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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湿地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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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至2013年4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