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92-2015 建标库

11.3  给水处理

11.3.1  车间生产用水量、用水水质、用水水压应满足生产要求,各生产车间进水管应安装计量装置。

11.3.2  车间生活用水量应采用25L/(人·班)~35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宜采用3,淋浴用水量应按照40L/(人·班)~60L/(人·班),淋浴延续时间宜为1h。

11.3.3  应按照工艺对水质的要求,确定给水处理工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有关规定。

11.3.4  辅助建筑物应根据水厂处理工艺的要求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