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湿【地保护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范,围内的湿地进行【确认并划《定范:围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区的界标或者—设施:
【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湿地【。的生态功能及保【护,价值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及湿地《公园
】
: 第十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
】 ,。。。 (一)有代表性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或!者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湿:地生态系统的;【 ,
,
— (二—)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高度《聚集的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
!
: 《 (:三,)属于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栖息: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的—;
《 (四)】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
《
? 第十一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
! ,
(】一)湿地保护—较为完好、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
:
】 (?二)符合第十条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但因客观条件】限制而不能建立的 !
,
《
?。第十二条 按照【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分布和走向可以划】定跨县(《市、区)行》政区划?和跨生?态,系统的保护区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
?
第十三条— 湿地保护区—的撤:销、性质《改变或?。者界线调整应当【。经原批准建立—。湿地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