志—不应被行道树、广告!、,灯箱等设施遮—挡且不应遮挡信号】灯或其他交通标【志 【。3.1?.4 ?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情况配合使—。用其传递的信—息应相互协》。调同时应与交通管】理措施、设施相协调! 3【.1.5 》 道路短《期施工、养》护期间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与道路上》已有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发?生信息冲突时应在】临时设置的交—通标志上说明原因】、理由?和有效期等内—。容长期施工》、,养护期间《宜清除或覆盖—原有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并应设—置作业区交》通标志和标线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 3》.1.6  道路】施工、养护和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期间设】置的临时性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工程和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恢复正常《交通状?态,下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 !3.1.7 — 新建和《改建道路时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同步】。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 3.1—.,8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养护《、管理应有专门机】构负责应定期开展排!查发现交通标志和标!线损毁、灭失—的应及时修》复;需增加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及时设!置, 3.1!.9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材料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