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
第四条 城市土!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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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C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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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 :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 , (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见?表一
《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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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并》提出限制和有效【补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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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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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中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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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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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住宅】建设基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二的规定
【
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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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原有建筑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三)使用较高!的建:筑容积率值时应采】用较低的建》筑,密度值
! ? (四)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院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的控制指标;【对于:集中建设《的商贸?金,融,用地控制指标可在表!。二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
《 (五)城市—旧区的建筑基地为社!会提供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室内外开放—空间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可【按下:表,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面》积,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规定建《筑面:。积的20《%
《
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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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 低层居住建筑5!。00:m2;
! 多层居【住及:公,共建筑1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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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居?。住建:筑2000m2;
!
《
: 高层非居【住建筑?3000《m2;
【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最小】面积要求但属—。于街道、河道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或确实无!法调整与其它地【块合并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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