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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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道路【
【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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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共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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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行驶道路、!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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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交首末站的—规模根据该线路所配!营运车的总数按规范!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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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交首:末站的位《置应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同侧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在新—区成片开发和旧区】改造的适当位—置配套?安排首末站的规划用!地
】 (四》)公交车平均站【距宜在500-{0!。0米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站距:宜选择上限值郊【区站: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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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交叉路口—附近设置中途站时】应距交叉口路边变曲!·率点50米—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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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出—租汽:车应在客流较—大而又繁忙的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和,游览活动中》心,、大型居住区和交通!枢纽等地方设站
】。
第十五】。条 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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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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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范围应设【置公共?厕所:
! 1》.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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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站等公共建筑】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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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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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新—建住宅区及》旧居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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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公共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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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厕《间距或?服务范围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间距》不,超过2?00米;一般街道】宜为40《0--600米;】。。未改造的旧居民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民区服务【半径不超《过3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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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生活垃圾的收集】应推广?分类、袋《装、定点、定时【收,集的:方式有利于》环境卫生、垃—圾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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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垃圾:。房及垃圾转》运站的布置要符【合当地实际其数【。量及:规模必?须符合实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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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工程管线!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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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
》。
?。 : (二)工程—管线:的布置要充分利【用,现,。状管线并结》合道路远期规划的】横断面考虑》今后的发展变化【提倡采用地下—敷,设方式
】
, : (三)工程管】线一般应和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同一【管线不宜自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穿越道《路的:管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
! (四)主要】干道管线《应优先埋设》于绿化带《、人行道、慢车道下!尽量不?将管:。线布置在主》干路的快车道下【根据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决定各!种管道的位》置可燃、易》。燃、易?损和检修时对建筑】物基础有危害—的管道以及管径大、!埋设:深的管道距》建筑物应在较远【的一侧
! (五)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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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或电信、燃【气、:热力、给水、雨水、!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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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力、热》力、燃气、》给水、雨水》、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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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尽量减少】道路交叉口中—的管线交叉点—各种管线的敷—设,除交:叉处外不得上下【重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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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地下管线交叉处的避!让原则为:未建的管!线让已建的管线【临时性的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压【力,管让重力《流管易弯曲管让【不易弯曲管》。
【 , (八)在桥梁】上敷设管线应—符合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规定设计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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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结构、标【高和管线本身的技】术要求等《因素决定并考虑【其它管线交叉—时的避让《。情况
】 (十—)各种管线的外壁或!沟槽外?壁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争距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都必须达到规—范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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