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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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土地分】类
】 按C》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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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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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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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见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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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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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并提出限—制和有效补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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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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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中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 建筑容量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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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住宅建【设基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二的规—定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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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原有建【。筑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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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使用较高》。的建筑?容积率值时应采用】较低的建筑密度值】
— (四)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院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的控制指标;对于】集中建?设的商贸金》融用地控制》指,标可在表二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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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城市旧区的建筑基!地为社会《提供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室内外!开放空间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可按下表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面积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规定建筑面积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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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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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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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居住建筑500!。m2;
! 《多层:居住及公共建筑10!0,0m2;《
【。 高层居住【建筑2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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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非居—。住,建筑3000m2;!
— ,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最小面积要求】但属于街《道、河道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或确【。实无法调整与其它地!块合:并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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