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湿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标库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湿地保护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