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092-2015 建标库

6.2  总平面布置

6.2.1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及水文地质条件,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应对总平面布置做多方案比选,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对总平面布置作进一步优化。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2  应根据工厂特点合理划分功能分区,组织协调好物流、人流。各功能分区内的各项设施布置应紧凑有序,宜按性质及使用功能相近的单个小建筑物进行合并组合。

    3  应确定总平面布置的固定端和规划发展端。工厂发展用地宜预留在厂区用地红线外。需要预留在厂区内的发展用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4  改扩建的工厂总平面布置应与原有总体布局的功能分区协调,利用与改造原有建(构)筑物及设施,改善与提升工厂的总体布局和生产管理。

6.2.2  厂区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通道两侧建(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防尘、防爆、防振动、防噪声、安全及卫生防护间距的要求。

    2  应符合铁路、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

    3  应符合各种工程管线、管廊和绿化的布置要求。

    4  应符合施工、安装及检修的要求。

    5  应符合竖向设计中护坡、挡土墙等的布置要求。

    6  应符合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

6.2.3  主要生产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生产设施应露天化、联合化、集中化布置。其他辅助生产设施宜合并建造;当采用大型联合厂房(仓库)形式布置时,建筑占地面积、防火分区面积、安全疏散、防火间距及消防通道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2  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确定生产厂房的朝向,并应满足建筑节能、自然通风和采光的要求。

    3  主要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工程地质良好的地段。连续蒸煮器、碱回收炉、石灰窑及运行车速超过1000m/min的造纸机不宜布置在工程地质条件不均匀地段。

    4  联系主要生产设施之间的胶带输送机廊道等布置,应按照工艺流程要求,紧凑合理,简捷顺畅,避免迂回折返。

    5  碱回收炉、石灰窑尾及自备热电站锅炉的烟囱宜采用共用烟囱或集束,烟囱应布置在主要生产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烟囱与防尘、防振动、防噪声要求较高的车间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和《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的有关规定。

6.2.4  露天堆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储存场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远离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地点,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露天堆场布置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并应与厂区总体竖向布置相协调。

    2  露天堆场尺度应根据建设场地条件,满足大宗原料、燃料的装卸、储存及转运要求,并应具备足够的装卸车货位及堆存场地,合理配置机械化程度较高的装卸、转运设备。

    3  当工厂设有铁路专用线时,露天堆场铁路装卸线路布置应按企业规模与作业性质、作业量确定。同时综合企业其他车间、仓库等运输需求,装卸线路布置宜相对集中。

    4  物料应分类分堆、就近储存,具备便捷的储运条件,物流走向不应相互干扰。原料储存场的堆垛长度应由运输方式、卸车方式及卸车时间要求的卸车货位确定,垛基边缘之间不应有小于4m的间隔通道。

    5  露天堆场的储存期,应根据原料生长和收获周期、工厂规模、货物运距及运量等条件确定。露天及半露天堆场的安全防护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2.5  动力、公用辅助设施及各类仓库等的布置,宜靠近负荷中心、主要用户或物流出入便捷之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备热电站(锅炉房)宜靠近负荷中心,并宜预留扩建端。自备热电站不宜布置在工程地质条件不均匀地段。

    2  总降压变电站不宜布置在烟囱及其他烟气粉尘散发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和强烈振动源附近;总降压变电站宜布置在高压线进、出线方便的一侧。

    3  车间变配电所、控制(操作)室、压缩空气站,宜设在所服务的车间一侧,突出建筑物外轮廓部分,宜不影响管沟、管架及通道的使用。

    4  给水处理站的布置应位于厂区环境洁净、给水总管进线线路短捷,至主要用户支管线路较短的地段。

    5  废水处理站及废水排放口,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地势较低一侧的边缘地带。

    6  化学品制备设施、桶装油库、乙炔、氧气瓶间、煤粉制备、汽车库及加油站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公用设施,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的边缘地带。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7  石灰石破碎车间、制氧站等产生高噪声、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噪声、防振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和《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的有关规定。

    8  机械(电仪)修理设施宜充分利用地区社会化生产协作条件。当需在厂区内设置时,宜与仓库等组合成机修仓库区布置。电仪修理车间宜布置在环境洁净,朝向、采光及通风条件较好的地段,机钳修理车间室外宜设金属材料堆场。仓库区应有便捷的交通运输条件。

    9  设置在工业(开发)区的工厂,按照工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要求,根据国家的能源政策及工厂的实际情况,宜充分利用工业(开发)区已建成的集中配套公建设施。

6.2.6  生产管理及生活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管理设施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住区联系便捷的地点。

    2  生活服务设施宜布置在厂区主要人流出入口处,且环境洁净的地段;建筑物应有较好的朝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等要求,建筑形式、艺术风格应与周边当地建筑相协调,符合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3  消防站应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程度以及所在地区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消防站位置应满足消防车能快速到达火灾现场的要求。消防站还应设有消防练习场地。有条件与城镇或邻近工业企业消防设施协作的,应在区域内统一布设消防站。

    4  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厂区总用地面积的7%。

6.2.7  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宜分设人流与物流出入口,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

    2  原料储存场、成品仓库出入口宜设地磅计量,地磅周围应设停车等待场地。地磅(汽车衡)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6.2.8  固体废物回收综合利用及临时堆放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回收利用、综合利用、“资源化”的基础上,实现“无害化”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回收综合利用及临时堆放场地,应首先考虑利用当地城镇或工业(开发)区统一规划的相应用地。

    2  固体废物回收综合利用及临时堆放场地外部位置的选择、布置方式、有效容积、存储期限、运输工具及线路(道路、管线)应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实施,并应防止扬散、流失及二次污染的产生。

    3  当企业固体废物回收综合利用及临时堆放场地布置在厂区内时,应充分利用厂区边缘荒地、劣地、沟谷。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满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厂内外周边环境的防护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