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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建筑管理 》。 第—八条  《建筑间距 !     (一)】建筑:物的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 ,   (二)—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我》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多,层、低层住宅平【行布置且长边朝向正!南时:其最小间距控制:】新建区住宅》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8倍改建区为1.】6倍且?不小:。于12米点式—住,宅,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确定 】   ?  2.当住宅朝向!不,朝正南时其间距【应按:。表四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 【 , : 表四 【 《 》    3.低、】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当东西向楼在【北侧且南侧楼山【墙宽度大于15【米时应?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 《     4.联!排,居,住建:筑长度?达到或超过规范规定!的要求时山墙—间距按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计算小于6米—时按6?米控制同《时应满?足,消防或工程管网的埋!设要求点式》住宅东西《。。。侧有主居室》窗户:时按建筑平行布置】时确定间距 】   》  5.《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满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具体《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确!定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    — (:。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 ,  》   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最小间距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8米东《西最小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5米 —。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最?小间距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13米东西最—小间距不宜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6米 】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建筑】在南:或东西侧时按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在北侧时—按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 ,  :。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8米 《    【 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参照】平行:布置:东西:最小间距确定 !     2.!医院病房楼、休(疗!)养建筑《、,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向遮挡《建筑高度的2倍若】朝,向,不朝正南时其间【距参:照居住建筑朝向调】整系:。数作适度《折减 》 : ,    (》四,)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   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间距确定 —。  》   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间》。距要求控《制 《 , , 第九条  建筑物!退让 《   —  (一)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电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 》 ,   (二)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沿建筑基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不小【。于与界外建筑—规定间距的1/2同!时,应,满足表五的规定但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表五 】 ? ? (注:【1.高层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表要》求下还需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 ?  —   2.》地界相邻有确定的】建筑物时按第八【条规定?执,行) ? 《     (三)】界外邻地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放空间时其!退让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要求确!定  】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5倍其!最小距离为3—米, —    《(五)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按表【六规定?执行: 《 《 表六 — 【 (注: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详细【规划确定) 】 , ,   ?  (六)在个【别特殊地段为适应街!景设计?要求: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 】    【。 (七)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车站等其》主要出入口面临城】市,主次干道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表六】规定加大后》退距离?并留出相应的停车】场 【    (八)平面!。道路交叉口与立体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表》六规定加大》 《     (【九)在规定》的后退红线》间距: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和—高度大于15—厘米宽度大于后【退红线?距离二分之一的【室外:台阶;雨蓬、—非,连通阳台、招牌、灯!饰可外挑《除步行街外》外挑尺?。寸不得?大于:规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三分之》一离室外地面净空不!得小于3米》 ?   》  (十)》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中,心线:国道、快速公路两侧!不少于50米—省道、主《。要公路两侧不—少于4?0米旗道、次要【公路两侧不得—少于:。35米沿道路有规】划绿带或《其,他,。公,。共设:施时不得占压 !    —。 ,(十一)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 :     —(十二)铁路干线】。两侧的?。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设工:程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不得小于1】0米铁路《两边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有关规范执【行  】   (十三)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建筑物一般!地区边导线外延【距,离,为: 】    1-10千!伏    5米【    ! 35?--11《0千伏 《    1》0,米 :    】 11?0--220千伏 !   15》米 :。  —   >220千】伏       】20米 》     在!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及电力【线路必须跨越—建构筑物时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规范要求 【。 ,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进入—市政区?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十条?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 ,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     A≤L(!W+S) 》 《     式中:A!一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I?口建筑?沿路长度《W一规划道》路红:线S一沿路》建筑后退《。。。距离 】    (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第【十一:条  建设》基地的?绿地: ?     【(一:)各类新《建建:设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 】 —    1.—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 !     》2.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5%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少于—35% —。     3】。.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区域性占地—。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 !    】 (:二)属?于旧城改造的上述】项目绿地率可—以降低5个》百分点 】    《 (:三)居住小区—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     (【四)城市道路—绿化带设置标—准: —。 ,  :   ?主干:道绿化带宽度不小】于道路红线总宽【度的:1/7;次干道绿化!带宽度不《小于道路红》线总:宽度的I《/8;?旧城改造区可以相】应降:低5% 【 :第十二条《。 , 建设基地出—入口与停车位控制】指标 》  《   ?(一)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     (—二):交通量较大的建设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道路边线!在路口变曲率点为起!。。。算点)不宜小于8】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 》 ,   —  (三)》建筑停?车位标?准 【    1.居住】建筑 表!。七, 《  !。   2.公共【。建筑 《 表八 】 ,。 】 注:停车面积控】制指标: 】    》小汽:车30平方米—/辆; 【    》自行车1《.5平方《米/辆; !    未》明确部分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