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
第十三条 !道路
【
,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 公共交通
】
(】一)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为公交行驶道路】、站场设《置提供?优先条件
!
(二)公!交首:末站的规模》根,据,该线路所配营运车的!总数按规范标准【。。确,定
】 ?(三)公交》首末站的位》置应紧靠客流—集散点和道路—客流主?要方向同侧不应在】平交路口附近—设置首末站在—新区成?片开:。发和旧?区改造?的适当位《。置配套安排首末【站的规划用地
】
》 (四)公【交车平均站距—宜在50《0-{00米市中】心区站距宜选择下】限值城市边》缘地区站《距宜选择上限值郊】区站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
(五)在!交叉路口附近设置】中途站时应距交【叉口路边变曲—·率点5《0米以?外,
! (:。六)出租汽车应【在客流较大而又【繁忙的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医:院、大型宾馆、【商业中心、文—化娱乐和游览活动】。中,心、大型《居住区?和交:通枢纽等地方设站
!
第—十五条 环—境,卫生:
《
: (》一)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并应?与旧区改造、新【区开发建设同时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
】 (:二)下列范围应设】置公共厕所:
!
》 1.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
【
【 2.车站等—。公共建筑附近;【
】 3.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
《
?
, 4》.新:建住:宅区及旧《居住区;《
【。 ?5.商?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公共卫生间】
:。
》 , (三)》。公厕间距或服—务范围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间距不超过2】00米?;一般街道》宜为400--60!0米:。;未改?造的旧居民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民区服务》半径不?超,过3:00米
【
《 (四《)生活垃圾的收集应!推,广分:类、袋装、定—点、定?时收集的方》式有:利于环?。境卫生、垃圾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置
—
》 (五)—垃圾房及垃》圾转运站的》布置要符合当—地实际?其数量及《规模必须《。符,合实际的《需要
》
?第十六条 —工程管线综合
】
?
(一)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
!。
《 (《二)工程管线的布】置要充分《利用现状管线—并结合道路远期规划!的横断面考虑今【后的发展《变化提倡采用地下敷!设方:式
! (?三)工程管线一【般应和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同一:管线不宜自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穿越道路的管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
】 (四)》主要干道管线应优】先埋设于绿化带、】。人行道、慢车道下】尽量不将《管线布?置在主?干路的快车道下根】据,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决定?各,种管道的《位置可?燃,。、易燃?、易损和检修时对建!筑物基础有危害的】管道以及管径大、埋!设深的管道距建筑】物应:在较远的《一侧
—
》 (五)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或电信!。、燃气、热力—、给水、雨水、污】水,;,
—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力》、热力?、燃气、给水—、,雨水、污水
【
?
(六【)应尽量《减少道路交》叉口中的管线交叉点!各种:管线的敷设除交叉】处外不得上下—。重迭
! , (七)地—下管:线,交叉处?的避:让原则为:未—建的管线让》已建的?管线:临时性的《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压力?管,让重力?流,管易弯曲管让不【易,。弯曲管?
,
《
(八)在!桥梁上敷设管线应】符合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规定设计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位置
!。 (》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的结构、标高和!管线本身的技术【要求:等因素决定并考虑其!它管:线交叉时的避—让情况
》
》 (《十)各种管线—的,外壁或沟槽》外壁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争距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都—必须达到规范规定】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