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
】。
3.1 设置原!则
?
《
3.《1.1? :各类城市道路都【应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
:
?
,
3:.1.2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条件、交通—环境、道路使—用者的?需求及?交通管理的需要进】行,设置并应与周边【的,设施环?境和景观条件相协】调当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调换》、更新交通标志和】标线
【
,3.:1.3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立足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交通标志】不应被行道树、广告!、灯:箱等:设施遮挡且不应遮挡!信,号灯:或其他交通标—志
—
3.1.》4 :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情况配合使用其!传递的信息应相互】协调:同时应与交通管理】措施、设施相协调
!
,
3.—。1.5? 道路短期施工、!养护:期间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与道路上已有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发生信息冲【突时应在临》。时设置的交通标志上!。说明原因、理由和】有效期等《内容长期施工、养】护期间宜清》除,或覆盖原《有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并应?设置:。作业区交通标—。志和标线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
3.1.6】 :道路施工《、养护和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期间设置】。。的,临时性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工!程和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恢?复正常?交通:状态下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
】
,
3.《1.:7 新建和—改建道?路时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同步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
3.1.》8 :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养护】、管理?应有专?门机:构负责应定期开展排!查发现交通标志和标!。线,损毁、?灭失的应及》时修:复;需增加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及时设【置
3.!1.9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材》料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