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十三条? 道路
》。
,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按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四条 公【共交:通
】 (一)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行驶道—路、: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
【
(!。二,)公:交首:末站的规模根据【该线:路,。所配营?运车的总数按规范标!准确定?
《
—(三)公《交首末站的》位置应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同侧》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在新区!成,片开发和旧区改【造的适当位》置配套安排》首末站的规划用地
!
】 (四)公交—车,平均站距宜》在500-{—。00:米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站距】。宜选择上《限值郊区站》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 (五)《在交叉路口附近设】置,中途站时应》距,交,叉口路边变曲·率点!5,0米以外
】
,
(—六,。)出租汽《车应在客流较大【而又:繁忙:的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和游览活动中—心、大型《居住区和交通枢纽等!地,方,设站
—。
第十五条— 环?境卫生
【
? (《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
: (二)下列】范围应设《置公共厕所》:
:
【 1.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
】 2.车站】等公共建筑》附近;
! , 3.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
! ?4.:。新建住宅区及旧居住!区;
】 5》.商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公共卫】。生间
—。。
(三)!公厕间距或》服务范围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间!距,不,。超过2?00米;一般街【道,宜为400》--:600米;未改造的!旧居民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民区服务半径!不,超过:30:0米
】 , (《四)生活垃圾—的收集应推广分类】、袋装、定》点、定时收集—的,方式有利于环—境卫生、垃圾—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
《
(五】)垃圾房及垃圾【转运站的布》置要:符,。合,。。当地实际其》。数量及规《模必须符合实际的】需要
?
第—十六条 《 工程管线综合【。
】 (一)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
,
:
【(二)工程管线的布!置要充分利用现状】管线并结合道路远期!规,划的:横断:。。面考虑今后的发展】变化提倡《采用地下敷设方式】
,
《
(—三)工程管线一【。般,应和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同一《管线不宜自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穿】越道路的管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
》
:
(四】)主要干道管线应优!先埋:设于绿化带、人【行道、慢车道下尽量!不将管线布》置,。在,。主干路的快车道下根!据,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决定各【种,管道的位《置可燃、易燃—、易损和检修时对】建筑物?基础有?。危害的?管,道以及管径大、埋设!深的管?道距建筑物应—在较远的一》侧
—。
(五)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或电信《、燃气、《热力、给水、雨【。水、污水;
!
?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力、热力—、燃:气、给水、雨水、】污水
【
(—。六)应尽量减少道】路交叉口中的—管线交叉点各种管】线的敷设除交—叉处外?不,。得上下重迭》
》
(—七)地下管线—交叉处的避》让原则?为:未建《的,管线让已《建的管?线临时性的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压力管让重!。力流:管易弯曲《管让不易弯曲—管
》
—(八)在桥梁上【敷设管?。线应符合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规定设计【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位置
?
— (《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结】构、标高《和管线本身》的技术要求等因素决!定,并考:虑其它管线交叉时的!。避,。让情况
】
(十)各!种管线的外》壁或沟槽外壁—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争距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都必须—达到:规范:规定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