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消防给水
11.4.1 室外消火栓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给水管道合并,采用低压消防制,其他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产供水系统分开设置。
11.4.2 原料储存场应以室外消火栓系统为主。当堆场、堆垛储量超过有关消防规范的限定时,应增设固定消防水炮,消防水量宜为100L/s。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区域宜采用自动消防水炮系统,消防水量宜为60L/s。消防水炮应具有直流及水雾两种喷射方式,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火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
11.4.3 地廊内及地面以上完全封闭的原料皮带输送栈桥,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所有栈桥及转运站两端宜设置防止火灾蔓延的水幕系统。
11.4.4 消防水泵宜按照消防系统分别设置,采用自灌式吸水。消防水泵房宜与生产水泵房合建。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性能参数及泵的数量应满足最大消防水量、水压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