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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 ?第十三条《  道?路 ?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 ,公共交通 【 ?    《(一)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行驶》道路、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 , :。  《 ,  (二《),公交首末站的—规模根据该线路所配!营运车的《。总数按规范标准确】定  】   (《三,),公交首末站的—位置应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同?侧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在!新区成?片开发和旧区改造】的适当位置配套安排!首末站的规划用【地,    ! (:四)公交车平均【站,距宜在500—-{00《米,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站距》宜选择上限值郊区站!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     (五】)在交叉《。路口附?。。近设置中途站时应距!交叉口路《边变:曲·率点50米以外!  【   (六)出租】。汽,车应在?客流较大而》又繁忙的《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和游览活动中心!。、大型居住区和交】通枢纽等地方设站】 《 第十五条—  环境卫生 】 ?     (—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    (二)下】列范围应设置公【。共厕所:《   】  1?.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 ? , :    》 2.车站等公共】建筑附?近; 》 , , ,    3.—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 【     4—.新建?住宅区及旧居住【区; 》。    — 5.商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公】共卫生间《。 : :     (三)!公厕间距或服务范围!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间距—不超过200米【;一般?街道宜为4》。00--6》0,。。0米;未改造的旧居!民,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民区服务《半径不超过30【0米 《  》   (四)生【活垃圾的收》集应推广分》类,、袋装、定点、定】。时收集的方》式有利于环境—卫生、?垃圾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 —     (—五,)垃圾?房及垃?圾,转运站的布置—要符:合当地实际》其数量及规模必【须符合实际》的需要 》。 第十六【条  工程管—线综合 !    (一)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 ? :  《   (二)工程管!线的布置要充分【利用:现状管线《并结合道路远期【规划的横断面考【虑今后的《发展变?化,提,倡采用地下敷设方式!    !。。 ,(,三)工程《管线一般应和—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同:一管线不宜自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穿越道路《的管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  【   (四)主要干!道管线应优先埋设】于绿:化带、?人行:道、:慢车道下尽》量,不将管线布》置在:主干路的《快,车,。道下根据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决定各种管道【的位置可燃、易【燃、:易损和?检修时?对建筑?物基础有危害的【管道以及管径大、】埋设深?的管道距建》筑物应在较远的一侧!  【。  : (五?)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或电信、燃气、热】力、给水《、雨水、污水; 】   【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力、热力、燃气【、给水、雨水、【污水: : ?     (—六)应尽量》减少道路交》叉口中的《管线交叉点各种管线!的敷设除交叉—处外不得上》下重迭? 》。。 , ,   ?。(七)地下》管线交?叉处的避让原则为】:未建的管线让已建!的管线临时性的【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压力管让重力流!管易弯曲管》让不易弯曲管 【   【  :(八)在桥梁—上敷设?管线应符《。合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规定设—计,。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位置 !    (》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结构、标高—和,管线本身《的技术要《求等因素决定—并考虑其它》管线交?叉时的避让情况 ! :   《  (十)各种管】线的外壁或沟槽【外壁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争距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都必须达到【规,范规定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