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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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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土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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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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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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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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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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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见表一】
》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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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并提出限制和有效!补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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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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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中?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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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住宅建【设基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二的规定!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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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有建筑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三)【使用较高的建—筑,容积率值时应采用较!。低的建?筑密度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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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院,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的控制指【标;:对于集中建设—的,商贸金融用地—控制指?。标可在表《二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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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城市旧【区的建?筑基地为社会提【供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室内外开】放空间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可按下表—。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面积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规定建筑—面积的20》。%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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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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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层居住建筑】5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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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居住及公—共建筑1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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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居住建筑】2,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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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非居住建!筑,。3,000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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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最小面积—。要求但?属于街道、河道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或确—实无法?调,整与其它地块合【并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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