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建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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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筑间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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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筑物的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
【 (二)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我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多层、】低层住宅平行布【置且长边朝》向正南时其》最小间距控制:新】建,区住宅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8倍改建区为1.6!倍且不小于12米】点式:住宅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确【定,
》
? 2.当住宅朝向!不朝:正,南时其间距应按【表四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
—
表—四
?
】
《 3.低、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当东西向【楼在北侧且南侧【楼,山墙宽度《大,于15米时应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
【 , ?4.联排居住建【。筑,。长度达到或超过规范!规定的要求时山墙间!距按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计算小于6—。米时按6《米控制?同时应满足消防【。。或,工程:管,网的:埋设要求点式—住宅:东西:侧有:。主居室窗户》时按建筑平行布置】时确定间距
】
《 ?5.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满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具体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确定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
【 (?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
: 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最小间距《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8米【东西最小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5米
—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最小间距】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13米东西》最小间距不宜—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6米
】
,
》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建筑在南或东西【侧时按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在北侧时按—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8米
!
【 非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参照平行】布置东西最小间距确!定
】 2.医院病房!楼、:休(疗)养建筑、】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向!。遮挡建?筑高度?的2倍若朝向不朝】正,南时其间距参照【居住:建筑朝向《调整:系数作?适度折减
!
(四)】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
?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建筑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
2【.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间距确定】
!。 ,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居住建筑《山墙间距《要求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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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建》筑物退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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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电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
(【二)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沿建!筑基地边界建设【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不【小于与界外建—筑规定间距的—1,。。/2:同时应满足表—五的规定但》。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表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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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高层】建筑离?界距:离,。在满足本表要求下还!需考虑其基础—施,工对周边建筑物的】影,响
?
2!.地界相邻有确定】的建筑物时》按第八条规定执【行)
?。
》 (三—)界外邻地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放空?间时其退让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要求《确定
】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5倍其最《小距离为3》米,
?
(五!)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按表【。六规定执《行:
?
《
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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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建筑高《度大于6《。0米时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详细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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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在个】。别特殊地段为适应街!景设计要求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
】 (七)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车】站等其主《要出入口《面临城市《主次干道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表六规定加大后退】距离并留出相应的停!车场
—
(八】)平面道路交叉【口与立体道路—交,。。叉口四周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表】六规定加大
】
? (》九):在规定的后退—红线间距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和高度大于1!5厘米宽度大于【后退红?线距离二《分,之一的室外台阶;】雨蓬、非连》通阳台、《。招牌:。。、灯饰可外》挑除步行街外外【挑尺寸不得大—于规定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三《分,之一离?室外地面净空不得小!于3米
】
《 (十)《沿公:路的:建筑物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段】两侧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要求执》行;在其余路—段两侧其后退公路中!心线国道、快速公路!两,侧不:少于50《米省道、主要—公路两侧不少于【40米旗道、—次要公路两》侧不得少于35米沿!道路有规划绿带【或,其他:公共设施时不—。得占: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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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一)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 (十二)】铁路干线《两侧的建设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设工程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不!得小:于10米铁路两边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按—有关规?范执行
《
!(十:三):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
【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保】护区内不得新—建建:。筑物一般地》区边导线外延距离为!:,
《
? 1《-10千伏》 5米—
《
: 35-【-1:10千伏《 》10米
《
— : 11?。0--220千伏 ! 15米
】
:
? : >220千伏 !。 ,。 2》0,米
《。
,
? ?在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及电力线路】必须跨越建构筑【物时上述距离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规范要求
!
【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进入市政《。区按:有关规范执行
】
第十条【 ,。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
》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
】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
? A≤L(】W,+,S)
【
, : 式中《:A一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I口:建筑沿路长度—W一规划道路红【线,。S一沿路建筑后退】距离
【
(三)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第十一《条 建设基地的】绿地
《
:
(一】。)各类新《建建设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
】
?。。 1.》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
】 ,。 2.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5%对!环境有?大气、噪音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少于】35%
【
3.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区域性占《地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
》
?
《 (二)属于旧城】改造的上述项—目绿:地率可以降低—5个百分点
—
— (三)居【住小区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10%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
《 , (四)城市道路!绿化带设置》标,准:
《
【 主干道绿化带宽度!。不小于道路红线总】。宽度:的1:/,7;次干道绿化【带宽度不小》于道:路红线总宽度的I】/8;旧城》改,造区:可以相应降》低,5%
?
:
第十二—条 : 建设基地出入口】。。。与停车位控制指标】
! ,(一)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
(—二)交通《量较大的《建设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道路边线在路口变】曲率点为起算点【)不宜?小于80米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
:
》 : (三)建筑停】车位标准
】。
1【.,居住:。建,筑
表七!
?
,
》
— 2.公共建筑
!
《表八:
?
【
注:停车面积】控,制指标:
—。
— 小汽车3》。。0,平方米/辆;
】
自行!车1.5平方米【/辆;
—
未明】确部分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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