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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 ,第四条  》城,市土:地分类 《 ?     按C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 第《五条: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     (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   【。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见!表一 表!一 — 《 注:√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并提出限制》和有效?补充措施 ! (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 ! , ,。   2.》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中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 , 第六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 —  《   ?(一)城《市住宅建设基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二的规!定 ? 表二 【 !。。     (【二)原?有建筑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三)!使用较高《的,建筑容?积率值时应采用较】低的建筑密度值【 , :     (四!)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院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的控制指标;对于集!中建设的商贸金【。融用地控制指标可】在表二?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   (五)城市】旧区的建筑》基地:为,社会提供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室内】外开放?空间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可—按下表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面积】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规定建筑面积—的,20% 》 ? 表三 — 】 第七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  :低层居住建筑500!m2; !。。  : , 多层居住及公【共建筑100—0m2?; 【。    高层居住建!筑20?0,0m2?;,   】  高层非居住建】筑3000m2; ! 《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最】小面积要《。求但:属于:街,道、:河道: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或确实—无法调?整与其它《。地块合并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