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给水处理
11.3.1 车间生产用水量、用水水质、用水水压应满足生产要求,各生产车间进水管应安装计量装置。
11.3.2 车间生活用水量应采用25L/(人·班)~35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宜采用3,淋浴用水量应按照40L/(人·班)~60L/(人·班),淋浴延续时间宜为1h。
11.3.3 应按照工艺对水质的要求,确定给水处理工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11.3.4 辅助建筑物应根据水厂处理工艺的要求设置。
11.3 给水处理
11.3.1 车间生产用水量、用水水质、用水水压应满足生产要求,各生产车间进水管应安装计量装置。
11.3.2 车间生活用水量应采用25L/(人·班)~35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宜采用3,淋浴用水量应按照40L/(人·班)~60L/(人·班),淋浴延续时间宜为1h。
11.3.3 应按照工艺对水质的要求,确定给水处理工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11.3.4 辅助建筑物应根据水厂处理工艺的要求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