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
,第四条 》城,市土:地分类
《
?
按C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
第《五条: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
(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
【。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见!表一
表!一
—
《
注:√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并提出限制》和有效?补充措施
!
(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
!
, ,。 2.》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中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
,
第六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
—
《 ?(一)城《市住宅建设基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二的规!定
?
表二
【
!。。
(【二)原?有建筑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三)!使用较高《的,建筑容?积率值时应采用较】低的建筑密度值【
,
:
(四!)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院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的控制指标;对于集!中建设的商贸金【。融用地控制指标可】在表二?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 (五)城市】旧区的建筑》基地:为,社会提供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室内】外开放?空间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可—按下表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面积】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规定建筑面积—的,20%
》
?
表三
—
】
第七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 :低层居住建筑500!m2;
!。。 : , 多层居住及公【共建筑100—0m2?;
【。 高层居住建!筑20?0,0m2?;,
】 高层非居住建】筑3000m2;
!
《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最】小面积要《。求但:属于:街,道、:河道: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或确实—无法调?整与其它《。地块合并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