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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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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制》度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性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
— 审核结—果,经财政部门审定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转增】。资产:和批复决算的依【据审核费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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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对?城市建设工程—项目概况、》甩项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调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做出详细说—明,经城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查
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实,行总额?控制,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分年度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财政性资金用于!城市建设《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购?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材】料设备和服务供应商!,并积极《推进工程代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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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主】管部:。。门或委?托的项目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发?改,、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部》门参与监督
【第十六条《 对于重《点城建项目,—。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向建—设单位派驻财政【监督:员,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监,督财政监《督员须具《有注册造价》师或注册《会计师资格,面向社!会中:介机构招《聘
? 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稽查?力,度,严禁超规模、】超标准建设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隐蔽工!程的:签,证和验收应当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图《式完整、《责任明确,》城建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和财政监》督,员应当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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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工程签证要!说明原因,按月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零星工程,审核【工程预?算后将资金拨付城】建主管部门,由【城建主管部》门拨:付项目单位包干使用!,财政部门参与【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 对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城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依法招标工】程,审查《工程施工后的—变更:项目和?有争议的内》容,。,招标合同部分按原!约定执行;》。。(,。二)单项《工程的某一单位【工程有?争,议,或单位》工程的某一部分【有争议,其他单位或!部分工程《。按原约定执行;【(三:)特殊工程》在部分项目(子【目)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运用上有【争,议的,其他单位或】部分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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