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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 第四条 》 ,城,市土地分《。类 《     按C!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 第五?条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  : ,  (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    》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见表一 【 》。。表一 】 注:】√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并提:出限制和有效补充】。措施 】(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 《 , ,。   ? 2.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中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 ,第六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 !     》(一)城《市住宅建设基—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二《。的规定 《 表二【 【    】 (二)原有建【筑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 (三)使用较高】的建筑容积》率值时应采》用较低的建筑密度】值, ? :     (—四)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院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的控制指标】;对于集中》建设的商贸金融【用地控制指标可在】表二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  《   (《五)城市旧区—的建筑基地》为,社会提供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室内外开放空间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可按下】表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面积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规】定建筑面积》的20% 【。 表《三 】。 第七【条 :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低层居住建—筑,500m《2; 【     多层【居住及公共建筑【1000m》2; 】    高层居住】建,筑2000m2; !  —   高层非居住建!筑3000》。m,。2; 《    【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最】小面积要求但属于街!道、河道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或确实无法!调整:与,其它地块合并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