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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湿地—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湿地保【护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    —(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 【    (》二):制定湿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制—度; —    (!三):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湿地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    (四)组】织对湿?地资源的普查—、区域调查》和专:项调查; — ,  ? , (:五,)建立湿地资源档】案,管理制?度,保管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和研究工作中获得的!各项成果、数—据和资料《;    !(六)组织环境监测!; : —   《 (七)组织—或者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 , , 《 ,   (八)进行湿!地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 —  —  :(,九)监督在》湿地内开展》的参观、旅游等【活动; 】    (】十,)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十五》条 在湿地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从事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开发建设活动需占】用或者征用湿地的】应,当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 第十六【条 确实需要—临时使用《。湿地的应当向湿地保!护有关部门提出使】用申请临时使用【湿地不得超过两【年不得改变湿地【的,性质、功能或—者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开发确认并》划定:范围内?的湿:地禁止利用自然【湿地净?化处理污水 】 》 第十?八条: 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   (一)—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 【    —(二)挖沟、筑坝、!围网、开垦》湿地; 】 , ?   (三)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其栖息地;】 】    (》四)擅?自采砂、取土、【烧荒、砍《伐林木、采集国家或!者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 :    《(五)非法》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  【  (六)向—。湿地保护区内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 《 , ? 《   (《七)向湿地及周边】水域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  !  :(,八)向湿地及其周边!倾倒固体废弃物; ! ? 《    (九—。)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 第十九《条 在湿地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接受湿—地保护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