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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湿地!保护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范围内的湿—地进行确认》并划定范围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区的!。界标或者设施— ? 《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湿地的生】态功能及保护价值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及湿地公》园 《 ? 第十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    (一【)有代表性的—自,。然,湿地生态系》统或者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湿地生态系统的; ! ? :    (二)!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高度聚集的或【者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的; 】 —   (三》)属于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鸟类的繁殖栖—息地:或者:重要的迁徙》停歇地的; 】。    (四【)其他具有特殊保护!意,义、重?要生态价值、经济价!值或:者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湿地 】 第十一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建立:湿地公园 》 《 :    (一)湿!。地,保护较为完好、【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 ! , , ?   (二)符【合第十条《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但因客》观条件限制而不能建!立的 》 : 第十二【条 按照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分布和?走向可以划定跨【县(市、区)行政】区划和跨生态系统】的保:护区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 ,  】第十三条 湿地保护!区的撤销、性—质改变或者界线【调整应当经原批准】。建立湿?地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