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 排水工程
11.5.1 排水制度应采用分流制。按排放水的性质应分为生产污水排水系统、生活污水排水系统及雨水排水系统。
11.5.2 厂区排水管(渠)网应按生产污水排水系统、生活污水排水系统及雨水排水系统分别设置。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应排入末端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后,可排入受纳水体;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排入城镇或工业园污水管网;雨水排水系统应排入受纳水体、城镇或工业园雨水管网。
11.5.3 生产污水排水系统应根据生产污水的温度、腐蚀等特性选择管(渠)材及排水设施。含有大量沉积物的污水应在车间内进行预处理后排入排水系统。
11.5.4 雨水排水系统的雨水量计算可采用所在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确定或由气象部门提供。雨水排水系统设计重现期P值应采用1年;处于低洼地区的企业根据危害程度,重现期宜提高至2年~5年。
11.5.5 所有排水系统设计参数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