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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 ,第四条?  城市土地分类 ! ?     —按CBJ《l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 】 , 《第五条  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 ,  ?  : (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   (三)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见表—一 《 表一 【 【。 : 注:√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并提出限制》和有效补充》措施 【 (注?:1.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 !   《  :2.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中】。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 第六条  —建筑容量的控—制, —   ? (一)城市住宅建!。设基地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应不超过表【二的:规定 ? 表二 ! 》 , 《    (二—)原有?建筑的容积率已【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  (三)使用较高!。的建筑容积率值时应!采用较低的建筑密度!值,    ! (四)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院【校、体育《场馆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二的控制指【标,;对于?集中建?设的商贸金融用地控!制指标可在表—二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 》。    (五)城】市,旧区:的建筑基地》为社:会提供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室》内外开?放空间且符合有关要!。求的可按下表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面?。积,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规定建筑面积的2】0% 【 表三 》 《 第七】条,。 ,。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     【低层居住建筑50】0m2; —    【 多层居住及公共】建筑1000m2】;, ?     高】层居住建筑2—000m2; ! ?    高层非【居住建筑《3,000m2;— 》    《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最小?面积要求但属于【街,道、河道《改造有利于城—市景观或确》实无法?调整与?其它地块合并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