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总平面与运输
6.1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6.1.1 总平面设计根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具体情况,宜列出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 厂区用地面积(hm2)。
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m2)。
3 露天堆场、露天操作场及固体废物填埋场用地面积(m2)。
4 道路(回车场)及广场用地面积(m2)。
5 建(构)筑物用地面积(m2)。
6 总建筑面积(m2)。
7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构)筑物面积(m2)。
8 绿化用地面积(m2)。
9 建筑系数(%)。
10 容积率。
11 绿地率(%)。
1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
13 投资强度(万元/hm2)。
14 土(石)方工程量(m3)。
15 围墙长度(m)。
16 铁路长度(km)。
6.1.2 除容积率以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中附录B《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规定》的有关规定。
6.1.3 容积率应按下式计算:
6.1.4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构)筑物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建(构)筑物面积应按建(构)筑物外墙建筑轴线计算。当该建(构)筑物层高超过8m时,该层建(构)筑面积应加倍计算;高度超过8m的露天设备、容器、装置等的覆盖面积应加倍计算。
2 圆形(圆锥形)构筑物及挡土墙面积计算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3 贮罐区面积计算应按防火堤轴线计算,未设防火堤的贮罐区应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
4 天桥、栈桥的面积应按外壁投影面积计算。
5 架空敷设的室外管廊可按管廊支柱间的轴线宽度加1.5m乘以管廊长度计算;单柱支撑的室外管架可按管架最外边缘宽度乘以管架长度计算。
6 露天设备、容器面积为独立设备、容器时应按其实际用地面积计算;为成组设备、容器时应按设备、容器场地铺砌范围计算。
7 露天堆场及露天操作场面积应按堆场(操作场)实际区域面积计算;当原料垛高超过8m时,应加倍计算。
6.1.5 主厂区范围外的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分期建设的工厂或改扩建工厂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